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增值税
近三年增值税新政(2023-2025)
发布时间:2026-01-12   来源:一品税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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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于2024年12月25日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法共6章,包括总则、税率、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征收管理、附则。增值税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1.规定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同时对应税交易、视同应税交易、不属于应税交易的情形等作出规定。
2.明确税率和应纳税额。维持现行13%、9%、6%三档税率不变,对部分货物、服务出口适用零税率;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方法,界定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及销售额;明确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以及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等。
3.规范税收优惠。设定了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起征点;列举了法定免税项目,并授权国务院规定具体标准;授权国务院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4.规范征收管理。明确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并对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计税期间、扣缴义务人等作了规定。
5.做好与有关法律的衔接。与关税法相衔接,对进口货物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作出规定;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相衔接,对由国务院制定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增值税的计税方法等作出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于2025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旨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共6章54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1.细化纳税人和征税范围。细化增值税法规定的应税交易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范围;进一步明确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以及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的具体情形。

2.明确税率适用。进一步明确适用零税率的出口货物范围,以及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零税率的具体情形;明确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时适用税率和征收率的原则。

3.确定不同情形应纳税额计算方法。对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具体种类和进项税额具体抵扣办法作出规定;细化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销售额的方法,并对特殊情形下进项税额的抵扣规则予以明确。

4.完善税收优惠。明确增值税法中各类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具体标准,并规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标准、条件等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同时要求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适时评估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效果,及时报请国务院予以调整完善。

5.健全征管措施。进一步明确一般纳税人登记事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汇总申报纳税和预缴税款的适用情形,并对出口退(免)税规则、涉税信息共享等作出规定。

官方解读:司法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答记者问、收藏学习!一图了解增值税法知识点

 


二、增值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号)

要点:自2025年1月1日起:调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填报说明,调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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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充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的填写说明。在填报口径不变的基础上,简化优化表述。

原说明
现说明
1.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分支机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1.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分支机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销售建筑服务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3.销售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4.出租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销售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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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附表1(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优化了预征率的表述和填报口径。对建筑服务预收款区分“据实填写预缴税款”和“按公式计算后据实填写”两种情形:
第13a行“预征率 %”适用于所有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纳税人;第13b、13c行“预征率 %”适用于部分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铁路运输纳税人。
13a第14列改为据实填写预缴税款,第13b至13c行第14列,按‘应预征缴纳的增值税=应预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公式计算后据实填写”。
 
原说明
现说明
4.第13a 至13c 行“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预征率%”:反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预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增值税应纳税额。其中,第13a 行“预征率%”适用于所有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纳税人;第13b、13c 行“预征率%”适用于部分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铁路运输纳税人。
4.第13a至13c行“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预征率 %”:反映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预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增值税应纳税额。其中,第13a行“预征率 %”适用于所有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纳税人;第13b、13c行“预征率 %”适用于部分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铁路运输纳税人。
(2)第13a至13c 行第14 列,纳税人按“应预征缴纳的增值税=应预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公式计算后据实填写。
(2)第13a行第14列,纳税人按规定据实填写;第13b至13c行第14列,纳税人按“应预征缴纳的增值税=应预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公式计算后据实填写。

(三)调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填表说明,完善了建筑业预缴的填报说明。

根据财税〔2017〕58号,收到预收款时所有项目都需要预缴,本地项目(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异地项目服务发生地预缴,因此新填表说明删除“跨县市、异地”相关表述。调整后的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包括:纳税人跨县(市、区)(不含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及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两类情形。

原说明
现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按规定在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时填写。
(一)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三)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
一、本表适用于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按规定在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时填写。
(一)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三)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
(五)“项目编号”:由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的编号,根据相关规定不需要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服务项目或不动产开发项目,不需要填写。出租不动产业务无需填写。
(五)“项目编号”:由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的编号,根据相关规定不需要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服务项目或不动产开发项目,不需要填写。出租不动产业务无需填写。
三、具体栏次填说明:
(一)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在“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1 栏“建筑服务”行次填写相关信息:
1.第1 列“销售额”:填写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
2.第2 列“扣除金额”:填写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项目按照规定准予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金额(含税)。
3.第3 列“预征率”:填写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项目对应的预征率或者征收率。
三、具体栏次填说明
(一)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在“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1栏“建筑服务”行次填写相关信息:
1.第1列“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
2.第2列“扣除金额”:填写提供建筑服务项目按照规定准予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金额(含税)。
3.第3列“预征率”:填写提供建筑服务项目对应的预征率或者征收率。
目前最新

