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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制发公告 明确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附解读)
发布时间:2026-02-03
来源:北京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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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2026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正式施行。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发《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对增值税法规定的起征点标准予以细化明确。在此基础上,税务总局配套制发了《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征管公告》),就起征点标准判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等增值税征管事项作了进一步明确,细化操作要求,推动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落实落地。
《征管公告》进一步调整优化了自然人增值税起征点标准判定细则。自然人通常适用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标准。自今年起,按次纳税起征点标准由每次(日)销售额500元提升到1000元。考虑到自然人发生特定类型应税交易具有持续经营特征,《征管公告》继续延续并适当优化了此前政策执行口径,明确自然人发生出租不动产、通过“
反向开票
”销售报废产品等6种特定情形的,不再适用按次纳税1000元的起征点标准,而是参照按期纳税直接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的起征点标准。
“这样的政策安排同时兼顾了税收效率与公平。一方面,允许延续适用相对较高的按期纳税起征点标准,可有效减轻自然人税收负担,降低税收征纳成本。另一方面,明确相关情形下自然人应当以其当月发生全部应税交易的销售额,‘打包’适用按期纳税起征点标准,可从源头上避免单独拆分适用、叠加后超标享受标准的问题,有利于促进税收公平。”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黄立新解释。
按次纳税的主体中,自然人纳税人占绝大多数。为减轻自然人办税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明确,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进行申报纳税,在申报纳税期限方面为纳税人预留了较为充足的时间。考虑到自然人流动性强,为便利其申报纳税,减轻按次纳税办税负担,《征管公告》明确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达到起征点的,不论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还是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均视为办理了申报纳税。
“从公告规定来看,税务部门尽量减少了自然人需要自行申报纳税的情况。”黄立新表示,“如果自然人代开发票、代扣代缴两种方式都未涉及,才适用兜底方式,就其本年度尚未缴纳增值税的应税交易,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样就减轻了自然人的办税负担。”
《征管公告》还对小规模纳税人灵活享受减免税优惠进行了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七条明确,“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优惠;放弃优惠的,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小规模纳税人除外。”基于上述条款规定,《征管公告》延续了近年来一直执行的征管口径,明确提出,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标准的,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由于增值税实行“环环征收、道道抵扣”的链条式征扣税机制,小规模纳税人放弃减免税的主要目的,一般是为了满足下游客户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进项的需求。根据《征管公告》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灵活选择是否就某笔应税交易放弃减免税优惠,单笔放弃享受优惠的,不会影响其他应税交易继续享受优惠。需要提醒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在准确把握政策规定灵活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同时,应当做到合规经营,确保长远稳定发展。
征管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的规定,现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标准的,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以当月发生全部应税交易的销售额,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
(四)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
(五)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除本公告第二条外,应当实行按次纳税,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时征收增值税。
(二)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增值税。
(三)除已征收和已被扣缴增值税的应税交易外,自然人本年度发生的其他尚未缴纳增值税的应税交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适用10号公告第三条第(三)部分第6点规定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当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6年1月30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1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为确保相关政策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制发本公告,就相关征管事项进行了明确。
一、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放弃减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优惠;放弃优惠的,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小规模纳税人除外。据此,本公告第一条和第四条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标准的,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自然人在什么情形下可以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答: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为月销售额10万元。自然人一般按次纳税,但在一些特定情形下,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具有一定的持续经营特征,此前税务总局曾明确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免税标准。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起征点相关优惠政策,本公告延续此前已发布的相关政策口径,明确自然人发生第二条所述的六种特定情形时,可按规定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的起征点标准。
三、自然人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一个月为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有什么注意事项?
答:自然人发生本公告第二条规定情形,应当以当月发生全部应税交易的销售额,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的起征点标准,不能将一部分销售额分拆出来,单独适用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标准,也不能适用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起征点标准。
举例说明自然人发生不同情形的应税交易,在政策适用方面的不同:
情况1:自然人甲在2026年1月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全年租金12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提供咨询服务取得收入1万元。由于其1月发生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特定情形,应以当月发生全部应税交易的销售额,即1月分摊的租金1万元与咨询服务收入1万元,合计2万元,适用10万元起征点标准。由于其未达起征点标准,因此甲自然人在2026年1月可以免征增值税。
情况2:续上例,自然人甲在同年3月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设计服务收入9万元,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当月还提供咨询服务取得收入0.05万元。其1月一次性收取的全年租金收入分摊至3月是1万元,与设计服务收入9万元、咨询服务收入0.05万元相加,因此3月份合计销售额为10.05万元,达到月销售额10万元起征点标准,应当就其全部销售额10.05万元计算缴纳增值税。甲不得将租金、咨询服务和设计服务收入分拆,各自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和每次(日)1000元的起征点标准。
四、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实行按次纳税,达到起征点的,如何申报纳税?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按次纳税的主体中,自然人纳税人占绝大多数。考虑到自然人流动性高,为减轻自然人办税负担,《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本公告从便捷自然人申报方式的角度出发,依托现有征管制度,区分不同类型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路径:
第一,代开发票的,采取代开即申报的模式。主管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时征收增值税,即视为自然人办理了申报纳税。
第二,有扣缴义务人的,采取扣缴即申报的模式。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增值税,即视为自然人办理了申报纳税。
第三,自行办理纳税申报。除已征收和已被扣缴增值税的应税交易外,本年度其他尚未缴纳增值税的应税交易,由自然人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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