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务税目有没有变化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基金行业流转环节涉税主要为“销售服务-金融服务”下的“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及“金融商品转让”。
请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生效前后这四个税目具体内涵的细微差别:
1.贷款服务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
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
备注 |
|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
|
|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及利息性质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
删除“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 等)” 增加“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及利息性质” 保留“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囊括所有保本保收益情形
|
|
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
|
对“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做单独解释 |
|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
|
|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
兜底条款 |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
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
备注 |
|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
简化表述,删除“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 |
3.保险服务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
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
备注 |
|
保险服务,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 |
保险服务,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 人身保险服务,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
|
4.金融商品转让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
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
备注 |
|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管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 |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
优化表述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