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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深圳税务局热点问答汇编(49期245个)(上)
发布时间:2026-02-02   来源:一品税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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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深圳税务局热点问答汇编

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50106-20250110]

1.问:营业账簿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规定:“第五条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三)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十一条规定:“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2.问: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若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没有增加,是否还需要进行零申报?

答:按年申报营业账簿印花税的,年度申报时没有税款也需要进行印花税零申报。

3.问:纳税人从事鲜活肉蛋产品的批发、零售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二、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4.问: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取得的普通发票,是否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5.问:销售货物还未收款就开具发票,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十九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50113-20250117]

6.问:取得经营所得,应什么时候进行纳税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7.问:哪些人需要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答: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且实行查账征收的,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8.问: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在纳税年度发生亏损,是否允许在以后年度结转弥补?

答: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十七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9.问: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应按照什么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第四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10.问: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将企业资金用于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购买家庭财产,能否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一条规定:“关于个人投资者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购买家庭财产的处理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50120-20250124)

11.问: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企业所得税上应视同销售处理吗?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12.问:企业持有固定资产期间发生增值或者减值,能否调整资产的计税基础

答: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调整资产的计税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13.问:企业的固定资产改建支出,如果该资产已提足折旧额,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十三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六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因此,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固定资产改建支出,如果该资产已提足折旧额,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适用年限分期摊销。

14.问: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而转出的进项税额,可否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十、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5.问:企业与物业共同交纳水电费,费用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50205-20250208)

16.问: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比例是多少?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缴的税款,按年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不包括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等查补或者责令补扣的税款。

扣缴义务人领取的扣缴手续费可用于提升办税能力、奖励办税人员。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三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应当填开退还书;扣缴义务人凭退还书,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库手续。

17.问: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数月奖金,应如何计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规定:“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数月奖金,单独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当月收入额,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按6个月分摊计税,不减除费用,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对每一个非居民个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适用一次。计算公式如下(公式五):当月数月奖金应纳税额=[(数月奖金收入额÷6)×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6

......

六、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非居民个人2019年1月1日后取得所得,按原有规定多缴纳税款的,可以依法申请办理退税。”

18.问: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免税资格认定后,请问其取得的哪些收入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19.问:已计提但并未实际发放的工资或全年一次性奖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20.问:未履行的合同能否退印花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七款规定,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税款。

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50210-20250214)

21.问:纳税人取得的一笔全年一次性奖金,能否拆分开计算,一部分并入综合所得计算,另一部分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

答:取得的一笔全年一次性奖金,不能拆分开计算,同一笔年终奖只能选择一种计算方式。但是单位分笔支付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可以分别适用不同的计税方法。

22.问:工资薪金按月预扣预缴的累计减除费用如何计算?

答:1.如果属于2020年7月1日后入职且在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预扣预缴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从2021年1月1日起,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

除上述两种情形外,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23.问:转让股权的印花税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转让股权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认缴后尚未实际出资权益部分)确定。

24.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外部凭证指哪些?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25.问: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有效期是几年?

答: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第九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50217-20250221)

26.问:非营利组织的免税资格有效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期满申请复审的,应在期满后次年的1月1日至2月28日提出申请,逾期需到下一年度再进行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资格的规定办理。

27.问:企业从税务机关取得的代扣代缴、委托代征等各项税款返还的手续费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因此,代扣代缴、委托代征各项税费返还的手续费应并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28.问:企业2024年12月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发票在2025年1月开具,企业应什么时候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的第二条规定:“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29.问:企业购进符合规定的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个设备未选择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是否影响其他设备享受该项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的规定是针对单个固定资产而言,单个固定资产未选择享受的,不影响其他固定资产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30.问:合同是2024年12月份签订的,发票在2025年1月份开具,款项还没有取得,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属期?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50303-20250307)

