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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税务:2025年度245个税费热点问答汇编.pdf
2025年度深圳税务局热点问答汇编
……书接上回
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50630-20250704)
121.问: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怎样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122.问: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分摊企业所得税?
答:不需要就地分摊预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规定:“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123.问:兼营不同增值税税率的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应如何核算销售额?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三十九条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124.问:个人出租住房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答: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125.问:实际结算金额与签订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情况下如何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50707-20250711)
126.问: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如何进行数据备份?
答:一、自动备份数据
进入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后,按照路径【系统设置】—【系统管理】—【备份恢复】—【自动备份】,启动自动备份后,每次退出扣缴端时,系统均会自动执行一次数据备份。
二、手动备份数据
进入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后,按照路径【系统设置】—【系统管理】—【备份恢复】—【备份设置】,选择路径后点击“备份”按钮,即可完成一次数据备份(手动备份)。
127.问:扣缴单位需要每个月都下载更新员工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吗?
答:需要重新下载。如果员工新填写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或者修改了以前填写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扣缴义务人需要按照员工最新填报的信息计算并预扣个人所得税。为保障员工能够及时、准确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扣缴义务人在每个月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需要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下载更新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扣缴义务人进入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点击进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页面时,系统检测到有新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可以下载更新,则弹出“您有新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需要下载!”的提示框,点击【立即下载】按钮即可下载更新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128.问:如何获取或重置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的申报密码?
答:线上获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申报密码的途径有两种,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APP
扣缴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登录本人的个人所得税APP,点击【我的】—【企业办税权限】—选择对应企业,进入企业办税人员列表详情页,点击【重置申报密码】进入重置申报密码详情页,填写并确认新密码,点击“获取验证码”,填写收到的短信验证码,保存后即完成密码重置。
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
扣缴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登录本人的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通过点击右上角的小头像,点击【个人信息管理】—【办税权限管理】—【企业办税权限】—【查看详情】—【重置申报密码】,在该详情页中填写并确认新密码,点击“获取验证码”,填写收到的短信验证码,保存后即完成密码重置。
129.问: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是否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答:可以。根据《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第四条预缴税款计算,第9点,第9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税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的本年累计金额。
当本表第3+4-5-6-7-8行≤0时,本行=0。
130.问:《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中的“销售额”是否为不含税销售额?
答:根据《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第1列“销售额”应填写含税销售额,具体如下: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第1栏“建筑服务”第1列“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第2栏“销售不动产”第1列“销售额”填写本期收取的预收款(含税),包括在取得预收款当月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预缴期取得的全部预收价款和价外费用。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第3栏“出租不动产”第1列“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
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50714-20250718)
131.问:出口企业如何查询出口退税率?
答:1.可通过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深圳)—【公众服务】—【公众查询】—【出口退税率查询】或【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出口退税相关信息查询】—【出口退税率文库查询】模块进行查询。
2.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查询,路径:国家税务总局官网—【纳税服务】—【出口退税率查询】。
132.问:出口退税率为0的货物,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下列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下列规定及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征税):
(一)适用范围。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因此,出口退税率为0,还需要查看“特殊商品标识”。若“特殊商品标识”是1,则为“禁止出口或出口不退税”商品,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视同内销征税;若“特殊商品标识”是2,则为“免税”商品,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133.问:出口发票应开具零税率还是免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若纳税人出口的是退税率不为零的货物,享受出口退(免)税的,则开具税率为零的发票;若出口的是退税率为零且为免税商品,则按照免税开具发票;若出口的是退税率为零但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开具发票时“税率”栏选择适用征税税率。
134.问:出口企业开具出口发票,如何确定汇率?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因此,出口企业在开具出口发票时,应按照报关出口日期当天或当月1日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进行折算。
135.问: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50721-20250725)
136.问:个人取得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因此,个人股权转让所得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37.问:我公司派遣员工到境外工作,这些员工都是居民个人,我们发放给他们的工资,要如何扣缴税款?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规定:“十一、居民个人被境内企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称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由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支付或负担的,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预扣预缴税款。
居民个人被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由境外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如果境外单位为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以下称中方机构)的,可以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预扣税款,并委托派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中方机构未预扣税款的或者境外单位不是中方机构的,派出单位应当于次年2月28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包括:外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身份证件号码、职务、派往国家和地区、境外工作单位名称和地址、派遣期限、境内外收入及缴税情况等。
中方机构包括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所属的境外分支机构、子公司、使(领)馆、代表处等。
......