(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附列资料1-4、《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三)《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号)
(四)《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五)《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六)《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七)《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号)


三、快递服务税目与网络货运平台进项税额抵扣范围明确
《关于明确快递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5号)

要点:自2025年8月11日起:
(一)快递企业提供快递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收派服务”缴纳增值税。快递服务的范围不包括快递企业仅提供运输服务的业务活动。
快递新规明确将快递全过程视为单一业务,按“收派服务”适用统一税率,与《增值税法》第十三条、实施条例第十条精神一致: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该项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2.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二)具有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网络货运)经营资质的纳税人,从事网络货运经营,自行采购并交付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天然气、电力、氢能、二甲醚、甲醇以及其他各类车辆燃料(能源)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成品油、天然气、电力、氢能、二甲醚、甲醇以及其他各类车辆燃料(能源)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从事网络货运经营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

  2.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网络货运经营,是指纳税人依托互联网平台整合配置运输资源,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道路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不包括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务的行为。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网络货运经营者委托,实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

四、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增值税“起征点”及代办申报流程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
(一)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的起征点

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本公告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的,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税费优惠政策。后续如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从业人员连续12个月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引导其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流程

互联网平台企业为从业人员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的,办理流程如下:

1.核验从业人员身份、取得从业人员授权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规定对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进行实名核验;在为从业人员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前,取得从业人员的书面同意并留存备查。

2.代办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次月15日内填报《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办申报表(为从业人员代办适用)》(附件1),为从业人员办理代办申报。从业人员取得服务收入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标准需要计算缴纳税费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从业人员一个月度内自两个以上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且合计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标准需要计算缴纳税费的,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等信息系统向互联网平台企业推送相关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根据当期各自代办申报的销售额,于前述条款代办申报的次月15日内填报《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办汇总申报表(为从业人员代办适用)》(附件2),分别为从业人员代办申报,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如实向从业人员提供代办申报、已缴税费等办税信息。

 

五、黄金增值税新政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及征管配套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1月1日发布公告,明确黄金有关税收政策。根据公告,在2027年底前,对会员单位或客户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卖出方会员单位或客户销售标准黄金时,免征增值税。未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区别标准黄金的投资性用途和非投资性用途,分别按规定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以及免征增值税、买入方按照6%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政策。

举个例子:
(一)鑫瑞黄金直接销售黄金给福悦珠宝,要交增值税。
(二)鑫瑞黄金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卖出标准黄金给福悦珠宝。卖出方鑫瑞黄金就此笔销售免征增值税,并向交易所开具一张普通发票。交易所根据买入方福悦珠宝申报的用途,向其开具相应发票:

1.若申报投资性用途,交易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交易所享受即征即退),福悦珠宝可凭票抵扣进项,福悦珠宝未来转售这些黄金时,不得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若申报非投资性用途,交易所开具普通发票(交易所免征);福悦珠宝可凭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6%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未来销售加工品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要点:
自2025年11月1日起:
(一)不通过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通过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卖出方会员单位或客户销售标准黄金时,免征增值税。
1.未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免征增值税;

发票开具:交易所按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或客户开具结算发票。

2.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
(1)会员单位购入标准黄金,用于投资性用途的,交易所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用于非投资性用途的,交易所免征增值税。

会员单位将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者加工成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法定金质货币除外)并销售的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发票开具:

①卖出方会员单位凭交易所开具的结算发票,按实际成交价格向交易所开具普通发票;

②用于投资性用途的,交易所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买入方会员单位凭交易所开具的左上角带有“会员单位投资性黄金”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扣进项税额(仅作为核算进项税额的凭证)

买入方会员单位将黄金加工成投资用途并销售的,应按照规定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③用于非投资性用途的,交易所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开具普通发票。

买入方会员单位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以凭交易所开具的左上角带有“会员单位非投资性黄金”字样的普通发票,以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仅作为核算进项税额的凭证)

买入方会员单位将标准黄金加工成非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并销售的,可按照规定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买入方客户购入标准黄金,交易所免征增值税。(类似买入方会员单位用于非投资性用途)
发票开具:

①买入方客户凭交易所开具的结算发票,按实际成交价格向交易所开具普通发票;

