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行业的天塌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根据财税[2009]9号文及后续一系列文件规定,将一般纳税人销售水泥混凝土的6%征收率调整为3%征收率。
但根据《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文件规定,上述“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没有得到延续,同时根据10号公告的第六条规定,除本公告和增值税法、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外,在2025年12月31日前制发文件规定的国内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因此,混凝土企业销售“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自2026年1月1日起不能再适用简易计税了,只能全部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注:除水泥混凝土以外的混凝土企业没有变化,但行业内大部分为水泥混凝土。)
同时,2026年1月份一般纳税人开具了3%征收率的发票按政策规定全部要重新开具,需要在2月份开具13%税率的发票。重开发票可以,但这就会导致购销双方之间因税而发生一系列的沟通协调博弈工作。一方面销售方不得不重新开具发票,而购买方可能不愿意多拿税款,双方定是一翻你来我往,最后不行只能对簿公堂。(之前全面营改增降税率期间就有类似的法院判例)
混凝土行业企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整整17年的简易计税划上了句号,而且没有过渡期。混凝土行业企业只能通过加强管理,重构供应链,尽可能降低增值税税负。(部分老企业,因为没有足够的进项,税负会明显上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