十四、本公告适用于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税收处理事宜。以前年度尚未抵免完毕的税额,可按本公告第六条规定处理。”
138.问:法人合伙人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五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139.问:企业一次性收取租赁期全部租金,企业所得税应如何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的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140.问:企业对租入的房屋进行装修所发生的支出,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50728-20250801)
141.问: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的境内工作期间怎么规定?
答:境内工作期间按照个人在境内工作天数计算,包括其在境内的实际工作日以及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境外享受的公休假、个人休假、接受培训的天数。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的个人,在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按照半天计算境内工作天数。
142.问: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居住天数如何计算?
答: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143.问:境内自然人提供劳务服务,申请代开发票时是否会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对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综合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并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144.问: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个人所得税应在何地代扣代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规定:“一、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
四、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
145.问:寒暑假算不算在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期间内?
答: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50804-20250808)
146.问:数电发票额度人工调整审批的办理时限是多久?
答:人工调整数电发票额度的具体办理时限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及申请调整的发票额度确定。依申请调整发票额度,对于即时办结的,税务机关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于非即时办结的,税务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开展事前调查巡查的,税务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依职权调整发票额度,根据发起部门的要求限时办结。
147.问:申请数电发票额度调整,能否申请为长期有效?
答:纳税人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需要在电子税务局申请短期或长期的人工调整发票额度,具体有效期视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情况而定。
148.问:小规模纳税人数电发票额度是一个月还是一个季度的?
答:数电发票开具金额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
小规模纳税人在每季季初到完成上个所属期(即上个季度)申报前开具金额总额度的可使用额度为上月剩余可用额度,且不超过本月开具金额总额度;完成上个所属期(即上个季度)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可使用额度为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149.问:对开具的数电发票进行红冲后当月的可用发票额度会增加吗?
答:纳税人开具数电发票后,当月开具红字数电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同步增加其可用发票额度。
跨月开具红字数电发票或开具红字数电发票无法对应数电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不增加其当月可用发票额度。对于销售折让的情形,也不会增加其可用发票额度。
150.问:深圳市内企业跨区提供建筑服务,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数电发票时,“跨地(市)标志”应如何勾选?
答:深圳市内纳税人跨区提供建筑服务,开具数电发票时“跨地(市)标志”需要选择“否”。
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50811-20250815)
151.问:企业与个人发生应税业务,是否可以凭收据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符合文件要求的收据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52.问:企业在境外发生的成本支出需要取得什么凭证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53.问:企业与物业共同交纳水电费,费用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54.问: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55.问: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是否还需要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八、关于取消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备案
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
(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50818-20250822)
156.问:子女6月高中毕业,9月上大学,7-8月能不能享受子女教育扣除?
答:可以扣除。对于连续性的学历(学位)教育,升学衔接期间属于子女教育期间,可以申报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157.问:一个扣除年度中,同一子女因升学等原因接受不同教育阶段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如何填写?
答:可以分两行,分别填写前后两个阶段的受教育情况。
158.问:取得了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由谁来申报纳税?
答: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159.问:单位招了临时工,付的钱是按工资薪金还是按劳务报酬扣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若临时工与单位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若临时工与单位不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申报纳税。
160.问:劳务报酬所得如何规定次的收入?
答: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50825-20250829)
161.问: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减免备案如何办理?
答:符合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如需享受相应税收减免,应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提交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收减免备案。
纳税人可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收减免】—【税收减免报告】。进入系统后,纳税人选择“减免税备案事项”,并根据事项选择享受税收优惠的起止时间。系统根据纳税人选择的“减免税备案事项”,自动带出该事项需要上传的附列资料,纳税人分别点击“上传”操作,进行附报资料上传并提交。纳税人确认数据无误后,点击【提交】。系统进入提交,显示办理成功,完成“减免税报告事项”报告业务办理。
162.问:企业申请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之前已做过税收减免备案,现在有多款软件产品还需要备案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应当在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
纳税人后续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相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仅需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并在退税申请中说明有关情况。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首次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因此,纳税人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办理一次减免税备案即可,但在申请即征即退时,不同的软件产品必须分别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163.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享受软件产品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完成减免税备案和增值税申报之后,在电子税务局哪个模块申请退税?
