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股东以专利技术入股,账面计入无形资产,该专利技术是否可以按入股时的评估价摊销?摊销额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本专题主要探讨股东以专利技术入股,企业将其计入无形资产后,能否按入股时的评估价进行摊销,以及摊销额是否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通过对相关政策的梳理、前后对比、案例分析等,明确税企在该问题上的可能争议、稽查焦点以及会计核算操作方法。
一、政策依据
文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涉及条款内容: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
(二)企业或个人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三)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四)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
企业所得税法相关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 号)
涉及条款内容:第十二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政策解读
从政策来看,股东以专利技术入股,企业取得的无形资产计税基础是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入股时的评估价通常可以视为公允价值,所以在满足相关条件下,企业可以按入股时的评估价确定无形资产原值进行摊销。
只要该无形资产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情形,且摊销符合直线法、摊销年限不低于10 年(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使用年限的除外)等规定,其摊销额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案例分析
案例一
A 企业接受股东 B 以一项专利技术入股,该专利技术经评估机构评估价值为 500 万元,A 企业在取得该专利技术时支付相关税费 5 万元。则该专利技术的计税基础为 500 + 5 = 505 万元。A 企业决定按照 10 年直线法进行摊销,每年摊销额为 505÷10 = 50.5 万元。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这 50.5 万元的摊销额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案例二
C 企业接受股东 D 以专利技术入股,评估价为 300 万元,但该专利技术为企业自行开发且其开发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时,该专利技术虽已入股 C 企业并计入无形资产,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属于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其摊销额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税企争议
评估价的合理性:企业认为评估价是由专业评估机构出具,应作为计税基础。但税务机关可能对评估机构的资质、评估方法的合理性等存在质疑,认为评估价不能真实反映专利技术的公允价值。
无形资产的相关性:企业可能认为该专利技术与经营活动有关,但税务机关可能从更严格的角度判断,认为该专利技术与企业的实际经营活动关联不大,其摊销额不应在税前扣除。
五、稽查焦点
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税务机关会核查评估报告的出具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资质,评估过程是否符合规范,评估方法是否合理。
无形资产的使用情况:检查该专利技术是否实际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有相关的使用记录、研发成果等证明其与经营活动的相关性。
摊销计算的准确性:审查企业对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摊销方法等是否符合税法规定,摊销额的计算是否准确无误。
六、会计核算操作
取得专利技术时
借:无形资产(评估价+ 相关税费)
贷:实收资本(股东投入份额)
资本公积(如有溢价)
银行存款(支付的相关税费)
摊销时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根据使用情况确定)
贷:累计摊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