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青税稽二罚告〔2025〕145号
青岛旭凯诺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3MA3QD8XP3H):
对你单位(地址:青岛市李沧区湘潭路55号-4)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6年1月19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经实地核实,你单位注册地址无你单位办公,你单位注册登记主行业: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主行业明细行业:其他未列明建筑业,集中在2023年8月集中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建筑服务*租赁费、*非金属矿石*碎石、*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螺纹钢为虚开,虚开金额价税合计6867747.68元,数额较大。虚假申报形成欠税,虽正常申报,实际是失联状态。
(二)国家税务总局日照市税务局第一查局2024年11月20日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山东诺承商贸有限公司2023年08月31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发票代码3700232130,发票号码:20351980-20351989、20528923-20528937,货物名称:*非金属矿石*碎石,金额合计2162959.29元,税额合计281184.71元,价税合计2444144元为虚开发票;国家税务总局日照市税务局第一查局2024年11月20日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山东诺佩商贸有限公司2023年08月31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发票代码3700232130,发票号码:20351965-20351979、20528755-20528764,货物名称:*非金属矿石*碎石,金额合计2171470.82元,税额合计282291.18元,价税合计:2453762元,为虚开发票;国家税务总局日照市税务局第一查局2024年11月20日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山东诺仁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发票代码3700232130,发票号码:20255747-20255764、20528919-20528920,货物名称:*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螺纹钢、*建筑服务*租赁费、*非金属矿石*碎石,金额合计1794209.17元,税额合计175632.51元,价税合计1969841.68元为虚开发票。
(三)经查询你单位对公账户、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财务负责人个人账户均未发现与山东诺承商贸有限公司、山东诺佩商贸有限公司、山东诺仁商贸有限公司有资金往来。
综上所述,你单位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税务登记信息不真实,注册经营地址为虚假地址,交易无资金往来。你企业上述行为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以下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之规定,判定你单位取得的山东诺承商贸有限公司、山东诺佩商贸有限公司、山东诺仁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7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金额6128639.28元、税额739108.40元,价税合计6867747.68元,对你单位利用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进项税额,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定性偷税。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经实地核实,你单位注册地址无实际办公,你单位对公账户、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财务负责人个人账户等均未发现与山东诺承商贸有限公司、山东诺佩商贸有限公司、山东诺仁商贸有限公司的资金往来,国家税务总局日照市税务局第一查局2024年11月20日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等情况予以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2023年8月税款所属期应转出进项税额739108.40元,补缴增值税739108.4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二、四、五、七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的规定应补缴2023年8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5868.79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条、国务院发明电(1994)2号《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应补缴2023年8月教育费附加11086.63元。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一条、第二条、《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0]162号)第三条第一款、《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应补缴2023年8月地方教育附加7391.0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对于上述少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78号)规定,参照《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规定,对你单位利用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进项税额,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定性偷税,拟对未缴税款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共764977.19元处以1倍罚款764977.1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的规定,你单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金额合计6128639.28元,拟处以罚款24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对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拟处以罚款764977.19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12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