31.问:哪些人需要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答:一般来讲,只要纳税人平时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都需要办理年度汇算。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类是预缴税额高于应纳税额,需要申请退税的纳税人。依法申请退税是纳税人的权利。如果纳税人预缴税额大于纳税年度汇算清缴实际应纳税额,就可以在法定时间内申请年度汇算退税。

第二类是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应当补税且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纳税人。

第三类是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取得综合所得无扣缴义务人等特殊情形,造成年度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年度汇算。

32.问:哪些人不需要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不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类是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的纳税人,这部分纳税人无需退补税,也就不必再办理年度汇算。

第二类是对年度取得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者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纳税人,免除其年度汇算义务。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不在免予年度汇算的情形之内。

第三类是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的纳税人,如其不申请汇算退税,也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33.问:纳税人应在什么时间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答:2024年度汇算的时间是2025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其中,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如果提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有汇算初期(3月1日至3月20日)办理需求的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2月21日后通过个税APP预约上述时间段中的任意一天办理。3月2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无需预约,可以随时办理。需要说明的是,为帮助纳税人高效便捷、合理有序地完成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单位将通过一定方式分批分期通知提醒纳税人在确定的时间段内错峰办理,建议纳税人尽量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以免产生办税拥堵,影响办税体验。

34.问: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内容是什么?如何计算?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并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综合所得,是指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本办法所称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汇总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减去减免税额后计算本年度实际应纳税额,再减去已预缴税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退或者应补税额,在法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结清税款的行为。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减免税额-已预缴税额

纳税人取得境外所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据实申报。

35.问:纳税人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填报或补充的扣除有哪些?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可以在汇算清缴时填报或补充下列扣除:

(一)减除费用六万元;

(二)符合条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

(三)符合条件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

(四)符合条件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个人养老金等其他扣除;

(五)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纳税人填报本条第二项至第五项扣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留存或者提供有关证据资料。

第十条规定,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六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应当符合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有关规定。

纳税人与其他填报人共同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与其他填报人在允许扣除的标准内确认扣除金额。

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50310-20250314)

36.问:自然人合伙人申报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是否可以享受减除费用、专项附加扣除?

答: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37.问:个体工商户申报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可以在经营所得中扣除?

答: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38.问:纳税人收到短信提醒或在个人所得税APP中看到通知:“您2025年1月份在xxx重复享受每月5000元减除费用,不符合税法规定,请尽快核实并指定一位扣缴义务人扣除,联系其他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工资薪金时不再扣除”,请问应该如何操作?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因此,如果纳税人存在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且都按照5000减除费用代扣代缴,在年度汇算时可能需要补税。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建议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确认后,选择在一处扣除每月5000元的减除费用。

您可以指定一个扣缴义务人扣除减除费用,并告知其他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工资薪金时不再扣除减除费用。其他扣缴义务人可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或网页端的境内人员信息采集界面的【是否扣除减除费用】将“是”修改“否”,届时综合所得预扣预缴税款计算时不再扣除减除费用。

39.问:企业取得免税收入所对应的成本费用能否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六、关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0.问: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是否可以预缴申报时享受?应如何申报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的相关规定,取消《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和《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将“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和“减免所得税额”相关优惠事项整合至主表。纳税人可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第22行“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下级行次选择填报。

……

六、本公告适用于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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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问:自然人代开劳务发票的收入需要并入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计税吗?

答:一、根据《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并依法办理汇算清缴。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综合所得,是指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对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综合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并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因此,若纳税人取得属于劳务报酬的收入,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进行汇算申报。

42.问:办理2024年综合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税务机关审核不通过,提示“年度汇算时申报的劳务报酬总收入少于代开发票总金额”,该如何处理?

答:可在个税APP首页下方“办&查”—发票管理栏次下“我的票夹”—在“我销售的”中右侧筛选条件,开票日期选择“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查询您的代开发票,并核对代开发票信息,如对代开信息有疑问可联系受票方所在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实。如确实未取得相关收入,可对发票进行冲红或作废处理;如已取得相关收入但支付方未代扣代缴税款的,请通过自增收入的方式将收入部分汇总进综合所得汇算收入内,再进行退税申请。

43.问: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中的主要工作城市是如何定义的?

