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落地|2026年13号公告:增值税进项抵扣及重组政策巨变,纳税人必看!
彭怀文
引言:2026年2月2日,《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下称“13号公告”)正式发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核心配套政策,13号公告聚焦进项税额抵扣、资产重组税务处理等四大关键领域,对2026年前的增值税旧规(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等)进行整合优化。本文拆解新旧政策核心差异,分析对企业的实操影响,并附上可直接落地的应对清单,助力企业精准享红利、规避税务风险。
13号公告并非全新政策重构,而是以“衔接新法、规范实操、解决争议”为核心,对四大领域进行优化,兼顾政策连续性与征管精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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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抵扣:细化凭证要求、明确清算义务,强化合规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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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重组税务:扩大不征税范围,明确进项抵扣衔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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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应税交易:简化税率判定标准,明确四大典型场景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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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时间:调整预收款服务计税时点,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
(一)进项税额抵扣:从“宽松管控”到“精准合规”
进项抵扣是企业增值税管理的核心,13号公告在旧规基础上细化标准,尤其强化资料管控与清算义务,避免违规抵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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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维度 |
旧政策(财税〔2016〕36号等) |
13号公告新政策 |
企业实操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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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进项抵扣 |
可凭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 |
重申规则,明确抵扣依据为发票列明税额,衔接新增值税法 |
抵扣流程更清晰,杜绝地方征管差异带来的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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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运输抵扣 |
按铁路/航空列明税额、公路/水路按公式计算抵扣 |
规范发票类型表述(如“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适配全电发票 |
需核对发票表述是否合规,避免凭证无效导致无法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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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税凭证抵扣(境外) |
需提供相关资料,未明确具体清单 |
明确需提供“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境外对账单/发票”,缺一不可(原文引用) |
需建立境外进项资料台账,避免因资料缺失错失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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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划分进项清算 |
税务机关可依据年度数据清算 |
纳税人需在次年1月申报期内自行完成清算(原文引用) |
从“被动接受”变“主动履行”,需提前搭建清算内控流程 |
重点提醒:通行费抵扣新增“合法性”要求,仅依法设立的过路、过桥、过闸费用可抵扣,违规收费项目不得抵扣(13号公告第一条第三款)。
(二)资产重组:税负大减,明确实操边界
相较于旧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13号公告大幅扩大资产重组不征税范围,解决长期以来的政策空白,为企业并购重组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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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维度 |
旧政策 |
13号公告新政策 |
企业实操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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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资产范围 |
仅货物、不动产转让可免税 |
新增金融商品、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原文引用) |
股票、专利等资产重组无需缴增值税,重组税负大幅降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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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需一并转让资产、债权、负债、劳动力 |
新增“标的为可独立运营的业务单位”(原文引用) |
避免形式化重组,需确保重组标的具备独立运营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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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处理 |
未明确相关规则 |
重组对应进项可正常抵扣,不属于不得抵扣情形(原文引用) |
避免进项税额浪费,提升重组资产的经济价值 |
(三)混合应税交易:简化判定,减少税企争议
针对旧规“混合销售”判定模糊的问题,13号公告配合新增值税法,以“核心交易”为判定标准,明确四大典型场景,降低企业税务筹划成本。
核心变化:从旧规“按主营业务计税”改为“按核心交易计税”(13号公告第三条),明确业务需具备主附关系;同时列举四类典型场景,直接对照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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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安装服务:核心为货物销售,适用13%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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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换电业务+蓄电池维护:核心为电力供应,适用13%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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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租赁+信息技术服务:核心为租赁服务,适用对应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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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具备主附关系的混合交易:按核心业务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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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操提示:销售自产货物+建筑服务的分别计税规则得以延续(衔接财税〔2016〕36号),需做好单独核算,留存相关资料。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缓解现金流压力
重点调整预收款销售服务的计税时点,平衡企业现金流与税务征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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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政策(财税〔2016〕36号):租赁服务预收款收到时即产生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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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策(13号公告第四条):先收款、后分期提供服务的,按“首次提供服务当日与合同约定当日孰先”确定纳税义务,需就全部价款申报(原文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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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好影响:教育培训、会员服务、租赁服务等企业,无需在收到预收款时全额缴税,现金流压力显著缓解。
1. 进项税额管理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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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建进项抵扣台账,单独记录无法划分用途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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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进项需确保“合同+付款证明+对账单/发票”三证齐全,归档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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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1月申报期前,完成无法划分进项税额的年度清算,主动调整进项转出金额。
2. 资产重组税务规划 -
优化重组方案,将股票、专利等资产纳入重组范围,享受不征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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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重组标的具备独立运营能力,一并转让债权、负债、劳动力,留存交易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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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理重组相关进项税额,按规定正常抵扣,避免浪费。
3. 混合交易与发票管理 -
对照四大典型场景,明确企业业务的核心交易,确定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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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自产货物+建筑服务的,做好单独核算,保留核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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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合同条款,明确预收款服务的首次提供时间,避免计税时点争议。
13号公告的核心价值的是“衔接新法、规范实操、减负降险”——既为企业提供了清晰的税务处理指引,减少税企争议,又通过扩大免税范围、调整计税时点等举措,为企业释放政策红利。企业需快速适配政策变化,既要抓住资产重组、现金流优化等机遇,也要强化合规管理,规避进项抵扣、计税判定等环节的税务风险,实现税务与业务协同发展。
政策原文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