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2026年第4号公告核心内容总结
一、公告核心要素

二、小规模纳税人关键征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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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类型 |
具体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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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放弃与开票 |
销售额未达起征点:可选择全部/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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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政策与开票 |
适用减按1%征收率政策:需按1%征收率开票;可选择全部/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减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三、自然人征管核心规则
(一)适用月计税期间(起征点10万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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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具体情形 |
特殊计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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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5年8月8日起(含)取得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利息 |
一次性收息:按计息期月均分摊确定月销售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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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出租不动产 |
一次性收租:按租赁期月均分摊确定月销售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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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从平台取得服务收入(平台代办申报) |
无特殊计算,合并当月全部应税销售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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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资源回收企业代办申报) |
无特殊计算,合并当月全部应税销售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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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保险代理人等提供代理服务(企业代办申报) |
含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合并当月全部应税销售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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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
按相关规定执行 |
(二)月计税期间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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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具体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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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额计算 |
需合并当月全部应税交易销售额,不可分拆适用按次纳税起征点,不可适用季度30万元起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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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
2026年1月出租不动产分摊租金1万元+咨询服务1万元=合计2万元(未达10万,免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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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
2026年3月分摊租金1万元+设计服务9万元+咨询0.05万元=合计10.05万元(达起征点,全额计税) |
(三)按次纳税申报方式(除上述月计税情形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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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场景 |
办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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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代开发票 |
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征收增值税(视为完成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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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扣缴义务人 |
扣缴义务人申报缴纳扣缴的增值税(视为完成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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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未缴税应税交易 |
按《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自行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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