答: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地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44.问:纳税人上半年享受了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政策,因年中把房子卖了名下没有住房而产生的租金,是否可以在下半年按照住房租金扣除?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45.问:企业在2024年误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进行了预缴申报,现在员工进行2024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时是否还可以将全年一次性奖金更正申报选择单独计税?

答: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申报时未单独申报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纳税人在年度汇算申报时,无法从工资薪金中拆分。若扣缴义务人预缴时申报有误,在纳税人完成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前,可以更正预缴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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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问:自然人代开劳务发票的收入需要并入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计税吗?

答:一、根据《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并依法办理汇算清缴。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综合所得,是指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对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综合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并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因此,若纳税人取得属于劳务报酬的收入,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进行汇算申报。

47.问:办理2024年综合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税务机关审核不通过,提示“年度汇算时申报的劳务报酬总收入少于代开发票总金额”,该如何处理?

答:可在个税APP首页下方“办&查”—发票管理栏次下“我的票夹”—在“我销售的”中右侧筛选条件,开票日期选择“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查询您的代开发票,并核对代开发票信息,如对代开信息有疑问可联系受票方所在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实。如确实未取得相关收入,可对发票进行冲红或作废处理;如已取得相关收入但支付方未代扣代缴税款的,请通过自增收入的方式将收入部分汇总进综合所得汇算收入内,再进行退税申请。

48.问: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中的主要工作城市是如何定义的?

答: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地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49.问:纳税人上半年享受了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政策,因年中把房子卖了名下没有住房而产生的租金,是否可以在下半年按照住房租金扣除?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50.问:企业在2024年误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进行了预缴申报,现在员工进行2024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时是否还可以将全年一次性奖金更正申报选择单独计税?

答: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申报时未单独申报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纳税人在年度汇算申报时,无法从工资薪金中拆分。若扣缴义务人预缴时申报有误,在纳税人完成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前,可以更正预缴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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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问:用人单位社保费缴费工资应如何填写?

答:用人单位应据实为职工申报缴费工资,当缴费工资低于缴费基数下限时,应申报正确的工资数据而非按缴费基数下限申报;当缴费工资高于缴费基数上限时,应申报正确的工资数据而非按缴费基数上限申报。用人单位完成职工缴费工资申报后,税务系统依据各险种缴费基数上下限自动进行调整。

52.问:深圳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用人单位申报3月属期的社保费时,是否需要自行调整缴费工资?

答:如果单位员工缴费工资不变化,申报缴费系统在生成3月属期社保费时,会按照最新的深圳最低工资标准生成缴费数据,无需单位重新办理月度缴费工资申报。

53.问:灵活就业人员2025年1、2月份的社保费用没有扣费,可以补缴吗?

答: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养老、失业保险并按月缴费,参保后中断缴费的按规定不允许补缴。灵活就业人员正常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期间,中断缴费且中断期不超过三个月的,允许按属期顺序办理补缴三个月内未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以通过“深圳税务”微信公众号、支付宝“深圳市税务局”生活号、@深税小程序【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费】模块查询缴费数据并完成缴款。

54.问:灵活就业人员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后,需要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基数吗?

答:灵活就业人员(含个人延缴人员)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缴费基数和银行账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为采集。后续如需调整缴费基数,应当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基数;如需更换缴费银行账号,应当向税务部门办理变更。

55.问: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2025年每月批扣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2025年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批扣时间规定如下:

1月、2月、3月、4月、5月、7月、8月、10月、11月的批扣时间为每月21日;

6月的批扣时间为23日;

9月和12月的批扣时间是每月22日。

如缴费人选择批扣方式缴费,请确保每月批扣时间前已签订有效扣款协议,且银行账户状态正常、余额充足。非批扣时间缴费人也可通过税务部门渠道自行办理缴费。

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50331-20250403)

56.问: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多缴税款,是否可以抵缴以后年度所得税税款?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三条规定:“本公告适用于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57.问:企业购买的研发设备,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那么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可归集的折旧费用如何确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58.问:企业可弥补亏损的限额是多少?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十七条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第十八条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三、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四、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四、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二、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规定,“二、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因此,企业所得税可弥补亏损无限额,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符合规定条件的,按上述文件规定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或10年。

59.问:现行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内容是什么?

