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老姜建议大家慎用增值税不征税政策,因为政策规定粗糙,税企争议颇多。
如,2024年,国泰君安换股吸收合并海通证券,“自本次吸收合并交割日起,存续公司承继及承接海通证券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合同、资质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企业在进行重组时,重组资产不仅仅有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可能还会有探矿权、专利等无形资产以及上市公司股票。查阅海通证券2023年年报得知,交易性金融资产期末余额2212亿元,其中股票357亿元。而交易性金融资产既不是货物,也不是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大部分是应征增值税的金融商品,在本次重组中是否可以适用增值税不征收政策?
再如,某上市公司为了调整公司股权架构,整合现有资源,需要做资产下沉,将上市公司目前直接持有的业务全部装入新成立的全资子公司。该上市公司原有的探矿权属于早期在国企时低价取得,现在评估价值几十亿元,在资产下沉时,探矿权是否可以适用增值税不征收政策?
原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如果请示税务机关,得到的答复大概率是:对于重组的标的,政策仅列举了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可以适用,因为没有“等”字。因此,重组中金融商品、土地使用权以外的无形资产转让,不得适用上述政策,需要按公允价值计算征收增值税。如,2020年8月7日某省税务局在官方网站针对纳税人咨询在资产重组中,涉及无形资产转让是否可以不征收增值税的问题,该省税务局答复称,财税〔2016〕36号文只是明确规定了资产重组中,符合不征收增值税条件的只有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不在列举范围内,需要缴纳增值税。
老姜一直认为,只要其他条件符合,不应当因重组标的而区别对待。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税务处理案例解析》一书案例19中,老姜写道:“对符合“持续经营前提下的业务转让”行为,不论是货物、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还是其他无形资产及金融商品,都是企业整体资产的组成部分,笔者认为,均应该不征收增值税。而且,由于企业整体资产的价值并不等于企业单项资产价值的简单相加,如对单个资产征税,如何定价也是问题。……建议有关部门尽快明确此问题,完善我国企业重组中增值税政策,以避免税企争议,增加企业重组中税务事项的确定性。”
刚刚出台的《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终于完善了政策,更加符合TOGC规则,使得重组中金融商品、土地使用权以外的无形资产转让可以适用增值税不征收政策,实属重大利好。当然,文件也规定,资产重组要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系反避税规定,更加务实。
以后,资产重组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项目多了两个,共5个:
607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
608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616资产重组涉及的货物
622资产重组涉及的金融商品
623资产重组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