答:纳税人可通过以下功能路径办理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1.登录电子税务局后,依次点击【我要办税】—【一般退税管理】—【一站式退抵税(费)】功能菜单;或通过首页搜索栏进行关键词搜索“一站式退抵税(费)”。
2.点击【即征即退退税】,系统跳转至即征即退退税界面,并预填基本信息。
3.录入退税申请理由。
4.在待退税(费)明细栏输入电子税票号码或输入税款所属期起、税款所属期止和票证种类,点击【查询】。勾选需要退税的数据,在“本次申请退税(费)额”输入框输入实际申请退税金额,系统自动计算本次退款金额合计。核对金额无误后,点击【下一步】。
5.系统跳转至附报资料界面,点击【上传】,选择文件,上传成功后,点击【下一步】。
6.系统跳转至提交预览界面,并确认预览数据是否有误,如数据有误,点击【上一步】修改后再重新提交。如数据无误,点击【提交】。
7.系统跳转至提交成功界面,可通过【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模块查询审批进度及结果。
164.问: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中,对于企业发生无法准确划分的进项税额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六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纳税人可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辅助信息报告】—【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进项分摊方式资料报送与信息采集】功能菜单。进入该功能,录入相关数据后,点击“提交”。提交成功后,完成本次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进项分摊方式资料报送与信息采集。
165.问:企业在销售软件时收取了安装费、维护费等相关费用,安装费和维护费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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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问:自然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自然人应在什么时候申报股权转让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十五条规定:“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等部分税种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为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实行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167.问:转让股权的印花税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转让股权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认缴后尚未实际出资权益部分)确定。
168.问:2025年新成立的企业,如何判断是否可以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因此,若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规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对于新设立当月即按次申报的,则根据设立时是否同时符合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来判断是否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169.问:一般纳税人办理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还能否享受“六税两费”优惠政策?
答: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企业已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应及时停止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170.问:异地企业在深圳有建筑工程项目,预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时,是否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应当根据其税务登记信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信息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信息,综合判断是否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或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的可在预缴申报环节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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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问:居民个人取得哪些所得属于来源于境外的所得?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第一条规定:“下列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
(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七)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以下称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但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三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八)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
(九)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172.问: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收入,如何申报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规定,“七、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
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进行申报。由于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申报较为复杂,为保证填报体验,建议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模块进行申报或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前往办税服务厅申报或者选择邮寄申报。
173.问:我是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了所得,应于什么时候到哪里去申报?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规定,“七、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
八、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应当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九、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与公历年度不一致的,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的公历年度,为境外所得对应的我国纳税年度。
......
十四、本公告适用于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税收处理事宜。以前年度尚未抵免完毕的税额,可按本公告第六条规定处理。”
174.问:我是居民个人,当期境内和境外所得应纳税额要怎么计算呢?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规定,“二、居民个人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当期境内和境外所得应纳税额:
(一)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二)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经营所得,应当与境内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居民个人来源于境外的经营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来源于同一国家(地区)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按中国税法规定弥补;
(三)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下称其他分类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
十四、本公告适用于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税收处理事宜。以前年度尚未抵免完毕的税额,可按本公告第六条规定处理。”
175.问:我想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规定,“十、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居民个人已申报境外所得、未进行税收抵免,在以后纳税年度取得纳税凭证并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可以追溯至该境外所得所属纳税年度进行抵免,但追溯年度不得超过五年。自取得该项境外所得的五个年度内,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纳税凭证载明的实际缴纳税额发生变化的,按实际缴纳税额重新计算并办理补退税,不加收税收滞纳金,不退还利息。
纳税人确实无法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
十四、本公告适用于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税收处理事宜。以前年度尚未抵免完毕的税额,可按本公告第六条规定处理。”
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50915-20250919)
176.问:自然人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自行申报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审核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自行申报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资料受理、审核环节,一般需要5个工作日。
177.问:自然人转让股权是需要先申报个人所得税再办理工商变更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工作的通告》(2021年第7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前,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178.问:个人转让股权时,股权原值应如何确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五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179.问:如何申请自然人信息并档?
