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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变化(五):别了!特殊的兼营
发布时间:2026-02-03   来源:东方税语 作者:赵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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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了!特殊的兼营和简易

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Ø《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

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7月25日)

Ø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 ”因此,自2026年1月1日起不能再按兼营处理方式缴纳增值税了,同时也不存在建筑服务单独适用税率或征收率了,全部按货物的适用税率13%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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