答: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文件有关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文件有关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60.问: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今年预缴时怎样判断是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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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问:赡养岳父母或公公婆婆是否可以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答:根据现行政策规定,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中的老人(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包括配偶的父母。

62.问:两个子女中的一个无赡养父母的能力,是否可以由余下那名子女享受3000元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

答:不可以。为非独生子女的,在兄弟姐妹之间分摊3000元/月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不能由其中一人单独享受全部扣除。

63.问: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属于子女教育还是继续教育,由谁扣除?

答:这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定。一种情况是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由小学一直到博士研究生阶段)的支出,纳税人可以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第二种情况是纳税人自己接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的继续教育,在受教育期间,由本人按照每月4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但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64.问:纳税人父母的大病医疗支出,是否可以在纳税人税前扣除?

答:目前未将纳税人父母纳入大病医疗扣除范围。

65.问:填报住房租金支出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一是本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无自有住房;二是本人及配偶扣除年度未扣除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三是本人及配偶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该扣除年度配偶未享受过住房租金支出扣除。

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50414-20250418)

66.问: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等有效凭证的,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分别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七、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以前,企业发生的相关事项已经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的,不再调整;已经处理,但与本公告规定处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本公告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在本公告施行后相应调减2011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67.问: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68.问: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是否可以扣除?如何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二、直接投入费用……(二)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69.问: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需要汇总申报,办理企业所得税汇总备案,在填写《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时,“跨地区转移类型”栏次该如何填写?

答:深圳市总机构仅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跨地区转移类型应选择“省内实行特定比例分摊缴纳或总机构汇总缴纳办法的企业”或者“跨县(区)”;在深圳市外设有分支机构的,跨地区转移类型应选择“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不适用该办法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跨地区转移类型应选择“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的非跨地区税收转移企业”。

70.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优惠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是否可以叠加享受?

答: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

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50421-20250425)

71.问:按次申报印花税的所属期应如何填?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于按次申报印花税的纳税人,印花税税款所属期为签订合同的当天。

应税凭证印花税实行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72.问:已核定按期申报印花税税种的纳税人当期未发生印花税应税行为,是否需要申报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已核定按季、按年申报印花税的纳税人,若季度或年度内未发生应税行为,需要进行印花税零申报。

73.问:租赁合同只约定了每月租金,未约定租期,应如何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六条的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74.问:自然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双方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三。转让包括买卖(出售)、继承、赠与、互换、分割。

因此,自然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双方需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75.问:多个当事人共同签订应税合同的,如何计算征收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十条规定,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同一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中涉及两方以上纳税人,且未列明纳税人各自涉及金额的,以纳税人平均分摊的应税凭证所列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确定计税依据。

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50427-20250430)

76.问: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哪些所得需要源泉扣缴?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77.问: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进行源泉扣缴时,扣缴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扣缴义务人在申报和解缴应扣税款时,应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二、非居民企业取得应源泉扣缴的所得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相关应纳税款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支付之日。

三、非居民企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取得应源泉扣缴所得税的同一项转让财产所得的,其分期收取的款项可先视为收回以前投资财产的成本,待成本全部收回后,再计算并扣缴应扣税款。