答: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是自然人纳税人办理各类涉税事项的唯一代码标识。如果由于使用不同的身份证件进行采集等原因,导致同一自然人同时存在多个纳税人识别号或档案,纳税人可申请将其进行关联合并。
线下可携带以下资料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该业务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
1.自然人需携带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和可证明不同身份证件、自然人档案为同一自然人纳税人的相关资料。
2.若扣缴单位在前期采集本单位人员信息时,因将姓名或身份证件号码录入错误,生成过身份验证不通过的档案,随后以新增正确人员方式重新生成身份验证通过档案,导致同一人员在信息系统内存在多个档案的,还需提供扣缴单位证明(需法人签字并加盖扣缴单位公章)1份;若是护照到期更换等其他情形,还需提供纳税人声明;若是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还需提供委托代理书1份和代理人身份证件。
线上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深圳税务”的“远程办”系统办理自然人并档管理业务。
180.问:取得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的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深圳市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相关税前扣除及免征标准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25年第4号)的规定,自2025年6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调整为531171元(含本数),超过的部分,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50922-20250926)
181.问:今年深圳市在园在校少儿学生医保缴费方式有什么变化?
答:本年度深圳市在园在校少儿学生医保缴费方式的调整主要针对市、区教育部门主管学校学生。家长们以往都是把钱交给学校,由学校代收代缴,而今年会直接从孩子本人的深圳市金融社保卡里划扣费用,这是一个很大的变化。
针对其他学校学生,如非我市教育部门主管的技校、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学生,他们的缴费方式还是跟往年相同。
182.问:少儿学生医保今年要交多少钱?
答:2025-2026学年度少儿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461.40元/人/年。缴费起止时间的计算具体如下:在统一时间段内(9月1日至10月31日)参保和缴费到账的,费款属期为2025年9月至2026年8月;在统一时间段之后办理参保的,当月完成参保登记并缴费的,缴费从当月开始计算至2026年8月,缴费标准为月份数×38.45元/人/月。
183.问:2025-2026学年度少儿学生医保缴费方式是什么?
答:(一)市、区教育部门主管学校学生
1.集中扣费期批量扣费
税务部门将从少儿学生本人的深圳市金融社保卡账户中统一划扣本学年度医疗保险费。请各位家长提前确认孩子是否已办理深圳市金融社保卡且账户状态正常,并于2025年9月26日前确保账户余额充足以便扣费,税务部门将在9月27日后进行集中批量扣费。
2.自行缴费
无法通过深圳市金融社保卡扣费或因自身原因需提前缴费的,可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线上、线下渠道自行完成缴费。集中扣费期结束后未完成缴费的,应通过上述渠道自行完成缴费。具体操作指引如下:
①线上办理
方式一:关注“深圳税务”微信公众号→选择“我要办”→“社保缴费”→输入监护人姓名、证件号码通过短信验证完成登录→点击【代缴社保费】→选择【城乡居民少儿医保申报缴费】→输入少儿姓名、证件号码→确认申报缴费信息→完成缴费。
方式二:支付宝搜索“深圳市税务局”生活号,监护人点击“个人中心”验证登录→进入个人业务点击【代缴社保费】→选择【城乡居民少儿医保申报缴费】→输入少儿姓名、证件号码→确认申报缴费信息→完成缴费。
方式三:光大云缴费→微信搜索“微信城市服务”→点击“热门服务”选择“社保服务”→在“热门服务”模块点击【社保缴费】→点击【深圳少儿医保缴费】→点击“手机号登录/注册”,输入手机号、验证码通过短信验证完成登录→输入少儿姓名、证件号码→确认申报缴费信息→完成缴费。
②线下办理
可前往政务服务中心(可办地址请见“深圳税务”微信公众号2025年9月18日推文)或全市任一办税服务大厅(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办理。
(二)其他学校学生
非我市教育部门主管的技校、高校、科研院所由学校一次性代收本学年度医疗保险费。
1.学校通知符合参保条件的学生,学生或监护人应在接到学校通知后,将本学年度医疗保险费缴交到所在学校。
2.学校归集所有学生缴交的医疗保险费后,登录税务机关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下载路径:深圳市税务局官网-纳税服务-软件下载-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进行参保人员信息更新,确认缴费名单后自行缴款。
184.问:少儿学生如何确认医保费已缴费成功?
答: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缴费情况:
关注“深圳税务”微信公众号→选择“我要办”→“社保缴费”→监护人或少儿本人登录→点击【信息查询】→【少儿医保信息查询】→输入姓名、证件号码、缴费年度、验证码后查询缴费情况。
185.问:家长已经在手机上缴费成功了,会不会再从小孩的金融社保卡里扣钱?
答:家长已自行通过税务机关提供的渠道完成缴费的,税务机关将不再提供批扣服务。
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50928-20251011)
186.问: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已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的税款应如何在增值税申报表中体现?
