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增值税法第十一条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为百分之三。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仍保留 5%的征收率,是不是违反了上位法的规定?
A.专家观点
a.施正文(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
据《每日经济新闻》2026年2月1日报道:
增值税法中明确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为百分之三”,但记者注意到,10号公告中仍保留有5%的征收率。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解释,虽然增值税法将征收率统一为3%,但10号公告中的此类情形实质上属于税收优惠政策。“这些行业若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税率9%),因进项抵扣较少,税负可能高于5%;允许其选择简易计税按5%征收,实际税负低于一般计税方法,因此属于减税政策,符合国务院经授权发布的专项税收优惠政策。”
b.王桦宇(上海交通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据《第一财经》2026年2月1日报道:
"此次对上述不动产租赁、销售保留5%征收率,可以从政策稳定性、方案过渡性和技术可选性来理解。
政策稳定性是指要避免主要不动产、建筑等老项目税负突变,保持原'营改增'政策及其实施过程的稳定性,稳定市场和行业的政策预期;
方案过渡性是指只保留'营改增前老项目',不扩大范围,并限定了适用的具体时间和范围,暂按2年维持性安排来推进,政策内容仍具有过渡性措施的特征;
技术可选性是指公告中使用的政策用词是'可以选择',也就是说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和进项抵扣情况,比较一般计税(9%,可抵扣)和简易计税(5%,不可抵扣)的税负差异,择优选取。"
?c.田志伟(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院长)
据《第一财经》2026年2月1日报道?:
"上述不动产租赁、销售项目之所以给予5%征收率优惠政策,主要是房地产等行业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缴纳营业税,而从5月1日开始营业税全面改为增值税,所以对营改增之前的老项目给予这一5%征收率优惠政策,毕竟这些项目当年投资时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如果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征办法征税,这些项目可能会因此亏损,因此让这些项目可以选择按照5%征收率来简易计税。"
B.AI回答
a.千问回答:
你的观察非常敏锐。这个问题触及了新《增值税法》实施后的核心变化与政策衔接细节。简单直接地回答:这并不违反上位法(即《增值税法》),而是法律授权下的特殊政策延续。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增值税法》本身预留了“例外”空间,并非“一刀切”地完全禁止5%征收率的存在。
结合最新的政策动态和法律条文,我为你详细拆解其中的逻辑:
1. 法律留有“后门”:并非绝对禁止
虽然《增值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简易计税的征收率为3%,但该法的第八条实际上为特殊情况留下了法律依据。
* 法理逻辑: 《增值税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纳税,“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如果法律本身或其他配套法规有特殊规定,是可以不适用一般条款的。
* 授权机制: 立法将具体的优惠政策制定权授予了国务院。对于一些特定的历史遗留项目或特殊行业,国务院可以通过发布专项优惠政策,允许其继续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且征收率不受3%的限制。
2. 2026年第10号公告的性质:特定优惠政策
你提到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0号),正是基于上述法律授权发布的“专项优惠政策”。
这份公告明确,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一般纳税人发生特定应税交易,仍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 为什么这些特定业务能保留5%?
保留5%征收率并非随意为之,主要针对的是“营改增”前的老项目。这些项目在投资建设时,当时的税制(营业税)无法抵扣进项税额,为了保证税制改革的平稳过渡,避免企业因税负增加而亏损,国家特意保留了这一过渡性政策。
根据2026年第10号公告,以下一般纳税人的特定业务可以继续适用5%征收率:
* 不动产相关: 出租或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 房地产开发: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
* 融资租赁: 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
* 土地使用权: 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 通行费: 收取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公路、桥、闸通行费。
4. 总结:谁适用3%,谁适用5%?