四、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称为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项,或者变更或修改合同或协议延期支付,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上述到期未支付的所得款项,不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而是计入相应资产原价或企业筹办费,在该类资产投入使用或开始生产经营后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分年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计入相关资产的年度纳税申报时就上述所得全额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支付日期之前支付上述所得款项的,应在实际支付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78.问:扣缴义务人对外支付人民币以外货币的,在申报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如何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规定:“四、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支付或计价的,分别按以下情形进行外币折算:

(一)扣缴义务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应当按照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相关款项实际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

(二)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前自行申报缴纳应源泉扣缴税款的,应当按照填开税收缴款书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三)主管税务机关责令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限期缴纳应源泉扣缴税款的,应当按照主管税务机关作出限期缴税决定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79.问:非居民企业转让境内的财产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减除财产原值,如果企业以外币计价,财产净值如何确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五条规定:“财产转让收入或财产净值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价的,分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税款和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三种情形,先将以非人民币计价项目金额比照本公告第四条规定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二项及相关规定计算非居民企业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净值或财产转让收入的计价货币按照取得或转让财产时实际支付或收取的计价币种确定。原计价币种停止流通并启用新币种的,按照新旧货币市场转换比例转换为新币种后进行计算。

80.问: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取得上述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转让财产所得包含转让股权等权益性投资资产(以下称“股权”)所得。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净值后的余额为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股权转让人转让股权所收取的对价,包括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种收入。

股权净值是指取得该股权的计税基础。股权的计税基础是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支付的出资成本,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受让成本。股权在持有期间发生减值或者增值,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的,股权净值应进行相应调整。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多次投资或收购的同项股权被部分转让的,从该项股权全部成本中按照转让比例计算确定被转让股权对应的成本。

三、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七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扣缴义务人发生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情形,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非居民企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取得应源泉扣缴所得税的同一项转让财产所得的,其分期收取的款项可先视为收回以前投资财产的成本,待成本全部收回后,再计算并扣缴应扣税款。

五、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自合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如果转让方提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的,应自实际取得股权转让收入之日)起7日内,到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该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非居民企业、扣缴义务人按照相关税法规定在税务机关首次办理与非居民企业相关的跨境税收业务时,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深圳),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非居民企业身份信息采集】,采集非居民企业的基础身份信息,按赋码规则生成全国唯一的非居民企业身份码,生成非居民企业身份信息档案;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深圳),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办理申报缴纳业务。

七、若非居民纳税人选择享受协定待遇,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在申报时必须上传由非居民纳税人填写的《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并在扣缴申报的附表中录入相关信息。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为准。

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50506-20250509)

81.问:小规模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地方特色】找不到发票代开模块,请问什么原因?

答:自2025年4月1日起全量纳税人无法代开税控发票,均自行开具数电发票。

82.问:如何核定数电发票票种?

答:发票票种核定业务可通过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深圳)-【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用票需求申请】模块申请办理。

83.问:纳税人开具数电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是否可以部分红冲发票?

答:1.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蓝字发票,在受票方未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时,允许开票方部分红冲,无需对方确认,开票方可开具红字发票。

2.受票方将蓝字发票勾选或入账后,开票方可以发起部分红冲。

3.代开发票、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带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纸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带有“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特定要素为“二手车”的二手车发票、“差额征税”标签值为“差额征税-差额开票”“增值税优惠用途标签”为“待农产品全额加计扣除”或“已用于农产品全额加计扣除”、开具商编第一行为3010301010100000000、3010301010200000000、3010301010300000000的“旅客运输”发票等情形仅允许全额红冲,不能部分红冲。

4.销货退回,只允许修改数量,自动计算金额和税额,不能修改单价,不能直接修改金额;如蓝字发票没有数量仅有金额,则允许修改金额,税额自动计算。

84.问:用开票员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发现没有蓝字发票开具模块,请问什么原因?