答: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已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中的第3行“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该行第2列“本期发生额”填写本期已预缴的增值税税款,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填写本期需要抵减的税额,未抵减完的税额会形成第5列“期末余额”。同时,主表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187.问:《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中的“销售额”是否为不含税销售额?
答:根据《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第1列“销售额”应填写含税销售额,具体如下: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第1栏“建筑服务”第1列“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第2栏“销售不动产”第1列“销售额”填写本期收取的预收款(含税),包括在取得预收款当月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预缴期取得的全部预收价款和价外费用。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第3栏“出租不动产”第1列“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
188.问:纳税人取得未开票收入应如何申报增值税?
答:根据税法规定,取得收入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申报增值税,若发生纳税义务,未开具发票也应进行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申报当期增值税时,可根据本期发生业务情况,将该笔未开票收入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一)第5至6列“未开具发票”栏对应行次即可。
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未开票收入,在填写申报表时,需要将所有销售收入(包括已开票和未开票收入)合并计算,判断是否符合免税条件。若季度合计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直接将季度销售额填报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如果是个体工商户,则填写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若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不含税未开票收入一并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或第4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征收率)”。
189.问: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如何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答:纳税人应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13至23b栏“二、进项税额转出额”各栏,分别填列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明细情况。
190.问:先进制造业企业之前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还可以抵减吗?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四、先进制造业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51013-20251017)
191.问:个人出租自有住房如何计征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增值税有关规定,自然人(即其他个人)不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因此自然人可以按照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因此,个人出租住房,可以按4%税率减半征收房产税。
192.问:个人转租房产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因此,个人转租房产不涉及缴纳房产税。
193.问:企业新购置用于自用的房产,如何计征房产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二、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深府〔1987〕164号)第五条的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的百分之七十计算缴纳。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房产原值不实或没有帐面原值的,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
三、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深府〔1987〕164号)第九条规定:“纳税单位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不包括违章建造的房屋),自建成或购置之次月起免纳房产税三年。”
其中,“购置的新建房屋”是指纳税人在一级市场(如房地产开发商)购买的新建房屋。如从二级市场转让购买的房屋,不论前业主有否使用,均不属于“购置的新建房屋”的范围。
194.问:深圳企业出租房产是否可以从租计征房产税?
答: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二、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三、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比照适用第二条规定的房产税政策。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后出具。
……
七、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根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实施住房租赁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告》规定:“二、《公告》所称的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是指在我市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10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住房租赁企业。
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的认定标准发生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三、市住房建设局于每月16日(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将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以及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提供给深圳市税务局,同时在市住房建设局官网(网址:http://zjj.sz.gov.cn/)和租赁平台将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予以公布。
住房租赁企业名单根据每月15日前在租赁平台办理机构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确定,实行动态更新。
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以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为基础,根据每月15日企业上传租赁平台的租赁住房房源规模对照本《通告》第二条规定的标准确定,实行动态更新。”
195.问:企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的房产如何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51020-20251024)
196.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表中“职工薪酬-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和“职工薪酬-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应如何填写?
答:“职工薪酬-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包括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累计金额。
“职工薪酬-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工资薪金借方发生额累计金额。
197.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表中“职工薪酬-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和“职工薪酬-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是填写本年累计金额还是本季度金额?
答: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数据。
198.问: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时,汇总纳税的企业总机构填写职工薪酬数据是总分机构合并的数据吗?
