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方收到房东抬头的水电费该如何处理?
B公司租赁A公司办公楼,承租方B公司收到水电费发票抬头为房东A公司,该如何处理?
解答:
如果A公司没有转售水电的意愿,仅作为费用代收分摊方,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九条处理,这是税务机关明确认可的税前扣除方式。28号公告第十九条原文:企业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等费用,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增值税处理
该模式下B公司无法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无论取得A公司的发票复印件还是分割单,均不属于合规的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对应的水电费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企业所得税处理
B公司的水电费支出,满足以下条件可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留存A公司从水电公司取得的水电费发票原件复印件;
(2)取得A公司开具的水电费费用分割单,分割单需注明租赁双方信息、水电总用量、B公司实际用量、分摊金额、分摊期间等关键信息;
(3)配套留存租赁合同、水电抄表明细、银行付款回单、A公司收款凭证。
3.B公司会计处理
因无法抵扣进项税额,水电费全额计入成本费用:
借: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
4、风险规避
(1)严禁仅凭借A公司的水电费发票复印件单独入账,无分割单、无用量明细、无租赁合同佐证,税务机关有权不予认可税前扣除。
(2)区分代收代付与转售销售:若A公司仅平价分摊水电费,可采用分割单模式;若A公司加价收取水电费,必须按照转售水电处理,足额申报增值税并向B公司开具发票,否则A公司存在偷税风险,也会影响B公司凭证合规性。
(3)本场景为普通企业出租办公楼,不适用于物业管理公司代收水电费的特殊税收政策,不可参照物业代收水电的差额纳税等规则处理。
(4)增值税法实施后,A公司面临着“有偿”的应税交易风险,税务机关可能不再默认水电费的代收代付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