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增值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其随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是否同时予以退(返)还?
答:本专题主要探讨增值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时,其随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是否同时予以退(返)还的问题。明确相关政策规定,帮助企业正确处理税务事项。
一、政策依据
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涉及条款内容:第二条规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第一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第六条规定,因纳税人多缴发生的两税退税,同时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
二、政策解读
根据上述政策,增值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时,随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通常情况下是不予退(返)还的。这是因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只是对增值税、消费税的一种税收优惠方式,并非实际缴纳环节的减免,所以随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随增值税、消费税的退(返)而退(返)。
三、案例
案例一
基本情况:甲企业是一家软件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2023年10月,该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100万元,随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为7万元,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为3万元。当月,该企业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增值税50万元。
税务处理:虽然增值税退还了50万元,但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予退还。甲企业已缴纳的7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3万元教育费附加不能因增值税的退还而申请退(返)还。
案例二
基本情况:乙企业是一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2023年11月,乙企业缴纳增值税80万元,对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为5.6万元(80×7%),教育费附加为2.4万元(80×3%)。次年1月,税务机关按照政策规定退还该企业增值税40万元。
税务处理:同样,乙企业随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予退还。已缴纳的5.6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2.4万元教育费附加仍需保留,不能因增值税的退还而退(返)还。
四、税企争议
企业可能认为增值税、消费税已经退还,随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应相应退还,以减轻企业负担。
税务机关依据现有政策规定,认为除另有规定外,随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予退(返)还,以保证税收政策的一致性和严肃性。
五、稽查焦点
税务稽查人员会重点检查企业在享受增值税、消费税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政策时,是否存在违规申请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退(返)还的情况。
核实企业对政策的理解和执行是否准确,是否正确计算和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六、会计核算操作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时
借: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应交税费- 应交消费税
应交税费-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税费- 应交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收到增值税退(返)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根据企业会计政策)
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予退(返)还,无需进行相关冲减会计分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