答:自2025年3月28日起,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将发票业务功能进一步细分为:【数电发票】蓝字红字发票开具等;【数电发票】额度调整、纸质发票作废及退回等;【数电发票】发票查询查验、海关缴款书采集等;【数电发票】发票用途确认等;【数电发票】成品油业务、机动车业务等五类,供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自由配置,办税人员在没有配置相关功能集确认授权时,不能操作相关业务。

85.问:企业已有数电发票核定信息和开票金额,办税员登录电子税务局开具蓝字发票时提示:无发票业务操作权限。该如何处理?

答:办税人员登录电子税务局无发票业务操作权限时,需要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配置相关功能进行授权。人员权限管理操作步骤如下:

1.新增人员操作步骤

纳税人使用法人或者财务负责人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右上角账户中心;左侧功能树,依次选择人员权限管理-添加办税人员-人员权限或纳税人使用法人或者财务负责人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APP,点击右下角“我的”,再点击“账户中心”;依次选择“人员权限管理”-“添加办税人员”。新添加办税人员默认勾选了五个功能集功能权限,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在新增人员时可修改新增人员的权限配置。

2.现有人员操作步骤

纳税人使用法人或者财务负责人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右上角账户中心,左侧功能树,依次选择人员权限管理-现有办税人员或纳税人使用法人或者财务负责人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APP,点击右下角“我的”,再点击“账户中心”;依次选择人员权限管理-现有办税人员;找到需要更改权限配置的对应身份的人员,点击“管理”按钮,然后再点击修改按钮;如果需要授权或取消对应电票平台的功能权限,勾选或取消勾选后,点击“确定”按钮即可;返回上一页面后,再次点击“确定”按钮,人员权限即可设置成功。

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50512-20250516)

86.问:纳税信用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答:纳税信用级别分为A、B、M、C、D五类。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且没有不予评A指标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M级纳税信用为新设立企业或者是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87.问:如何查询企业纳税信用等级?

答:企业纳税信用评价信息可在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深圳)以下路径进入查询:

一、【我要办税】-【纳税信用】-【纳税信用管理】,进入后会展示当前年度纳税信用评价情况,切换年度可以查看不同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情况;

二、【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账户查询】-【纳税信用评价信息】查看纳税信用等级,当选择已出具评价等级的年度后,可在该模块右侧点击“评价信息出具”打印该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三、通过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纳税信用管理”进入查询;

四、如需查询其他A级纳税人企业,依次点击【公众服务】-【公众查询】-【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公布栏】,进行查询。

88.问:如何查询纳税信用当年度扣分指标?

答: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深圳),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纳税信用】-【纳税信用管理】,进入该页面后存在评价年度指标详情。

89.问:如何申请纳税人信用等级复评?

答:已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核。申请纳税信用等级复评的途径有两种:1.申请复评的纳税人填写《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2份提交至主管税务机关;2.网上申请复评: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深圳)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纳税信息】-【纳税信用管理】,对于只符合复评条件的,系统自动跳转到纳税信用复评功能,纳税人选择复评原因后,提交申请。

90.问:符合什么条件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一)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二)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三)由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纳税信用关联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四)因其他失信行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五)因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本年度纳税信用保留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六)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七)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八)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50519-20250523)

91.问: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答: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时,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填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7.1+7.2+…)的下级行次,列明具体优惠事项名称和金额。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申报时,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将符合条件的优惠事项和本年累计金额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第22行,同时填写《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详细列示投资明细。

92.问:企业发生跨年度销货退回,如何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企业售出商品发生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应当在销售退回的当期冲减销售商品收入。

根据《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填报说明,第10行“(八)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适用于填报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折让应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和发生的销售退回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其中,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销售折扣、折让金额和销货退回的追溯处理的净调整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根据税收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折扣、折让的金额和销货退回业务影响当期损益的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的绝对值,第4列仅为销货退回影响损益的跨期时间性差异。

93.问: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如何填列?

答: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照税收规定已经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15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本行本期填报金额不得小于本年上期申报的金额。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所得税额填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第37行“本年累计预缴所得税额”。

94.问: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不征税收入购买资产的折旧摊销调整如何填报?

