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增值税法的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为3%。没有其他征收率。
这个周末,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对适用5%征收率的情形做了明确。
一、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发生以下6种应税交易,可选简易计税方法,并按照5%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1、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者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
2、收取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公路、桥、闸的开工日期,以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为准。
3、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4、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含自建)的不动产。
5、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6、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特别注意:按财税【2016】47号文,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并可按5%征收率简易纳税。
但是,这次发布的10号公告规定,2026.1.1~2027.12.31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差额纳税,但不能按5%简易计税,只能按6%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1、自然人和个体户出租住房
自2026年1月1日起,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住房,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2、自然人、个体户(小规模纳税人)出租非住房及其他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
10号公告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增值税应税交易,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项目,当期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预收款(均不含增值税)合计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该条政策理解,自然人、个体户(小规模纳税人)出租非住房及其他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只要超过起征点,就应按3%征收率(注意不是5%)计算缴纳增值税,且不能减按1%纳税。
同样,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不含个人)销售房产(不含自建),无论是否住房,也应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销售额按照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
更多内容,请查阅10号公告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