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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涉税专题学习
发布时间:2026-02-02   来源:专题导图 作者:严颖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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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
保险服务,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

(一)税目:金融服务。

(二)税率:
一般纳税人提供保险服务:6%。

小规模纳税人:3%(2027年12月31日以前可减按1%)。

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

(三)保险服务进项税抵扣

1.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实物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自行向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购进的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

2.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现金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将应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直接支付给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不属于保险公司购进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

3.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财产保险服务,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4.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统称长期资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下统称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属于用作混合用途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依照增值税法和下列规定处理:

(1)原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购进时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此后在用于混合用途期间,根据调整年限计算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逐年调整。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5.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当按照销售额或者收入占比逐期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于次年1月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全年汇总清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四)税收优惠
  1. 农牧保险免税
    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36号附件3)
  2.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免税

    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1)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其他年金保险。

  (2)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

  (3)养老年金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②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4)健康保险,是指以因健康原因导致损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5)其他年金保险是指养老年金以外的年金保险。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财税〔2016〕46号 

3.备案前保费追溯免税

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在保险监管部门出具备案回执或批复文件前依法取得的保费收入,若符合免税条件,可追溯适用免税政策(财税〔2019〕20号)

4.境外再保险服务免税

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

试点纳税人提供再保险服务(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再保险服务除外),实行与原保险服务一致的增值税政策。再保险合同对应多个原保险合同的,所有原保险合同均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时,该再保险合同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该再保险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原保险服务,是指保险分出方与投保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业务活动。

依据:财税〔2016〕68号

二、企业所得税

(一)准备金扣除

1.保险保障基金扣除标准

保险保障基金,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缴纳形成的,在规定情形下用于救助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或者处置保险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风险救助基金。 

(1)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 

①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②有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15%;无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③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15%。 

④非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2)不得扣除情形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

②人身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 

(3)注释:

保费收入,是指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费。

业务收入,是指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购买相应的保险产品支付给保险公司的全部金额。

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是指仅具有保险保障功能而不具有投资理财功能的财产保险业务。

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是指兼具有保险保障与投资理财功能的财产保险业务。 

有保证收益,是指保险产品在投资收益方面提供固定收益或最低收益保障。

无保证收益,是指保险产品在投资收益方面不提供收益保证,投保人承担全部投资风险。

  2.各项责任准备金扣除

保险公司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1)提取依据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依据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的精算师或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确定的金额提取。 

(2)注释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非寿险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人寿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长期健康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3)具体标准:

①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最高不超过当期已经提出的保险赔款或者给付金额的100%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8%提取。 

  ②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并已向保险人提出索赔、尚未结案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 

  ③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尚未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

3.农业保险大灾准备金

保险公司经营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按不超过财政部门规定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简称大灾准备金)计提比例,计提的大灾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年度扣除的大灾准备金=本年度保费收入×规定比例-上年度已在税前扣除的大灾准备金结存余额。 

  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注释:

(1)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是指各级财政按照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规定给予保费补贴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等农业保险。 

  (2)规定比例,是指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3〕129号)规定的计提比例。 

(3)保险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种保险赔款、给付,应首先冲抵按规定提取的准备金,不足冲抵部分,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 

依据:财税〔2016〕11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4.《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实施过渡政策:对首次执行年度在2025年及之前的企业,自2026年度起以新准则为基础进行纳税调整。因执行新准则产生的留存收益累积影响数及前期应纳税所得额差额,可选择一次性计入2026年度或分五年均匀计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

 

(二)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扣除

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

 

(三)减免税优惠

1.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3)接受捐赠收入;

  (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

(6)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依据:财税〔2023〕44号 

2.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减计优惠

2027年12月31日以前,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

 

三、印花税

(一)税目与税率

1.财产保险合同,税率为保险费的千分之一,不包括所保财产的金额

2.不征税:再保险合同

 

(二)税收优惠

1.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下列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1)新设立的营业账簿;

(2)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3)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

(4)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

  对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签订上述产权转移书据或应税合同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依据:财税〔2023〕44号

2.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农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3.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暂不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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