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综合
不予行政处罚,但移送公安机关
发布时间:2026-02-02   来源:大力税手法税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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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例中,没有看到是否存在进项抵扣的情况。企业对外虚开专用发票,达到刑事移送标准,税务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立案追诉。本案虚开专用发票税额为270余万元,属于司法解释中的数额较大的情形,考虑法定最高刑若为十年的话,则还未过追诉期;再考虑购买方是否进行抵扣如何抵扣的问题,是否造成税款损失的问题。因为该公司本身为销售方,税估计是计缴了,或者是有欠税的挂账,也可能有其他的抵扣事项,在刑事辩护的角度,需要多方面的进行信息收集与确认,争取给自己多评估一些权益救济的空间。

关于送达福建三明**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建三明**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我局于2026年1月13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明税一稽处〔2026〕2号),由于你公司失联,在直接、委托、留置、邮寄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年1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明税一稽处〔2026〕2号
福建三明**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我局于2025年7月24日至2025年11月27日对你公司(地址:*)2016年2月18日至2016年12月31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于2016年2月18日至2016年12月31日共向下游15户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88份,发票金额16150965.44元,税额2745664.12元,价税合计18896629.56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的规定,已构成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公司2016年2月18日至2016年12月31日共向下游15户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88份,发票金额16150965.44元,税额2745664.12元,价税合计18896629.56元,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0号)第三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22〕12号)第五十六条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之规定,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8份,发票金额16150965.44元,税额2745664.12元,价税合计18896629.56元,已达立案追诉标准,我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立案追诉。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年1月13日
关于送达福建三明**贸易有限公司《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福建三明**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我局于2026年1月13日对你公司作出《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税一稽不罚〔2026〕1号),由于你公司失联,在直接、委托、留置、邮寄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年1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明税一稽不罚〔2026〕1号
福建三明**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经我局对你公司(地址:* )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于2016年2月18日至2016年12月31日共向下游15户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88份,发票金额16150965.44元,税额2745664.12元,价税合计18896629.56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的规定,已构成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申报材料;
2.银行流水;
3.协查材料;
4.发票明细等。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8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之规定,鉴于上述税收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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