为了让你更直观地理解,我整理了以下对比表:
纳税人类型 业务场景 征收率 依据
小规模纳税人 所有适用简易计税的业务 3% 《增值税法》第十一条(无例外)
一般纳税人 除“老项目”外的简易计税业务 3% 《增值税法》第十一条
一般纳税人 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等特定“老项目” 5% 2026年第10号公告(基于法律授权的特殊优惠)
结论:
2026年第10号公告没有违反《增值税法》,反而是严格遵循了法律的授权程序。它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将部分特定的“老项目”从统一的3%征收率中“豁免”出来,继续维持原有的5%征收率,以确保政策的平稳过渡。
b.豆包回答:
一、增值税法与5%征收率的法律关系
1. 《增值税法》第十一条原文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为百分之三。该条文确定了简易计税基准征收率为3%,属于增值税征收率的一般性法定规则。
2. 5%征收率的上位法授权来源
《增值税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原文核心内容: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依照本法规定制定增值税优惠政策,相关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上述条款赋予国务院依法设立增值税特殊计税安排、优惠衔接政策的法定权限,财政部、税务总局作为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可依据该授权制定具体执行性公告。
二、2026年第10号公告5%征收率的定性
公告中延续的5%征收率,不属于对《增值税法》第十一条基准征收率的立法修改,而是针对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动产、老房地产项目、劳务派遣差额计税等特定存量应税行为的过渡期特殊计税安排,归类于增值税法授权范围内的政策衔接与优惠执行范畴,该规则限定适用主体、适用场景与适用期限,不突破上位法的立法框架。
三、5%征收率的相对优惠体现
1. 与一般计税方式对比
不动产销售与出租一般计税适用税率9%、人力资源相关服务一般计税适用税率6%,选择5%简易计税无需抵扣进项税额,对于老项目、存量不动产等进项凭证缺失、进项抵扣不足的业务,直接按5%征收率计税,整体税负显著低于无足额进项抵扣的一般计税税负。
2. 差额计税的税基优惠
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外包、安全保护服务选择5%征收率简易计税时,可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的员工工资、福利费、社保及住房公积金后,以差额为计税依据,税基大幅缩小,优于无差额扣除的全额简易计税模式。
3. 存量业务税负稳定价值
该规则延续营改增以来的存量项目计税口径,避免新旧税制切换导致长期合同、存量资产的税负突然波动,属于制度层面的平稳性衔接安排。
四、2028年1月1日起的政策变化
1. 第10号公告明确5%征收率过渡期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过渡期届满后,现行适用5%征收率的特定应税行为,不再执行该特殊过渡安排。
2. 相关应税行为将回归《增值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的3%法定基准征收率,纳税人可依法适用3%征收率简易计税,或选择对应行业的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具体执行口径以届时财政部、税务总局正式发布的有效文件为准。
3. 小规模纳税人不动产相关应税行为,自2026年1月1日起已统一适用3%征收率,不纳入本次5%过渡期政策范围。
c.DEEPSEEK回答:
根据官方的政策文件,最新的衔接公告里确实保留了5%的征收率,这与《增值税法》的原则规定并不冲突。这里为你梳理一下具体原因和情况。
一、法律原则与具体政策的衔接
《增值税法》第十一条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为百分之三。这是法律确立的基本原则和统一框架,旨在简化税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6类特定的不动产销售、租赁等业务,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这两个规定之所以并行不悖,核心原因在于:《增值税法》是顶层法律,它通常会为具体的税收优惠和过渡政策预留空间(例如通过授权条款)。而财政部的公告,正是基于这种授权,为了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而出台的过渡性安排,并非永久性规定。
二、为什么会有这个过渡政策?
保留5%征收率主要出于对历史情况的平稳过渡,尤其与2016年的“营改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直接相关。
具体涉及的6类情形:
· 出租或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 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出租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老项目
· 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
· 收取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
主要原因:
1. 政策稳定性:这些“营改增”老项目在投资建设时,成本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直接套用9%的税率(一般计税)或3%的征收率(简易计税),可能导致税负显著上升甚至亏损。保留5%的征收率,是为了避免税负突变,稳定市场预期。
2. 纳税人选择权:公告中明确纳税人 “可以选择” 。这意味着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进项抵扣情况,在“一般计税方法(9%税率,可抵扣)”和“简易计税方法(5%征收率,不可抵扣)”之间进行比较,选择税负更优的方式。
三、总结与展望
总而言之,当前5%征收率的存在,是在《增值税法》确立的3%统一原则下,针对特定历史项目设置的、有时限的过渡措施,并不违反上位法。
从长期看,简化税制、统一征收率是明确的方向。目前的5%征收率政策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正体现了其过渡性质。
如果你需要了解这6类情形中更具体的规定,或者想确认某项特定业务应如何适用,我可以帮你进一步查找相关信息。
追问:3 %的征收率怎么会导致税负上升?
