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以为转股就能甩锅?新公司法明确转股后原股东仍要担责的情形!
作者:唐青林 赵佳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很多股东都有一个误区,以为把股权转让出去,就和公司的债务彻底没关系了,不用再为公司的债务承担任何责任。但2024年实施的新《公司法》第88条,已经把这个问题的裁判规则写得明明白白,不存在模糊空间。
核心裁判规则有三条:1、已经足额完成出资义务的股东,股权转让后无需再对公司债务承担任何责任;2、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的,受让人承担出资义务,若受让人未按期缴纳,转让股东要承担补充责任;3、已届出资期限未出资、或者出资不实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股东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除非受让人能证明自己善意不知情。
这个规则直接堵死了股东通过股权转让恶意逃废债的路径,无论转让股东是否存在恶意,都要承担法定的补充或连带责任。
一、两类股权转让场景,责任规则完全不同
(一)未届出资期限转股:原股东承担法定补充责任
在新公司法实施之前,不少股东利用出资期限的利益,在公司欠了债务之后,把未实缴的股权低价转让给没有偿付能力的人,以此来逃避出资义务,债权人往往很难追究原股东的责任。
但新公司法第88条第一款直接改变了这个规则: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这意味着,哪怕你转让股权的时候,出资期限还没到,你也不能彻底甩锅。如果后续受让人到期没有缴足出资,你作为原股东,就要对这部分未缴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你在这个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而且这个责任是法定的,哪怕你和受让人在转让协议里约定了“所有出资义务由受让人承担”,这个约定也不能对抗债权人,你还是要先承担责任,之后才能向受让人追偿。
(二)已届出资期限未缴/出资不实:原股东要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你的出资期限已经到期了,但是你没缴,或者你用非货币出资,实际价额远低于认缴的出资额,这时候你转让股权,就属于瑕疵股权转让。
这种情况下,新公司法第88条第二款规定,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找你,也可以找受让人,要求你们任何一个人在未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唯一的例外是,如果受让人能够证明,他在受让股权的时候,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你存在出资瑕疵的情况,那这个责任就由你一个人承担。不过这个举证责任是在受让人身上,他要证明自己是善意的,否则就要和你一起担责。
结合20余年公司法领域的办案实践,唐青林律师认为,很多股东对这个规则存在误解,以为只要签了股权转让协议,把股权过户了,就万事大吉。但实际上,出资义务是股东的法定义务,不会因为股权转让就当然消灭,新公司法的规则更是明确了转让股东的担保责任,就是为了防止股东通过转股逃债。唐律师在代理多起公司类疑难案件中发现,不少原股东就是因为忽略了这一点,以为找个受让人接盘就没事了,结果最后还是被债权人起诉,承担了本想逃避的责任。
比如在该典型案例中,某贸易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甲认缴全部出资,约定出资期限至2034年。2024年8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欠付债权人500万元货款,到期后无力清偿。为了逃避责任,甲将自己持有的全部股权以1元的价格转让给了自己的远房亲戚乙,乙没有固定收入,也没有任何可执行的财产。
债权人在起诉公司还款无果后,将甲和乙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于新公司法实施后的案件,应当适用新《公司法》第88条的规定。甲转让股权时,出资期限虽未届满,但按照法律规定,乙作为受让人应当承担出资义务,现乙明显不具备履行出资义务的能力,甲作为转让股东,应当对乙的出资义务承担补充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甲在1000万元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500万元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实施后,股权转让的责任规则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无论是转让股权的原股东,还是受让股权的新股东,都要提前了解清楚这些规则,做好风险排查。如果您在股权转让、股东债务承担方面有疑问,可联系专业律师进行咨询,提前做好风险防控,避免事后陷入不必要的诉讼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