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规定,明确了《适用9%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明确增值税起征点标准、免征增值税的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等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规定,对起征点标准、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等增值税征管事项作了进一步明确,细化操作要求。
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应税交易销售额计算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2号)规定,明确了8项增值税应税交易销售额计算口径。
5.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规定,明确出口货物和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免税或者征税政策。
6.为贯彻落实出口货物和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以下称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一步便利服务、规范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7.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6年第3号)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8.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延续实施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2026年第7号)规定,为继续支持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发展,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延续实施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有关税费政策。
9.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规定,为继续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对公共租赁住房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延续实施至2027年12月31日。
10.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6年第8号)规定,为继续支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延续实施。
1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1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境外机构投资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自2025年8月8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我国在境外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3.根据《财政部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6〕6号)规定,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延续征收至2030年12月31日,征收标准继续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有关规定执行。
1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2025年度—2027年度和2026年度—2028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5年第21号)规定,2025年度—2027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有8家,2026年度—2028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有109家。
15.根据《关于江苏省2025—2027年度(第三批)和2026—2028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苏财税〔2026〕1号)规定,江苏省2025—2027年度(第三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有43家,江苏省2026—2028年度(第一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有229家。
16.根据《关于取消部分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苏财税〔2026〕2号)规定,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审核,南京体育学院体育发展基金会、江苏省海门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常州东方润安教育基金会、连云港市恒瑞慈善基金会等4家社会组织,自本公告发布的次月起,不再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17.根据《关于发布2025年第二批获得免税资格的省属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苏财税〔2026〕3号)规定,江苏省2025年第二批获得免税资格的省属非营利组织名单有14家。
1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2026年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的通知》(苏税发〔2026〕3号)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于2026年1月11日至2026年5月25日期间内完成202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
19.根据《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残疾人等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苏财税〔2025〕30号)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士遗属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按每人每年24000元的限额减征应纳税额;不足24000元的据实减征。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减征个人所得税以扣除保险赔款后的实际损失额为限,最高不超过当年度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的80%。对于个别损失很大的,可以减征至次年。个人取得所属期为2025年度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并于2026年申请减征优惠的,参照执行。
20.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光伏等产品出口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规定,自2026年4月1日起,取消光伏等产品增值税出口退税。自2026年4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将电池产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由9%下调至6%;2027年1月1日起,取消电池产品增值税出口退税。具体产品清单见公告附件。所列产品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21.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有奖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5〕484号)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落实《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相关要求,进一步激发消费需求,释放消费潜力,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决定开展有奖发票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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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有奖发票促消费 不只是“抽个奖”
22.为促进道路货物运输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货运承运平台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制定《网络货运承运平台经营管理办法》。
23.为进一步发挥免税店支持提振消费作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设立口岸进境免税店等有关事宜在《财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口岸进境免税店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关税〔2026〕2号)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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