DEEPSEEK回答:
这是一个非常好的问题,也是理解5%过渡政策核心必要性的关键。表面上3%的征收率数字更小,但对于特定的“营改增”老项目来说,税负反而可能大幅上升。其根本原因在于计税方式的不同。
简单来说:5%征收率对应的是差额计税(允许扣除成本),而如果简单套用3%征收率,很可能变成全额计税(不允许扣除成本)。
d.KIMI回答:
我来帮您分析这个问题。这涉及到增值税法与部门规范性文件之间的法律适用关系,需要查阅具体的法律条文和官方解释。
您的观察非常敏锐,这确实是一个涉及法律层级和适用范围的复杂问题。让我为您详细分析:
核心结论:不违反上位法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保留5%征收率并不违反《增值税法》第十一条,原因如下:
一、法律授权条款的存在
《增值税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扶持重点产业、鼓励创新创业就业、公益事业捐赠等情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这意味着国务院有权制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包括针对特定行业、特定情形规定不同于法定3%征收率的优惠税率。
二、适用对象的区分
《增值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的"3%征收率"主要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简易计税方法。而10号公告中保留5%征收率的情形,主要是针对一般纳税人的特定应税交易:
根据10号公告"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第(二)项规定,适用5%征收率的情形包括:
1. 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
2. 收取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
3. 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4. 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含自建)的不动产
5. 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6.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三、政策性质的理解
正如专家施正文所指出的:
"这些行业若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税率9%),因进项抵扣较少,税负可能高于5%;允许其选择简易计税按5%征收,实际税负低于一般计税方法,因此属于减税政策,符合国务院经授权发布的专项税收优惠政策。"
四、过渡期政策的合理性
10号公告明确这些5%征收率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属于阶段性过渡安排,并非永久性制度设计。这体现了:
• 对"营改增"前老项目(2016年4月30日前)的政策延续
• 给纳税人预留的适应调整期
• 未来逐步过渡到统一3%征收率的可能性
五、法律层级关系
• 《增值税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规定基本制度(3%征收率)
• 国务院授权:通过第二十五条授权国务院制定专项优惠政策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在国务院授权范围内制定具体执行政策
因此,10号公告作为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是在《增值税法》授权框架内制定的,属于授权立法范畴,不构成对上位法的违反。
总结
5%征收率的保留是基于《增值税法》第二十五条的特别授权,针对特定行业和过渡性业务的税收优惠政策,而非对第十一条一般规定的突破。这种制度设计既维护了增值税法的统一性,又兼顾了政策过渡的现实需要,符合"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的立法技术处理。
e.元宝回答:
您提出的这个问题非常专业,确实是当前财税领域关注的焦点。简单来说,5%征收率并未被《增值税法》废除,而是作为一种特殊的过渡性安排被保留了下来。
?? 法律层面:3%是原则,5%是例外
-
《增值税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为百分之三。” 这确立了3%为简易计税的法定基本征收率。
第八条:“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计税方法……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表明简易计税是小规模纳税人的常规方法,但也为特殊规定留下了空间。
-
-
“另有规定”的授权
第四条:“……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由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这些条款共同构成了法律授权链条: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制定税收行政法规和专项优惠政策,国务院再授权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具体办法。
因此,从法理上讲,只要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或财税主管部门的公告属于“本法另有规定”或“专项优惠政策”的范畴,就可以在3%的基础上设定特殊征收率,这与《增值税法》第十一条并不冲突。
?? 政策层面:5%是“老项目”的过渡安排
您关注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正是为了处理“营改增”等历史遗留问题而出台的过渡政策。
- 核心内容:公告明确,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对于特定“老项目”(如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老合同等),允许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按5%的征收率计算纳税。
- 政策目的:这并非创设新税率,而是对特定历史遗留项目给予的特殊过渡安排,以平衡税负和征管难度。
?? 结论:5%征收率不违法
综合来看,5%征收率的存在是合法的,理由如下:
-
法律授权清晰:《增值税法》通过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等条款,授权国务院及其财税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的税收政策和过渡安排。
-
政策性质特殊:5%征收率仅适用于公告明确列出的、有明确截止日期(2027年底)的“老项目”,是一种有期限、有范围的过渡性政策,而非普遍适用的新标准。
-
符合立法精神:该安排旨在平稳衔接新旧税制,避免对特定行业造成过大冲击,符合《增值税法》“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的立法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