答: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填报汇总纳税企业的职工薪酬数据。企业类型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的,不填报“优惠及附报事项有关信息”所有项目。
199.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表中,附报事项3“是否存在资产损失”,该如何填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企业发生资产损失事项,选择填报“是”;未发生资产损失事项,选择填报“否”。
200.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表中的自营出口业务收入如何填写?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表自营出口收入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自营出口收入。通过自营方式出口货物的,企业应申报其出口本企业生产销售货物对应的收入。
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51027-20251031)
201.问:报送涉税信息的互联网平台企业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的规定:“一、报送涉税信息的互联网平台企业范围
依照《规定》应当报送涉税信息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包括运营以下互联网平台的企业:
(一)网络商品销售平台;
(二)网络直播平台;
(三)网络货运平台;
(四)灵活用工平台;
(五)提供教育、医疗、旅行、咨询、培训、经纪、设计、演出、广告、翻译、代理、技术服务、视听资讯、游戏休闲、网络文学、视频图文生成、网络贷款等服务的平台;
(六)为互联网平台提供聚合服务的平台;
(七)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从事网络交易活动提供营利性服务的小程序、快应用等,以及为小程序、快应用等提供基础架构服务的平台;
(八)其他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开展网络交易活动提供营利性服务的平台。”
202.问: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的报送时间和方式?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的规定:“三、涉税信息的报送时间和方式
(一)报送时间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自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报送。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季度终了的次月内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上季度的收入信息。
(二)报送渠道
互联网平台企业可以通过下列渠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信息:
1.电子税务局;
2.数据接口直连;
3.税务机关提供的其他渠道。
(三)《规定》施行后的首次报送
1.《规定》施行前已经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2025年7月1日至30日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基本信息。
2.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2025年10月1日至31日期间,首次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
(四)延期、更正和终止报送
1.互联网平台企业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报送涉税信息的,应当填报《延期报送涉税信息申请表》(附件8),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并出具《延期报送涉税信息通知书》(附件9)的,可以延期报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出具《不予延期报送涉税信息通知书》(附件10)。
2.互联网平台企业发现报送涉税信息有误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更正报送。
3.互联网平台企业终止互联网经营业务的,应当自经营业务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互联网平台企业基本信息报送表》,填报“运营结束时间”,同时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当期涉税信息。
……
七、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3.问: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如何查询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收入信息?
答:建议自行与互联网平台企业核查。
204.问:《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报送表》的收入是含税收入还是不含税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收入总额是指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开展网络交易活动,在当期取得的与之相关的销售款项(全部价款和增值税税额的合计),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销售款项,不扣除取得平台企业、政府机关、支付机构等实际补贴金额以及向平台企业支付的佣金、服务费等其他费用。
205.问:平台企业报送的平台内经营者收入信息,是否可以剔除“刷单”收入?
答:平台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收入信息,不得自行剔除所谓的“刷单”收入。
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51103-20251107)
206.问:自然人股权转让,如何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
答:自然人转让股权个人所得税可由转让方自行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申报。具体操作流程为:
1.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https://www.etax.chinatax.gov.cn/),可使用个人所得税APP扫码或输入个人所得税APP账号、密码或使用电子税务局账号登录,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分类所得申报-个人股权转让所得;
2.进入个人股权转让所得页面后勾选“股权转让资料报送”后点击确定;
3.系统通过“个人股权转让业务办理须知”弹窗展示报送步骤及所需材料,请认真阅读“办理须知”与“所需材料”,勾选“我已阅读并知晓”,然后点击“进入填报”;
4.进入填写页面后,在“1.录入基本信息”页,纳税人可依次填写被投资企业、税款所属期、股权转让情形等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下一步进入“2.录入股权转让信息”页;在“2.录入股权转让信息”页,纳税人可依次填写“被投资企业信息”、股权转让方信息、股权受让方信息,并上传相关“附报资料”;在所有必填信息补充完成后,点击下一步进入“3.录入收入与扣除信息”页;进入“3.录入收入与扣除信息”页时,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允许扣除的税费根据上一步骤中股权转让信息自动带出,投资抵扣金额根据纳税人天使投资备案信息自动带出且不可修改。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修改收入总额或填写准予扣除的个人捐赠支出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下一步进入“4.税款计算”页。进入“4.税款计算”页时,系统自动根据填报数据展示涉及计税的相关数据项,并体现应纳税额。纳税人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资料”,系统显示提交确认信息。
5.转让方提交资料后,受让方确认股权信息。若受让方为企业的,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或WEB端的“消息中心”或“待处理事项”模块进行确认;受让方为个人的,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的“消息中心”确认;
6.查看税务机关审核结果。转让方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我要查询”-“个人股权转让资料报送记录查询”功能,可查看已提交的资料信息及当前资料的受理状态。若当前受理状态为“受让方确认中”或“税务机关受理中”,纳税人可点击“撤销”终止本次资料提交,撤销后可修改或者作废该笔资料信息。若当前受理状态为“税务机关受理通过”,则纳税人可以点击“发起申报”进入申报缴税环节。
7.申报缴税。确认缴税金额无误后,点击“确认缴税”。
207.问:自然人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自行申报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审核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自行申报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资料受理、审核环节,一般需要5个工作日。
208.问:什么情况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二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209.问:哪些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情形,视为有正当理由?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210.问:对个人转让股权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答: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二)类比法
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三)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51110-20251114)
211.问:房产税的纳税人包括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
212.问:房产税的纳税义务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答:1.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2.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3.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4.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5.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6.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8.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213.问:在计征房产税时,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价款是否计入房产原值?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214.问: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作为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是否还需要申报缴纳车船税?