②交易所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客户开具普通发票。

买入方客户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以凭交易所开具的左上角带有“客户标准黄金”字样的普通发票,以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仅作为核算进项税额的凭证)。客户应单独核算从交易所购入并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标准黄金的进项税额。

买入方客户将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者加工后销售,可按照规定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税收优惠

(一)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2027年12月31日以前,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
3.2027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分两种情形:
(1)小额贷款额度为小于100万元的贷款。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
(2)小额贷款额度为小于1000万元的贷款。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
注意点:一是16号公告的免税条件,需要额外满足“实现上一年度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标”要求。二是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借款人不包括小微企业主等自然人。三是满足16号公告条件的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2)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案例:A 银行是一家通过 2022 年度监管部门“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2023 年第 3 季度,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为 3.55%,A 银行累计向 5 户小微企业发放 5 笔 1000 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其中:3 笔年利率为 6%,第3 季度确认利息收入 36 万元 (不含税,下同) ,2 笔年利率为3%,第 3 季度确认利息收入 12 万元。10 月份,A 银行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可按会计年度在规定的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中一种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方法一:A 银行 3 笔 6%利率【超过 LPR150%( 5.325%=3.55%× 150%) 】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不适用免征增值税优惠,应按照 6%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2.16 万元 ( =36 × 6%) 。2 笔 3%利率【未超过 LPR150% ( 5.325%=3.55% × 150% ) 】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可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0.72 万元 ( =12 ×6%) 。按照方法一,A 银行合计免征增值税 0.72 万元。

方法二:A 银行 3 笔 6%利率的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LPR150%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 ( 31.95=36×5.325% ÷6% ) ,可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1.917 万元 ( =31.95×6% ) ;  高于该笔贷款按照 LPR150%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 4.05=36-31.95 ) ,不能享受免税优惠,应按照 6%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0.243 万元 ( =4.05 × 6%) 。2 笔 3%利率的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均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 LPR150%计算的利息收入,可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0.72 万元 (=12*6%) 。按照方法二,A 银行合计免征增值税 2.637 万元。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2027年12月31日以前,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加计抵减
1.先进制造业
关于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工信厅联财函〔2025〕217号)

明确了2025年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有关事项。

要点:

(1)符合条件的企业只要在2026年4月10日前申请成功,即可从2025年1月开始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5%的加计抵减优惠。

(2)除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5年内到期,且未在2025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其享受政策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25年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的企业,优惠时限为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

(3)企业申请进入名单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委托外部进行生产加工的,相关销售额不计入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受托企业在满足本通知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加工费可计入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销售额。

(5)总分支机构间、同一控制下的企业间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6)享受政策的企业将原材料、半成品销售给另一企业加工为半成品或者产成品后进行回购的,应当仅就半成品或者产成品加工费部分的进项税额计提加计抵减额。

 

2.工业母机

《关于开展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5〕198号)
明确了2025年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有关事项。
要点:
(1)符合条件的企业只要在2025年8月31日前申请成功,就能从2025年1月开始享受工业母机企业15%的加计抵减优惠。

(2)企业可于10月31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被列入清单。清单印发后,企业可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列入2025年清单的企业,于2025年1月1日起享受政策;已列入2024年清单但未列入2025年清单的企业,于2025年10月31日停止享受政策。

 

3.集成电路

《关于开展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电子函〔2025〕234号)
明确了2025年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有关事项。
要点:

(1)符合条件的企业在2025年9月25日至9月30日、10月9日至10月14日申请成功,就能从2025年1月开始享受集成电路企业15%的加计抵减优惠。

(2)企业可于11月30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被列入清单。清单印发后,企业可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列入2025年清单的企业,于2025年1月1日起享受政策;已列入2024年清单但未列入2025年清单的企业,于2025年10月31日停止享受政策。

(二)留抵退税
《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及配套征管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0号),自2025年9月1日起执行。
要点:

1.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计算变化

(1)制造业等4个行业

按月全额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无退税门槛;

变化点:可按月全额扣除的行业范围缩小为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等4个行业。计算公式中“增量留抵税额”中的“增量”改为“当期期末”。

(2)房地产开发经营业

符合退税门槛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有退税门槛;不符合的可选择按其他纳税人规定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变化点:取消小微企业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增分段退税。

(3)其他纳税人

按比例分段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进项构成比例×60%+超过1亿元的部分×进项构成比例×30%,有退税门槛。

变化点:除制造业等4个行业,符合退税门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外的其他行业执行分段退还留抵税额,其他纳税人基期改为: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

