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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征收率依然存在,核心政策归纳总结!
发布时间:2026-02-02   来源:一品税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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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起,随着《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政策落地,增值税5%征收率依然存在,为什么会存在,是否违法上位法?今天早上和一个老师探讨这个问题,这个老师让我认真看文件,仔细看文件,好,那就一起把文件逐字逐句的看一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二)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者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 
  2.收取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公路、桥、闸的开工日期,以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为准。 
  3.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4.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含自建)的不动产。 
  5.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6.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围填海方式取得土地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以围填海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围填海开工日期确定合同开工日期。 
  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房地产老项目。

 

增值税法 第十一条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为百分之三。

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增值税法提的是法定征收率,只有3%,而10号文件中提的是规定征收率,属于过渡期税收优惠,可以是5%(中国的文字真是博大精深,还可以这么写税收文件)

既来之,则学之,接下来对增值税5%征收率适用情形做一个归纳总结:

1、只有以下6类业务,一般纳税人可选择5%简易计税,而且有期限限制(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可以选择5%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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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征收率仅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规定的6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任何5%相关政策;

3、小规模纳税人所有业务,统一按3%征收率简易计税;2026-2027年可叠加享受“3%减按1%”优惠,有三种特殊情况除外:

即:(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销售不动产的应税交易,不适用 3% 减按 1%,按法定 3% 征收率计税;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出租不动产的应税交易,不适用 3% 减按 1%,按法定 3% 征收率计税;

(3)小规模纳税人发生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税交易,不适用 3% 减按 1%,按法定 3% 征收率计税。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增值税应税交易,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所以除上述这三种情况外,才可以减按1%。以上三种特殊情形,只能按法定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补充说明:

  1. 1、上述三类业务在《增值税法》实施后统一适用3% 法定征收率,不再执行原 5% 征收率,且不纳入本次阶段性 1% 减征范围。
  2. 2、其他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交易(如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服务、除不动产与土地使用权外的服务与无形资产转让等),均可按 3% 减按 1% 执行。
  3. 3、另有两类特殊减征规则(与 1% 减征并行,不冲突):小规模纳税人(不含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旧货,按 3% 减按 2%计税;个人出租住房按3% 减按 1.5%计税,均不适用 1% 减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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