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政策总结
一、政策核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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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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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目的 |
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施行后优惠政策衔接,延续现行制度和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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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
2026年1月1日起(部分政策有明确截止期至2027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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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全国范围内增值税纳税人(含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等) |
二、主要政策内容分类总结
(一)增值税起征点标准(2026.1.1-2027.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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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期间 |
起征点标准 |
特殊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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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月计税 |
月销售额10万元 |
按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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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季计税 |
季度销售额30万元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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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次纳税 |
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 |
一日内多次应税交易按日适用标准 |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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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具体项目 |
执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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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免征(2026.1.1起) |
1.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2.农业机耕、排灌等相关服务;3.医疗机构合规医疗服务(不含营利性美容机构);4.残疾人个人提供服务;5.托儿所、幼儿园合规育养服务;6.核定收费标准的殡葬服务;7.学校学历教育服务;8.农业生产用地相关流转业务;9.个人金融商品转让;10.美国船级社船检服务(对等免税);11.台湾航运/航空公司两岸直航收入;12.土地使用权出让/归还;13.县级以上政府出让/转让/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14.香港投资者买卖A股、基金;15.被撤销金融机构抵债财产处置;16.央行对金融机构贷款利息;17.外汇储备经营外汇贷款利息;18.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19.家庭财产分割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20.执罚部门处置罚没财产收入(上缴财政);21.特定文件明确的现行有效优惠政策(如外国政府无偿援助采购、社保基金投资等)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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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免征(2026.1.1-2027.12.31) |
1.农业生产资料(农膜、饲料、种子等);2.技术转让、开发及相关咨询服务;3.个人转让著作权;4.高校学生公寓住宿及食堂餐饮收入;5.员工制家政服务收入;6.国家助学贷款利息;7.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发行收入;8.社会团体会费;9.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10.军队转业干部及随军家属就业相关服务;11.残疾人专用假肢、轮椅等;12.粮食和商品储备相关收入;13.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14.合格境外投资者证券买卖等收入;15.统借统还业务利息收入;16.公募基金买卖股票债券收入;17.期货保税交割业务;18.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19.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保费收入;20.合规再保险服务;21.医疗机构间委托医疗服务;22.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收入;23.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息;24.黄金及黄金矿砂销售(不含标准黄金);25.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相关业务;26.特定文件明确的现行有效优惠政策(如蔬菜流通、小微企业融资等) |
2026.1.1-2027.12.31 |
(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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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率 |
适用情形 |
执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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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可选择) |
1.销售自行采掘的砂土石及相关建材;2.小型水力发电单位销售自产电力;3.销售自来水(水利工程天然水比照);4.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5.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6.公共交通运输服务;7.清包工方式建筑服务;8.建筑工程老项目服务;9.特定农村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10.非企业单位提供特定技术及无形资产相关服务;11.2016.4.30前开工高速公路通行费;12.电影放映、仓储等特定服务;13.非学历教育、教育辅助服务;14.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契约制资管产品;15.特定文件明确的现行有效优惠政策(如抗癌药品、罕见病药品等) |
2026.1.1-2027.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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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可选择) |
1.2016.4.30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相关融资租赁服务;2.2016.4.30前开工的一/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3.出租2016.4.30前取得的不动产;4.销售2016.4.30前取得(含自建)的不动产;5.转让2016.4.30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6.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
2026.1.1-2027.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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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征收率 |
1.销售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3%减按2%);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3%减按2%);3.销售旧货(3%减按2%);4.个人出租住房(3%减按1.5%);5.小规模纳税人特定应税交易(3%减按1%);6.特定文件明确的现行有效优惠政策(如二手车经销) |
长期/限期(详见政策) |
(四)允许扣除相关价款的应税交易(2026.1.1-2027.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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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交易类型 |
可扣除价款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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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现、转贴现业务 |
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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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结算相关业务 |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资金交收违约相关利息及罚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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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 |
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车辆购置税等(按具体业务类型区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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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服务(简易计税) |
支付的分包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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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安全保护服务 |
代用工单位支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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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服务 |
支付给其他单位/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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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简易计税) |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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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销售(简易计税) |
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时的作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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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项目销售(一般计税) |
受让土地支付的土地价款及相关拆迁补偿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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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首饰以旧换新 |
旧金银首饰的作价 |
(五)其他增值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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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类型 |
具体内容 |
执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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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征即退 |
一般纳税人管道运输服务,实际税负超3%部分 |
2026.1.1-2027.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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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 |
按不同发票类型适用9%扣除率(含农民专业合作社免税农产品) |
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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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药销售 |
后续免费提供的相同创新药不视同应税交易 |
2026.1.1-2027.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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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续现行政策 |
软件产品、资源综合利用、残疾人就业、集成电路企业等特定领域现行有效优惠政策 |
长期/限期(详见政策) |
三、政策衔接与废止
1.部分原建筑服务简易计税政策(甲供工程、地基与基础等工程服务)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已适用项目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
2.2025年12月31日前制发文件规定的国内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除本公告、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外)同时停止执行;
3.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注:文档部分内容可能由 AI 生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