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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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案例看新增值税法下混合用途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规定及风险规避方案
发布时间:2026-02-02   来源:肖太寿博士说税 作者:肖太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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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政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统称长期资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下统称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属于用作混合用途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依照增值税法和下列规定处理:

   (一)原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购进时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此后在用于混合用途期间,根据调整年限计算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逐年调整。

    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二、变化分析

   《条例》第二十五条是关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合称“长期资产”)进项税抵扣的革命性新规。它解决了长期困扰纳税人的“混用资产”进项税如何划分的难题。

1、规则核心

 划分标准:根据资产原值是否超过500万元,实行差异化处理。“原值≤500万元”资产:可以全额一次性抵扣,无需划分。这是巨大的利好!“原值>500万元”资产:购进时先全额抵扣,然后在用于不允许抵扣项目(简易计税、免税、非应税交易、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简称“五类项目”)的期间内,根据调整年限,逐年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作转出。授权制定具体办法:操作细则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2、核心变化

    改变了原“专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可全额抵扣的规定,提出了“混用长期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定,极大地简化了500万元以下资产的税务处理,并明确了500万元以上资产的追溯调整方法。

三、风险规避方案

 1、建立长期资产“税务身份证”

      为每一项长期资产建立详尽的税务管理卡片,除资产基本信息外,必须明确记录:

    ①购入时点及原始凭证;

    ②初始用途(专用于/混合用途);

    ③资产原值(是否超过500万元);

    ④如为混合用途且原值超500万,需记录分摊计算方法及后续变动情况。

2、制定“500万元”临界点采购规划

     在采购大型设备、车辆、软件或进行不动产装修前,财务部门应进行税务影响测算。对于预计将混合使用的资产,若其采购价格接近500万元,可评估通过采购时点安排、配置选择或分项采购等方式,将单项资产原值控制在500万元以内,以适用“全额抵扣”的简化规则。

    3、完善混合用途资产使用台账

   对于原值超过500万元的混合用途资产(如同时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和职工食堂运输的货车),必须建立《资产使用日志》,按月或按季记录其在不同用途下的实际使用时间、里程或工作量占比,作为未来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精确依据。

四、案例分析

1、案例1

(1)案情介绍

    建筑企业C公司购入一台价值600万元(不含税)的塔吊,取得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8万元。该塔吊计划同时用于两个项目:项目M(一般计税方法,税率9%)和项目N(甲供工程,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3%)。一年后,因项目M结束,塔吊全部用于项目N。第三年,该塔吊在一次意外事故中损毁。假设塔吊的折旧年限设定为10年,且无残值,采用直线法进行折旧。

(2)策略应用:

第一:购入时: 78万元进项税全额认证抵扣。

第二:混合使用期间:

 C公司财务部门建立《固定资产兼用情况登记表》,合理划分塔吊每年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和简易计税项目的工时或工作量比例(如按工时统计,M项目占60%,N项目占40%)。每年折旧额为600万元除以10年,即60万元。若其中40%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则每年用于该简易计税项目的折旧额为24万元(60×40%)。按照税收新政规定, 每年末,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需根据以下公式计算:

   计算每年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已抵扣总进项税额 × 当年用于不允许抵扣项目的折旧额÷ 资产原值=78万元 ×24万元÷600万元=78万元× 40% = 3.12万元,并在每年年末申报时做进项税转出处理。在本案例中的第一年末进项税转出3.12万元。

 接下来,将按照这一计算方法逐步进行调整。在塔吊的10年使用期内,建筑企业C公司每年都需要根据上述计算方法,从进项税额中转出3.12万元,作为当年不得抵扣的税额。10年累计转出税额的计算结果为:3.12万元乘以10年,等于31.2万元。这个结果恰好与总进项税额78万元的40%不允许抵扣比例相一致。

    第三:改变用途时(全部用于简易计税项目):一年后,因项目M结束,塔吊全部用于项目N。在改变用途的当月,按照固定资产的净值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此时塔吊净值(会计账面原值-累计折旧)为540万元。则本案例中的塔吊第二年末需转出的进项税额=540万元 × 13%÷9 = 7.8万元。

第四:发生非正常损失时: 第三年,该塔吊在一次意外事故中损毁,则若损毁被认定为非正常损失(如操作严重违规导致),则需按资产净值计算进项税转出。此时塔吊净值(会计账面原值-累计折旧)为480万元(600万元—120万元),第三年末,进项转出转出62.4万元(480万元×13%)。若为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所致,则无需转出。

     3、效果: 通过精细化的用途管理和准确的进项税转出计算,C公司既充分享受了税收抵扣红利,又完全规避了因抵扣不当引发的税务风险,实现了税务管理的合规与优化。

 2、案例2

(1)案情介绍

   丙建筑公司2026年购入两批资产:①一台用于A项目(一般计税)和B项目(简易计税)的挖掘机,不含税价480万元,进项税额62.4万元。②一套总部与项目部共用的视频会议系统(无形资产),不含税价600万元,进项税额36万元。

(2)旧法下处理

    两笔资产均抵扣进项税(因为不是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非应税交易、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

(3)新法下融合策略

①针对挖掘机(原值480万 ≤ 500万)进项税额的抵扣处理。

税务判定:属于混合用途长期资产,且原值未超过500万元。

抵扣处理: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其进项税额62.4万元可以在购入当期全额一次性抵扣,无需分摊。这极大简化了操作,利好企业现金流。

后续管理:仍需在资产卡片中注明为“混合用途”,但无需进行复杂的逐年分摊调整。

 ②针对视频会议系统(原值600万 > 500万)进项税额的抵扣处理。 

 税务判定:属于混合用途长期资产,且原值超过500万元。

 抵扣处理:购入时,36万元进项税额可先全额抵扣。

 后续调整:假设该系统按5年摊销,每年摊销额120万元。公司需合理估计每年用于集体福利(如总部工会活动)与生产经营(项目部会议)的比例。例如,估算用于集体福利的比例为20%,则每年需调整转出的进项税额为:(36万元/5年) * 20% = 1.44万元。此调整需在资产使用年限内逐年进行。

 (4)融合价值:该策略促使企业根据资产价值规模,实施差异化的税务管理。对500万元以下的混合用途资产,享受到了政策简化红利;对500万元以上的资产,则通过建立精细化台账和分摊机制,确保税务处理的持续合规。这要求企业的资产管理从“重采购”向“重全生命周期税务管理”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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