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升增值税纳税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现将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部分栏次的填报要求(详见附件1、附件2和附件3)。
二、增值税纳税人暂使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有关栏次按本公告调整后的填报要求填写。
三、本公告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此公告。
附件: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部分栏次填报要求调整.doc
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部分栏次填报要求调整.doc
3.《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部分栏次填报要求调整.doc
国家税务总局
2026年2月1日
附件1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部分栏次填报要求调整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对《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部分栏次填报要求做出调整。
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一)第3栏“应税劳务销售额”填写说明调整为: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含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销售额。
(二)第10栏“免税劳务销售额”填写说明调整为: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和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含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销售额,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销售额。
(三)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填写说明增加内容: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服务,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油气田企业,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第3行“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第6行“即征即退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第9a行“5%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第11行“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第14行“即征即退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第16行“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第18行“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填写说明增加内容:
上述行次中的“劳务”,是指加工修理修配服务。
(二)第2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第4行“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第7行“即征即退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第9b行“5%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第12行“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第15行“即征即退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第17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第19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填写说明增加内容:
上述行次中的“服务”,不包含加工修理修配服务。
(三)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的,直接将计算后的销售额及税额填写在第1列至第11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其他发票”“未开具发票”“纳税检查调整”“合计”相关行次,不填写第1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
三、《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一)第8b栏“其他”填写说明增加内容:
纳税人本期从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购进标准黄金取得带有“会员单位非投资性黄金”字样的普通发票、“客户标准黄金”字样的普通发票,其金额和按规定计算的税额,在本栏填写。
(二)第23b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填写说明增加内容:
纳税人用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项目、年度清算调整、长期资产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在本期转出的在本栏填写。
四、《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一)填写说明第一项调整为:本表由发生应税交易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的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的纳税人填写。其他纳税人不填写本表。
(二)第1列“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填写说明调整为: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属于征税项目的,填写扣除之前的本期应税交易价税合计额;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属于免抵退税或免税项目的,填写扣除之前的本期免税销售额。
除本列第4栏“6%税额的金融商品转让项目”、第6栏“3%征收率的项目”外,本列各栏次等于《附列资料(一)》第11列对应各栏次。
(三)第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期初余额”填写说明调整为:
转让金融商品和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的应税交易,填写扣除项目上期期末结存的金额,本列各栏次等于上期《附列资料(三)》第6列对应栏次。
发生金融商品转让项目的“期初余额”列次年初首期填报时应填“0”。
附件2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部分栏次填报要求调整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对《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部分栏次填报要求做出调整。
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一)“本期数”“货物及劳务”列和“本年累计”“货物及劳务”列填写说明增加内容:
上述栏次中的“劳务”,是指加工修理修配服务。
(二)“本期数”“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和“本年累计”“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填写说明增加内容:
上述栏次中的“服务”,不包含加工修理修配服务。
(三)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填写说明增加内容:
本期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按政策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填写在本栏次。
(四)第10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填写说明调整为:
填写未达起征点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不填写本栏次。
(五)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填写说明调整为:
填写未达起征点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本栏次由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填写。
(六)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说明增加内容:
本期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按政策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本栏次。
(七)第18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额”填写说明调整为:
填写未达起征点的免税额,免税额根据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和征收率(3%)计算。
(八)第19栏“未达起征点免税额”填写说明调整为:
填写未达起征点的免税额,免税额根据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和征收率(3%)计算。
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一)》填写说明第一款调整为:
本附列资料由发生应税交易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应纳税额的纳税人和转让金融商品的纳税人填写,其他纳税人不填写。各栏次均不包含免征增值税项目的金额,但未达起征点且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应填写。
附件3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部分栏次填报要求调整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对《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部分栏次填报要求做出调整。
一、“预征项目和栏次”增设“生产生活服务”项目。填写说明调整如下:
(一)在第一条中增加“(四)油气田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二)在第三条中增加“(四)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具体内容如下:
油气田企业在“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4栏“生产生活服务”行次填写相关信息:
1.第1列“销售额”:填写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生产生活服务,当期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
2.第2列“扣除金额”无需填写。
3.第3列“预征率”:填写油气田企业预缴增值税适用的预征率。
4.第4列“预征税额”:填写按照规定计算的应预缴税额。
二、第三条第(二)项中的第1列“销售额”填写说明调整为:填写当期取得的预收款(含税)。
三、第三条中的“(四)附加税费”调整为“(五)附加税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