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执行的征收率为什么不是只有3%?
彭怀文
虽然征收率在《增值税法》中只有3%,但是,为平稳过渡以及税收优惠等因素,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实际执行的征收率并不仅限于3%,但是与2026年前相比也有较大变化。
《增值税法》(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规定简易计税征收率统一为3%,取消了原有的5%征收率档次且无兜底条款。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作为衔接政策,对各档征收率进行了重大调整与规范,核心变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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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率 |
立法前状态 |
10号公告调整后状态 |
核心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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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适用范围广,包括一般纳税人不动产租赁、销售、劳务派遣差额纳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等 |
仅限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老项目,期限2026-2027年 |
适用主体与范围大幅缩减,设2年过渡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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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适用范围包括建材砂石自产自销、自产商品混凝土、小水电、清包工/甲供/老项目建筑服务等 |
取消甲供工程、自产商混销售简易计税,保留清包工、老项目等15类情形 |
简易计税"瘦身提质",推动行业规范计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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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2027年底到期 |
延续至2027年底,排除销售或出租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
优惠范围缩小,明确排除不动产相关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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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等 |
基本延续,如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仍可5%减按1.5% |
保持政策稳定性,保障住房租赁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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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 |
延续执行 |
保持政策连续性,支持汽车流通行业 |
(1)5%征收率:从"半壁江山"到"老项目专属"。
①适用主体变化: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都可适用,变为仅限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相关业务全部转为3%征收率(不动产相关业务也不例外)。
②适用范围严格限定(仅6类2016年4月30日前老业务):
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用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融资租赁服务;
收取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
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
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
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
③期限限制: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仅2年过渡期,之后或将完全按《增值税法》规定的税率执行,或将再次延续优惠政策。
(2)3%征收率:统一征收率的"核心主体"。
①建筑服务重大调整: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政策(包括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的强制简易计税规定),仅保留清包工和2016年4月30日前老项目两类选择简易计税的情形。
②一般纳税人适用范围优化:保留15类合理情形,包括建材砂石自产自销、小水电、自来水、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县及以下农信社等县域金融服务、非学历教育、资管产品运营等。
③小规模纳税人全面覆盖:除享受1%优惠的业务外,其他应税交易均适用3%征收率,包括原适用5%的不动产销售、租赁等业务。
(3)1%征收率:小微企业优惠的"精准滴灌"。
①稳定优惠期限:依然将优惠期限到期期限维持在2027年12月31日,稳定小微企业预期。
②优惠范围明确排除: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税交易,不得适用3%减按1%征收率的优惠政策,需按3%全额计税。
③征管规则明确:小规模纳税人适用该政策时,应按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可选择全部或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可以开具征收率1%或3%的增值税专票。
(4)1.5%与0.5%征收率:保持政策连续性。
①1.5%征收率: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收入,仍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②0.5%征收率: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仍可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销售额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保持政策稳定支持汽车流通行业发展。
(1)落实《增值税法》立法精神,实现征收率统一。
《增值税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为百分之三",删除了原条例中"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兜底条款,标志着我国增值税征收率体系从"多档并存"向"一档为主、特殊为辅"的规范化方向发展。10号公告作为衔接政策,既要严格遵循立法精神,又要避免政策"一刀切"导致企业税负大幅波动,因此设置了2年过渡期。
(2)推动行业规范发展,优化税收征管。
①建筑业: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是为了推动建筑业从"低征收率、不抵扣进项税"的简易计税模式向"一般计税、规范抵扣"的方向转变,促进建筑企业加强财务管理和进项税管理,提升行业整体规范化水平。
②不动产与服务业:5%征收率的缩减,是因为该税率诞生于2016年全面营改增时期,初衷是衔接营业税时代5%税率、避免不动产与人力服务行业税负跳涨。随着增值税制度不断完善,这些行业已具备适应3%征收率的条件,过渡期设置是为了尊重历史成本与长期合同,给企业充分调整时间。
(3)平衡税负公平与政策稳定,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①保障税负公平:不同行业、不同业务类型适用统一的3%征收率,避免了因征收率差异导致的税负不公,同时通过过渡期政策保障老项目企业的合理权益,实现"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
②稳定小微企业预期:保持小规模纳税人1%征收率优惠政策至2027年底,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缓解小微企业经营压力,稳定就业和经济增长。
③支持特定行业发展:保留住房租赁1.5%、二手车经销0.5%等特殊征收率,是因为这些行业关系民生保障和消费市场稳定,需要通过税收政策予以支持,实现"统一征收率+特定优惠"的精准调控模式。
(1)一般纳税人:
梳理现有业务,区分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老项目与新项目,合理选择计税方法;
建筑业企业应加强进项税管理,适应甲供工程一般计税的新要求,提前调整合同定价与结算方式;
不动产相关企业应把握 2 年过渡期,做好老项目税务规划,同时为 2028 年起取消优惠政策后全面适用9%税率做好准备。
(2)小规模纳税人:
准确区分应税交易类型,避免将不动产相关业务错误适用 1% 优惠政策;
合理规划业务模式,如确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求,可选择部分业务放弃1% 减税优惠,开具1%或3%的专票;
关注月销售额 10 万元(季度 30 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延续执行,做好销售额管理。
(3)特殊行业企业:
住房租赁企业应继续用好 1.5% 征收率优惠政策,同时关注一般计税方法的适用条件;
二手车经销企业保持 0.5% 征收率政策的执行,规范销售额计算和发票开具;
小微企业应充分利用 1% 征收率优惠政策,缓解经营压力,提升市场竞争力。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对增值税简易计税征收率的调整,是落实《增值税法》立法精神、推动税收制度规范化的重要举措,也是平衡企业税负、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精准调控。企业应准确把握政策变化,合理调整经营策略和税务规划,既保障自身税务合规,又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红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