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配套文件的陆续发布、实施,“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也明确了最新版增值税起征点。本文对此进行全面、深度解析。
参考之前模式,本次调整仍然区分期间、次(日)两种标准:
(一)期间(月、季)计税,起征点为月度销售额10万元或者季度销售额30万元。(这个属于级次提高,其实之前已经实施此标准了。)
(二)按次(日)计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一日多次、按日适用)。(这属于最新标准,之前执行的乃是每次或者每日不超过500元。)
注(1):基于此标准,向非经营自然人支付款项,无需发票而可依“收款凭证+内部凭证”而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之标准亦随之提升为“每(次)日1000元”。
本次起征点标准,乃是设定了起止时限,即: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至于到期执行什么标准,自会另有文件明确;当然,通常情况下,个人以为,起征点标准只会提高、不太可能降低了。
注(2):一般纳税人无论销售额多少,皆无起征点;应一概申报纳税。
若依法符合差额计税条件,则依扣除之后金额确定是否达到、适用起征点标准。
即:未达起征点,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全额计税(而非减除30万元、10万元或者1000元)。
小规模纳税人未达到起征点,免征增值税。但可以全部或者部分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如说,一项交易利润达到1%之上,但是对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那就可以考虑选择缴纳1%增值税而获得1%以上利润了。)
注(4):一般纳税人不能选择部分放弃免税优惠,而只能整(项)放弃,且三十六个月内无法享受(整项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