答: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在填列《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4列至第8列税收金额时进行调整。第4列“资产计税基础”: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据以计算折旧、摊销的资产原值(或历史成本)的金额。第5列“税收折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允许税前扣除的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对于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资产,其折旧、摊销额不得税前扣除。第8列“累计折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累计(含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第4列至第8列税收金额不包含不征税收入所形成资产的折旧、摊销额。

95.问:在电子税务局办理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填写《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管理费用”科目下的“研究费用”栏次的数据系统自动带入到《A1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第5行“管理费用”栏次,而不是第6行“研发费用”。请问是什么原因?

答:企业按财务报表的《利润表》内容对应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的管理费用和研究费用。《利润表》中没有“研究费用”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也无需填写“研究费用”行次。

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50526-20250530)

96.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额是否可以结转扣除?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三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97.问:员工同时在两家公司任职受雇,现自行在个人所得税APP采集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两家公司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是否都可以下载到该员工采集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答:员工在个人所得税APP采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系统有两种申报方式供选择。若员工采集时选择年度自行申报,则员工任职的两家企业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均无法下载到员工已采集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若员工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系统会提示选择具体的扣缴义务人,只有选择的扣缴义务人才能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下载到该员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98.问:我和我爱人在年中结婚,结婚前双方各自贷款买房,且均为首套住房贷款,当年度应该如何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答:根据政策规定,纳税人年度中间结婚,且在婚前各自购买住房发生首套住房贷款利息,婚后可以选择各自按照扣除标准的50%享受;也可以由其中一方就其购买住房发生的贷款利息支出按照扣除标准的100%享受,另一方不再享受。婚前月份发生的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以各自按照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如您选择婚后各自按照扣除标准的50%扣除,可以进行如下操作后享受:第一步,在“家庭成员”中填报配偶信息及婚姻登记时间。第二步,在“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中对当年基础信息进行修改后,选择确认“是否夫妻双方婚前各自均有首套住房贷款”并选择50%的扣除比例。系统将自动累计计算。

如您选择婚后一方按照100%的标准扣除,另一方婚后不再扣除。具体操作如下:夫妻双方增加家庭成员的配偶信息及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选择不再扣除的一方修改贷款期限至婚前月份,系统将自动累计计算。

99.问:夫妻双方无房,且主要工作城市不同,分别单独租房居住是否可以分别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答:纳税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100.问: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应当如何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答: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50603-20250606)

101.问:应当缴纳增值税的价外费用有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三十七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102.问:企业购进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103.问: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如何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答:纳税人应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13至23b栏“二、进项税额转出额”各栏,分别填列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明细情况。

104.问: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能否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答: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规定:“第十六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二、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105.问:一般纳税人之前按照未开票收入申报的增值税,现在补开发票时应怎么填写申报表?

答:一般纳税人前期未开票收入已申报,在开票属期申报增值税时,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一)第5至6列“未开具发票”栏对应行次,填报开票销售额的负数,当期开具的蓝字发票如实填报在对应栏次。

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50609-20250613)

106.问: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107.问: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如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二、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

四、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108.问:非居民个人需要进行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吗?

答: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年度汇算。

109.问:对于非居民个人,在确定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时,若在境内工作期间因公出差境外,请问境内工作时间是否包含在境外出差的天数?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的规定:“个人取得归属于中国境内(以下称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为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境内工作期间按照个人在境内工作天数计算,包括其在境内的实际工作日以及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境外享受的公休假、个人休假、接受培训的天数。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的个人,在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按照半天计算境内工作天数。”

因此,境内工作期间包括其在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外出差的天数。

110.问:退休后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50616-20250620)

111.问:纳税人为非雇员(如客户、邀请讲课专家等存在业务合作关系的人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指的是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纳税人如果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用于生产经营所需,如属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12.问: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包括哪些?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113.问: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能开具专用发票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

114.问:企业申请小汽车增量指标时,需要开具哪个时间段的纳税证明?