 

2.退税门槛变化

(1)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

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下同)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按季纳税的,第二季度,下同)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

(2)其他纳税人

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

 

3.销售额占比计算方法变化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占其全部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同一计算期间内既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增值税销售额或预收款,又取得其他业务增值税销售额,且销售额及预收款比重符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规定的纳税人,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时,应当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其他纳税人”规定办理。

变化点:1.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计算销售额占比时,公式分子考虑了预收款。符合退税门槛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相比“其他纳税人”留抵退税力度更大,增量留抵税额不论是否超过1亿元,退税比例均为60%;

2.明确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前的金额确定。

 

4.进项构成比例变化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等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七类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变化点:扣税凭证新增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等;

不含: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电子普通发票,桥闸通行费发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时间范围:

(1)制造业等4个行业及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以2019年4月以来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占比;

(2)其他纳税人:为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当年1月以来。

 

5.按月全额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行业范围变化

(1)仅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可以按月全额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2)按月全额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行业范围调整,删除了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行业;

(3)小微企业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政策停止执行。

 

6.缴回政策变化

新规取消了2022年10月31日前缴回已退税款才能申请留抵退税或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的时间限制,同时新增纳税人缴回已退税款后选择适用留抵退税或即征即退等政策的,自缴回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变更的约束。

 
7.重新发布了退(抵)税申请表和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明确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参与计算所属期内按照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等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三)运用划转的国有股权和现金收益投资,取得的贷款服务利息收入及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关于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26号)规定,自2024年4月1日,对承接主体在运用划转的国有股权和现金收益投资过程中,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第12届世界运动会增值税有关优惠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15号)

要点:自2025年1月1日起:

1.对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赞助计划分成收入(货物和资金),免征增值税;

2.对执委会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权收入、宣传推广费收入、销售门票收入及所发收费卡收入,免征增值税;

3.对执委会取得的与中国集邮有限公司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免征增值税;

4.对执委会取得的来源于广播、互联网、电视等媒体收入,免征增值税;

5.对执委会按国际世界运动会协会核定价格收取的运动员食宿费及提供有关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6.对执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增值税即征即退50%
《关于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5年第10号)

自2025年1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海上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六)扣减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24000元)。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7800元)。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政策依据:

1.《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 口, 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2.《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要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24000元)。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9000元)。
3.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2024年第4号)明确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

 
(七)差额纳税相关

1.《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
自2024年12月1日起,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凡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对该城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即:自2024年12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北上广深地区不再差额征税,全国统一适用免征增值税。
接力政策:
《关于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
自2026年1月1日起:
(1)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按3%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2)销售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免征增值税;
(3)2026年1月1日前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条件可按本公告执行。
与原政策相比:明确适用主体不含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征收率由5%调整为3%;个人销售住房属于转让不动产,不适用小规模纳税人3%减1%政策,开票需按3%征收率开具。


2.《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
2023年8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注意两点:(1)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抵债不动产的作价,应当取得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2)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处置抵债不动产时,抵债不动产作价的部分不得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八)科研文教
1.《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2023年第71号)
2027年12月31日以前,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3.《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
2027年12月31日以前,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4.《关于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
2027年12月31日前: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100%、50%,印刷、制作业务100%先征后退政策;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5.《关于延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

2027年12月31日以前:

(1)免征增值税

一是经批准的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是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2)简易计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6.《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规定的公告》(2024年第4号)

(1)《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规定》自2024年5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实施。

(2)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以从事永久收藏、展示和研究等公益性活动为目的,通过接受境外捐赠、归还、追索和购买等方式进口的藏品,以及外交部、国家文物局进口的藏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3.免税进口藏品如需在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之间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拨、交换、借用,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并报送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备案。相关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无需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进口藏品如需在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之间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拨、交换、借用,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并报送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备案。相关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无需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九)改善民生

1.《关于延续实施供热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6号)
至2027年供暖期结束(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2.《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
2027年12月31日以前,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十)金融、资本市场
1.《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2号)

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
2027年12月31日以前,对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上述期货交易中实际交割的货物,如果发生进口或者出口的,统一按照现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执行。非保税货物发生的期货实物交割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44号)的规定执行。

 


3.《关于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要点:2027年12月31日前,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4.《关于延续实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
2027年12月31日以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5.《关于延续实施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

2027年12月31日以前,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6.《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
见差额征税。


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见小微优惠。
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见小微优惠。

