Ø《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法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前款规定的起征点标准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Ø《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优惠;放弃优惠的,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小规模纳税人除外。
Ø《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Ø《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报纳税。
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
Ø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本次《增值税法》实施后,配套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起征点标准。 这样起征点提高将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也就是28号公告规定的符合条件下的白条扣除标准提高了一倍。比如,东方税语有限公司职工食堂到农贸市场购买个人销售的蔬菜等,将由之前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提高到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含本数)“。可以更好的解决企业实务中部分场景下的无法取票难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