答: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作为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215.问: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是否可申请退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的规定:“第二十条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51117-20251121)
216.问:2024年度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在什么时间申报缴纳?
答:2024年度保障金申报缴纳时间为2025年11月1日至2025年12月15日。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保障金。超过申报缴纳期限仍未缴纳保障金的,从欠缴之日起,按照每日5‰加收滞纳金,但滞纳金数额不得超过欠缴费数额。
217.问: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是否需要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用人单位,免征保障金。为简化办事流程、减轻缴费人负担,经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核确认,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或符合政策免征保障金的,无需进行保障金申报。
218.问:如何申报2024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用人单位可自行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深圳)进行申报,或在各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申报,该业务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
用人单位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操作流程如下:
①登录系统: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深圳)。
②进入申报模块:用人单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搜索框搜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进入或通过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非税收入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进入,进行申报缴纳。
③确认应缴费信息:系统会自动弹出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核确认的2024年度保障金应缴款信息,用人单位只需要如实填报“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
④确认申报:用人单位确认无误后即可完成申报,无需提供纸质资料。
⑤缴款:在自动跳转的申报结果反馈页面里点击“缴款”,通过税库银三方协议或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等第三方支付方式进行缴款。
219.问:申报2024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上一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如何确定?
答:“上一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上一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即: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全年各月在职职工人数总和/12个月。用人单位全年各月在职职工人数按照社会保险(按参保人数最多的险种)的平均参保人数计算。
220.问:申报2024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如何填报?
答: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1990年1月1日)第三条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51124-20251128)
221.问: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二条本法所称购置,是指以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第一条规定,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不属于应税车辆。
222.问:符合哪些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可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优惠?
答:根据《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标准体系发展和车型变化情况制定。
新能源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新能源汽车。
223.问:购置免税电动车的时间是以合同日期为准吗?
答:根据《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规定:“一、……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224.问: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是否可以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车辆购置税?退税金额如何计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退税额以已缴税款为基准,自缴纳税款之日至申请退税之日,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第八条规定,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或销售企业,纳税人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的,应退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额=已纳税额×(1-使用年限×10%)
应退税额不得为负数。
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是,自纳税人缴纳税款之日起,至申请退税之日止。
225.问: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第十二条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十三条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应当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对纳税人申请登记的车辆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依法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第六条规定,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所取得的车辆相关凭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第四条规定,《车辆购置税法》第十二条所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购买之日,即车辆相关价格凭证的开具日期。
(二)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进口之日,即《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
(三)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为取得之日,即合同、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生效或者开具日期。
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51201-20251205)
226.问:纳税人父母年龄均超过60周岁,在进行赡养老人扣除时,是否可以按照两倍标准扣除?
答:不能。扣除标准是按照每个纳税人有两位赡养老人测算的。只要父母其中一位达到60岁就可以享受扣除,不按照老人人数计算。
227.问:两个子女中的一个无赡养父母的能力,是否可以由余下那名子女享受3000元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
答:不可以。为非独生子女的,在兄弟姐妹之间分摊3000元/月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不能由其中一人单独享受全部扣除。
228.问:子女教育的扣除分配选定之后可以变更吗?
答:子女教育的扣除分配,可以选择由父母一方扣除或者双方平摊扣除,选定扣除方式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29.问:对于存在离异重组等情况的家庭而言,如何享受子女教育扣除政策?
答:具体扣除方法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一个孩子扣除总额不能超过每月2000元,扣除主体不能超过两人。
230.问:如果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怎么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7号)第七条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51208-20251212)
231.问:企业给员工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计算申报个人所得税?
答:方式一:单独计税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7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若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选择单独计税,单位预扣预缴时操作步骤如下:
1.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选择税款所属月份,进入综合所得申报;
2.所得项目名称点击“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或点击其右侧的“填写”进入填报界面,通过“添加”或“导入”的方式填写员工基础信息及全年一次性奖金金额;
3.填写完成后返回申报界面,点击“税款计算”,“税款计算”界面双击其中一条数据,可以查看该行人员具体的计税项,包括当期各类明细数据和年内累计数据。明细查看页面,只允许查看数据,不允许修改。
4.申报表填写、税款计算完成后,点击【申报表报送】进入报表申报界面。
全年一次性奖金申报表需和本单位同税款所属期工资薪金等所得的申报表一并发送。若本税款属期已进行过申报,还需要申报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需要更正申报,待全年一次性奖金填写完毕后,再一并发送申报。
方式二:并入综合所得计税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由单位合并员工同一月份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和工资薪金,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232.问:全年一次性奖金税款所属期如何判定?