答: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合法经营、无欠税且纳税状态正常、经营状态正常,纳税证明属期应为申请之日起最近连续12个月,如果纳税人注册时间未满12个月的,纳税证明属期应为自注册之日起至申请前1个月。例如:若纳税人要申请2025年6月份小汽车增量指标,截至2025年5月31日,如果纳税人登记注册时间已满一年,则纳税证明期间为2024年6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如果登记注册时间不满一年,则纳税证明期间为自登记注册日期起至2025年5月31日。

115.问:企业申请小汽车增量指标,审核不通过,提示“纳税期纳税总额不匹配”,该如何处理?

答:请首先核实纳税证明文书凭证序号填写是否正确、开具属期是否正确、纳税金额填写是否正确,若数据填写错误请按要求规范填写后,重新提交申请即可。若以上信息无误,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远程办“小汽车限购纳税信息复核”模块办理该业务或携带小汽车指标网上申请表和申请人申请指标时开具的纳税证明向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复核。

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50623-20250627)

116.问:用人单位可不可以就部分职工、部分险种分批申报社保费?

答: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应该就全职工全险种申报社会保险费。如果当月存量职工已申报缴费,新入职职工应按职工增员流程办理申报缴费。

117.问:用人单位什么时间前缴纳社保费不影响当月待遇享受?

答:用人单位缴费成功后,缴费信息回传社保部门,社保部门需要1-2个工作日完成记账,为保障职工待遇享受,建议用人单位在当月25日前自行完成缴费。

118.问:用人单位社保费缴费工资应如何填写?

答:用人单位应据实为职工申报缴费工资,当缴费工资低于缴费基数下限时,应申报正确的工资数据而非按缴费基数下限申报;当缴费工资高于缴费基数上限时,应申报正确的工资数据而非按缴费基数上限申报。用人单位完成职工缴费工资申报后,税务系统依据各险种缴费基数上下限自动进行调整。

119.问:用人单位有员工由非深户转深户,参保登记信息变更成功之后,在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纳社保费时没有该员工当月养老保险的缴费数据,该如何处理?

答:请先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深圳)—【地方特色】—【社保业务】—【查询统计】—【职工参保信息查询】模块核实有无养老保险的参保信息,确认员工深户养老保险是否参保成功,若参保失败,请联系社保经办机构重新传递当月深户养老参保信息;若参保成功,则出现该情况的原因为险种参保数据处理失败,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120.问:用人单位未按期缴纳社保费,如何办理补缴?

答:自2024年7月起,用人单位须在社会保险费属期当月25日前向税务部门申报应缴费额并完成缴纳。逾期未缴纳的社保费,自属期次月1日起计算滞纳金。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于属期次月1日及之后缴费的属于补缴。

用人单位存在逾期社保费未申报及缴纳的,应先办理补缴,然后申报缴纳当月社保费。用人单位存在多个月份社保费逾期的,应按属期顺序办理补缴。缴费人可以通过税务部门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电子税务局、@深税小程序及大厅办理缴费。具体路径如下:

①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登录—【缴费工资申报】—【月度缴费工资申报】模块申报缴费工资;【社保费申报】—【日常申报】模块查询缴费数据并完成缴款;

②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企业登录)—首页点击【地方特色】—【社保业务】—【社保费申报及缴纳】,先通过【月度缴费工资申报】模块申报缴费工资,再通过【社保费申报及缴纳】模块查询缴费数据并完成缴款;

③微信“深圳税务”公众号—【我要办】—@深税小程序实名登录—【业务办理-社保】—【社保费申报缴纳】,先通过【月度缴费工资申报】模块申报缴费工资,再通过【社保费申报及缴纳】模块查询缴费数据并完成缴款。

也可前往政务服务中心(可办地址请见“深圳税务”公众号2024年7月10日、2024年10月8日推文)、办税服务大厅(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办理。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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