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见小微优惠。


(十一)医药相关
1.《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2号)
2027年12月31日以前,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2.《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

2027年12月31日前,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链接: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3)

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往宿和伙食的业务(财税〔2000〕42号)

案例:由一起医疗纠纷看医美服务涉税问题

 

(十二)其他

1.《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2027年12月31日以前,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


2.《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2027年12月31日前,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3.《关于延续实施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9号),2027年12月31日以前,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十三)税收优惠调整
1.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恢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国债等债券利息收入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4号)

要点:
自2025年8月8日起,对在该日期之后(含当日)新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恢复征收增值税。对在该日期之前已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包含在2025年8月8日之后续发行的部分)的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直至债券到期。
2.多项先征后退、即征即退政策停止执行

《关于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5年第10号)
(1)2025年11月1日后核准的核电机组,不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2)财税〔2000〕102号规定的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政策,自2025年11月1日起停止执行;

(3)财税〔2003〕86号规定的进口铂金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中博世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的进口铂金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自2025年11月1日起停止执行;

(4)财税〔2006〕65号规定的自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毛坯钻石,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国内钻石开采企业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自产毛坯钻石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国内加工的成品钻石,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国内加工的成品钻石,进入上海钻石交易所时视同出口,不予退税,自上海钻石交易所再次进入国内市场,其进口环节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4%的部分,由海关实行即征即退等政策,自2025年11月1日起停止执行;

(5)财税〔2007〕16号规定的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自2025年11月1日起停止执行;

(6)财税〔2015〕73号规定的对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50%政策,自2025年11月1日起停止执行;
(7)财税〔2015〕74号规定的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自2025年11月1日起停止执行;
(8)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的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自2025年11月1日起停止执行。

 

七、进出口

(一)2024年4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关税法》共七章七十二条,包括总则、税目和税率、应纳税款、税收优惠和特殊情形关税征收、税收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政策解读参考:进出口关税条例与关税法条文比对。

同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同步施行。

(二)《关于应征国内环节税货物出口优化服务 规范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5年第8号)

要点:该公告是对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的管理规定。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指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等(详见财税〔2012〕39号),还包括2021年5月1日起,取消部分钢铁产品出口退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6号);自2024年12月1日起,取消铝材、铜材以及化学改性的动、植物或微生物油、脂等产品出口退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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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服务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9号)。

要点:自2025年4月4日起,境外旅客在已实施离境退税政策地区的“即买即退”商店购买退税物品时,签订协议书并办理信用卡预授权后,即可在该“即买即退”商店现场申领与退税款等额的人民币款项(以下称预付金)。

预付金金额=实退增值税额,实退增值税额=退税物品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退税率-退税代理机构办理退税手续费。

享受该服务措施的境外旅客需满足以下条件:在离境时经海关验核通过、按照协议书约定在承诺期限内于指定口岸离境且符合离境退税的政策规定,适用现行离境退税政策的退税物品均属于离境退税“即买即退”范畴。

已实施离境退税“即买即退”地区的退税商店,有意愿提供“即买即退”服务的,在与本地退税代理机构就预付金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即可成为“即买即退”商店。

旅客离境时,海关核验旅客身份和退税物品;退税代理机构审核购物退税信息无误后,当即解除信用卡预授权担保,并办结离境退税事项。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修改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自2025年4月27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主要包括四方面:

一是放宽退税商店的备案条件。有意愿即可备案成为退税商店,放宽了其中关于纳税信用级别的条件,在现行纳税信用级别A级和B级基础上,增加M级,允许新开商店在符合其他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成为退税商店。

二是下放退税商店备案层级。由原来向省级税务局备案,调整为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符合条件的商店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即可成为退税商店。

三是降低退税物品金额。由原来的500元人民币下调为200元人民币。即,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购买退税物品金额达到200元人民币,且符合其他相关规定的,即可申请办理离境退税。

四是上调现金退税限额。将现金退税限额由原来的1万元人民币上调至2万元人民币。即,退税金额未超过2万元人民币的,境外旅客可选择现金退税或银行转账方式退税。需要说明的是,银行转账方式的退税没有限额。

(五)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联网核查的公告(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56号)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起,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共同实施《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电子数据与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为企业开具《证明》,并将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海关在通关环节调用《证明》电子数据进行比对核查,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将《证明》使用情况电子数据反馈税务部门。企业在通关环节已使用过的《证明》,不得向税务部门申请作废或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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