答:全年一次性奖金在哪个年度发放就属于哪个年度。比如:某单位要发放2025年的年终奖,如果2025年12月发放则属于2025年度的收入,如果2026年1月发放则属于2026年度的收入。
233.问:单位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在什么时候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
答:单位应在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次月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义务。
234.问:纳税人在两家单位同时任职,两家单位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分别按单独计税方式申报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三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235.问: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方法可以使用几次?工作未满一年的职工也适用吗?
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包括工作未满一年的职工),按年度奖金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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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问:如何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答:纳税人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线上渠道如下:
1.企业可通过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我要办税】—【证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功能菜单进行办理。
2.自然人可以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依次点击【我要办税】—【其他】—【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进行办理。
3.通过微信“深圳税务服务号”,依次点击【我要办】—【远程办】—【实名登录】—【企业业务/个人业务】—【业务列表】—【国际税收】—【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进行办理。
申请人也可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237.问:申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税务机关办结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4号)规定,主管税务机关能够自行判定税收居民身份的,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开具加盖公章的《税收居民证明》,或者将不予开具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主管税务机关无法自行判定税收居民身份的,应提交上级税务机关判定,需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
238.问:申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时,拟享受协定待遇收入金额和预计减免税金额如何填写?
答:拟享受协定待遇收入金额:申请目的选择“享受协定待遇”的填写。填写与该《税收居民证明》有关、申请人取得或者将取得的拟享受协定待遇的收入金额。每行填写对应协定条款的拟享受协定待遇的收入金额,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填写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分配协议计算的合伙人应取得的收入金额。收入金额为外币的应按照填写申请表当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如涉及两个以上条款的,请增行填写。
预计减免税金额:申请目的选择“享受协定待遇”的填写。填写与该《税收居民证明》有关申请人拟享受协定待遇在缔约对方减免税收金额,即:按照缔约对方法律规定计算的应缴纳税款金额与按照协定计算的应缴纳税款金额之差。每行填写对应协定条款预计减免税金额。减免税金额为外币的应按照填写申请表当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如涉及两个以上条款的,请增行填写。
239.问:纳税人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如何加盖税务机关印章?
答: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领取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可自动加盖各区局电子印章;纳税人通过大厅领取的,需税务机关打印《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后线下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公章。
240.问:申请人可以申请开具什么期间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或者个人可以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任一公历年度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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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问:开具数电发票时,项目名称和备注是否有字数限制?
答:开具数电发票时,项目名称限制100字符。备注限制200字符,若是对备注文本长度等有特殊需求的,应通过自定义附加要素录入。
242.问:开具数电发票时,是否有单张开票限额限制?
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发票,在开具金额总额度内,没有发票开具份数和单张开票限额限制。对于新办纳税人(指未存在有效发票核定记录的纳税人),首次开具数电发票时,单份发票开具金额不得大于当月发票总额度的1/3。对存量纳税人,首次开具数电发票时,单份发票开具金额不得大于当月发票总额度的1/2。
243.问:个人如何查询收到的数电发票?
答:个人可以登录个人所得税APP,依次点击页面下方“办&查”-“发票管理”-“我的票夹”,该页面通过“我购买的/我销售的/我经办的”对发票进行区分,展示发票基本信息。您可以切换筛选条件选中发票进入到发票详情界面,点击“查看发票”功能按钮后,以链接方式跳转浏览器展示其发票票面。
244.问:如何通过电子税务局查询开具的数电发票对方是否抵扣勾选?
答: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的全量发票查询模块-“状态信息”标签页进行查询。查询步骤如下:
1.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业务】-【发票查询统计】-【全量发票查询】。
2.选择相应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根据查询条件查看查询结果。
3.点击“详情”链接,系统根据纳税人所选择的发票查询该张发票当前标签信息,默认展示“状态信息”标签页;【增值税用途标签】栏显示是否抵扣,如果购买方已将发票用于进项税额抵扣将显示“已抵扣”。
245.问:申请发票额度调整一个月只能申请一次吗?
答:申请发票额度调整没有次数限制。
来源:麒麟扒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