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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配套文件---《适用 9% 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与财税字〔1995〕52 号文关于农产品界定的差异分析
发布时间:2026-02-03   来源:一品税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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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 9% 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以下简称 “9% 税率注释”)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 号,以下简称 “52 号文”),均以 “农产品初级产品” 为核心界定逻辑,但随着增值税政策迭代与行业发展,9% 税率注释在 52 号文基础上实现了范围细化、争议明确、标准衔接的优化,具体差异可从 “新增征税范围”“明确排除项”“界定标准补充” 三大维度展开:

一、征税范围:从 “基础列举” 到 “细分补充”

52 号文作为 1995 年发布的基础性文件,仅对农产品核心品类进行框架性列举;9% 税率注释结合后续行业发展与征管需求,新增了 52 号文未覆盖的细分品类,进一步明确 “初级产品” 的具体边界,避免实操争议。

品类
52 号文界定范围(1995 年)
9% 税率注释界定范围(现行)
差异核心
粮食
仅列举 “小麦、稻谷、玉米等原粮及碾磨、脱壳加工品(面粉、米)”,未提及 “玉米胚芽”“粮食复制品细节”
1. 新增 “玉米胚芽” 属于粮食范围;2. 再次重申“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挂面(新增)” 等粮食复制品均属于粮食征税范围
补充粮食加工中的 “细分产物”(玉米胚芽)与 “常见复制品”,解决此前 “玉米胚芽是否属于农产品” 的争议
药用植物
仅提及 “用作中药原药的植物根、茎、皮等” 及 “中药饮片(片、丝、块、段)”,未明确具体品种
明确 “干姜、姜黄” 属于药用植物范围
针对实务中高频争议的 “干姜、姜黄归类问题”,直接纳入9%征税范围,避免企业误按 “深加工产品” 适用 13% 税率
林业产品
列举 “原木、原竹、天然树脂”
和之前的文件一致,再次强调“盐水竹笋属于林业产品征税范围”,同时明确 “竹笋罐头不属于”
注意区分 “初级加工竹笋”(盐水浸泡,未密封杀菌)与 “深加工竹笋”(罐头),细化林业产品边界
其他植物
仅列举 “树苗、花卉、植物种子、草、麦秸” 等,未明确 “豆制品”“植物下脚料” 的归类
1. 再次强调 “干花、干草、薯干、干制藻类植物、植物类农产品下脚料” 属于征税范围;2. 新增 “豆制品(豆腐、豆皮等)不属于农产品”
补充 “植物类农产品” 的税收属性,同时明确排除 “豆制品”,解决此前 “豆腐是否按农产品缴税” 的模糊性
动物组织
列举 “蚕茧、天然蜂蜜、动物树脂”,未提及 “动物骨粒”“燕窝、干鱼翅”及动物排泄物
1. 新增 “动物骨粒” 属于其他动物组织范围,适用9%税率;2. 新增内容- “燕窝、干鱼翅、动物排泄物不属于农产品”
补充 “动物骨粒” 这一常见加工产物,同时通过 “负面清单” 排除高价值但非初级的产品(燕窝、干鱼翅)以及排除动物排泄物

二、排除项界定:从 “笼统表述” 到 “精准列举”

52 号文对 “非农产品” 的排除项多为 “大类描述”(如 “罐头不属于”),9% 税率注释则结合行业产品形态,新增具体排除品类,减少征管中的 “判断模糊性”,具体差异如下:

排除项类型
52 号文表述
9% 税率注释表述
差异核心
罐头类
-
和之前政策基本一致,再次强调,“蔬菜罐头、水果罐头、水产品罐头、肉类罐头、蛋类罐头、竹笋罐头” 均不属于对应农产品范围
对罐头进行进一步明确 “只要符合‘金属罐 / 玻璃瓶 /
其他材料容器+
处理、装罐、密封杀菌 / 无菌包装’标准而制成的各种食品,均不属于农产品”
茶叶类
-
和之前政策一致,再次强调“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 均不属于农产品范围
 注意“边销茶”(紧压茶,属于深加工)与 “药茶、茶饮料”,避免企业将 “添加药物的茶” 误按 “毛茶” 适用 9% 税率
奶制品
仅提及 “用鲜奶加工的奶制品不属于畜牧产品”,未明确 “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 的差异
1. 明确 “按照 GB 19645(巴氏杀菌乳)、GB 25190(灭菌乳)生产的鲜奶属于9%征税范围”;2. 新增 “按照 GB 25191(调制乳)生产的调制乳不属于农产品”
结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区分 “纯鲜奶加工品”(巴氏 / 灭菌乳,保留鲜奶属性)与 “添加其他成分的奶制品”(调制乳,属于深加工),解决此前 “调制乳税率争议”
农机相关
国税发[1993]151号
再次强调 “农机零部件不属于农机”不适用9%税率

三、界定标准:从 “无明确依据” 到 “衔接国家标准”

9% 税率注释首次将 “农产品界定” 与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挂钩,而 52 号文未提及任何标准依据,这一变化让 “初级产品” 的判断更具客观性,减少人为争议:

品类
52 号文界定标准
9% 税率注释界定标准
差异核心
鲜奶
仅定义为 “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及经净化、杀菌的乳汁”,无具体标准
明确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 19645-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 25190-2010)的属于9%税率
对适用低税率的

巴氏杀菌乳和

灭菌乳给予了国家标准限制。

食用植物油
52 号文未覆盖(52 号文仅针对农产品,食用植物油为单独品类---国税发[1993]151号 )
明确需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GB 2716-2018),且列举具体品种(芝麻油、花生油等20 类)
虽食用植物油不属于 “农产品”,但 9% 税率注释通过 “标准衔接”,间接为 “油料植物”(农产品)与 “食用植物油” 的边界提供参考(如 “毛椰子油属于植物油,按 9% 缴税”)
食用盐
52 号文未覆盖
明确需符合《食用盐》(GB/T 5461-2016)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GB 2721-2015)
首次为 “食用盐” 提供双重国家标准依据,避免 “工业盐与食用盐” 的税率混淆(工业盐适用 13%)

四、核心差异总结:延续与优化的逻辑

整体来看,9% 税率注释与 52 号文的差异并非 “框架性调整”,而是在 “初级产品” 核心逻辑不变的前提下,针对 20 多年来行业发展中的新产物、新争议,进行 “补充 + 明确 + 排除” 的细化,本质是 “政策适配实务需求” 的优化,具体可归纳为三点:

  1. 解决历史争议:针对 52 号文实施后高频出现的 “玉米胚芽、干姜、姜黄、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豆制品、燕窝、干鱼翅、动物排泄物” 等归类问题,直接明确属性,减少企业与税务机关的判断分歧;
  2. 衔接国家标准:将 “鲜奶、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等品类与现行食品安全标准挂钩,让税率适用更具客观性,避免 “主观判断” 导致的错缴风险;
  3. 压缩避税空间:通过 “负面清单”(燕窝、干鱼翅、豆制品、调制乳)明确排除非初级产品,防止企业将 “深加工高价值产品” 伪装成 “农产品” 适用低税率。

简言之,52 号文是 “农产品界定的框架基石”,9% 税率注释是 “框架下的细节补丁”,两者共同构成当前农产品增值税征管的核心依据,确保 “初级产品低税率、深加工产品高税率” 的政策逻辑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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