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新政,跨期出口业务退(免)税申报期限否会有过渡期
随着《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自2026年起施行,执行了40余年的出口货物退税办法及2016年以来的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退税办法,终于到了要“大修”的时候。
纳税人出口货物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零税率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出口退(免)税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增值税出口退(免)税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为此,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联合制发出口退(免)税的具体操作办法已经铁板钉钉的事了。参照印花税法的配套文件等既往模式,极有可能是财税联合制发出口退税政策文件,税务总局再配发征管公告。
纳税人适用退(免)税、免征增值税的出口业务,应当按照规定期限申报;逾期未申报的,按照视同向境内销售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可见,从2026年实行的出口业务退(免)税、免税新政策肯定要规定申报期限,结合此前公布的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这个退(免)税、免税申报期限为36个月的可能性极大。即:
纳税人出口货物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应在出口业务发生次月起36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退(免)税、免征增值税的申报;逾期未申报的,按照视同向境内销售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在近期讨论相关问题时,有人提出了一个新旧规定衔接的问题。就是2026年以前发生的货物出口及跨境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业务(姑且称为“跨期出口业务”),在2026年及以后年度,办理增值税退(免)税、免征增值税申报的至迟期限是什么时候,也就是此类跨期出口业务的36个月申报期的期限从何时起算?
按照“程序从新”的原则,从有利于纳税人的角度考虑,参照前不久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2号)第十一条关于“2026年以前税款所属期销售额超标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项规定所秉承的理念,税海涛声认为,对于2026年以前发生的出口业务,其办理增值税退(免)税、免征增值税申报的期限以2028年12月31日为最长期限(理解为“过渡期”)是最佳选择。
即,对2026年以前发生的货物出口及跨境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业务给予适用新退税政策的过渡期,将其均视为是2025年12月31日发生的业务,从2026年1月1日起算,最长申报期36个月至2028年12月31日止。这对于此前发生出口业务的纳税人应是最公平、也是征纳双方最没有争议的方式了。
例如,甲公司2022年6月发生了适用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出口业务,2023年1月发生了免征增值税的跨境销售应税服务业务,此前因种种原因未办理相关申报手续,其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均可办理上述出口业务的增值税退(免)税、免征增值税的申报。但是,逾期至2029月1月1日及以后,甲公司就不能再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免征增值税了,至于要不要按视同内销补缴增值税,还是先考虑会不会被定性为偷税吧。
以上纯属个人理解,具体政策请以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