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持续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切实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和大连市税务局拟对《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部分内容进行修订(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6年2月28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whx0451@163.com,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意见(2026)”。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街116号 政策法规处1010房间(邮政编码150008)。请在信封上注明“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意见(2026)”字样。
附件:
附件1: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征求意见稿).xlsx
附件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修订〈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说明.docx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6年1月29日
附件2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修订〈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修订目的
《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自制定以来,施行效果良好,优化了东北地区税收营商环境,较好地服务了国家区域发展战略,进一步推动了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根据《裁量基准》执行情况以及《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和《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等新文件新规定的出台,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大连市税务局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完善。
二、修订内容
1.新增4项处罚裁量基准,包括违反涉税专业服务管理3项(序号56、57、58)、违反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1项(序号59),该4项处罚裁量基准由总局制定并全国统一执行。
2.对15项同一裁量阶次内罚款的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之间超过10倍(含本数)的裁量基准进行调整,主要集中在发票处罚部分,由原来幅度罚款改为按照发票份数或金额给予固定比例罚款,如“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违法事项,其中第二裁量阶次规定“定额发票金额2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或者其他发票5份以上200份以下的,处2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拟改为“定额发票金额超过2000元且在20万元以下,按发票金额每2000元处以100元罚款,发票金额不足2000元部分按100元罚款;其他发票超过5份且在500份以下的,按每5份发票100元处以罚款,不足5份发票的按照100元处以罚款”。
3.对其他相关内容进行了完善。一是将“首违不罚”中“首次发生”的判断标准统一为一个自然年度,即将备注栏“3.所称‘一年’是指违法行为发生的当年”内容调整为“3.所称‘一年’是指一个自然年度,即违法行为发生的当年”;二是在备注中对“五年”进行了补充说明,以减少执行中的误解,明确“五年”是用于计算固定期限内纳税人发生税收违法行为的频次,作为裁量处罚轻重考虑因素,不同于《行政处罚法》《税收征管法》中“五年”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规定;三是将“不满××份、××本、××元、××万元”的表述改为“××份、××本、××元、××万元以下”,同时参考总局统一新增的4项裁量基准和其他区域裁量基准的表述删除了“不含”字样,使裁量基准整体上更简洁且前后表述一致。
相关附件:
附件1: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征求意见稿).xlsx
附件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修订〈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