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北京市财政局联合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北京资产评估协会对辖区内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开展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按照国务院“双随机、一公开”和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联合监管要求,本次检查按照随机抽取和重点关注相结合的方式,在全市范围内选取161家会计师事务所、50家资产评估机构纳入检查范围(检查名单见附件1)。
二、组织实施
本次检查由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北京资产评估协会成立联合检查组,共同组织实施。检查组由财政部门、协会和聘请中介机构人员共同组成。
组 长:许磊
成 员:冯源、张怀斌、韩华、杨铭、陈诚、路璐、仇婕、安立海、于婷婷、蒋滨泽、乔姜、李昂、王蕊、董树菲、刘雨彤、王伟、胡玲、刘青、罗宏、徐珂、郭佳楠、赵季宁、高晶
三、检查依据
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自律检查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四、检查内容
(一)自查内容
按照国务院“放管服”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内控、财务管理、执业质量、质量控制体系、职业道德、是否持续符合设立条件,以及变更备案、业务报备、一体化管理、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填报情况等内容开展自查;资产评估机构对质量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业务承接和评估程序执行情况、评估业务档案建立和保存情况、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填报情况、业务报备情况等内容开展自查。
(二)重点检查内容
1.每家会计师事务所至少抽取4份审计(鉴证)报告实施重点检查,内容如下:
重点关注风险评估和内控测试流于形式、未保持应有的怀疑态度、未执行函证等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等问题。对会计师事务所填报的行业信用评价体系的内容是否真实进行抽查。对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建立健全一体化管理制度体系并确保有效实施进行检查。同时关注存在超出胜任能力执业、挂名执业、网络售卖审计报告、无证经营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必要时可追溯以前年度或延伸至审计客户开展检查。
2.每家资产评估机构至少抽取4份评估报告实施重点检查,内容如下:
重点关注执业质量、内部管理、持续满足设立条件情况、财务会计核算情况和业务报备等内容。特别关注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是否在评估过程中勤勉尽责、是否履行了必要的评估程序、是否采取了适当的评估方法、评估结论是否合理、工作底稿是否能反映评估程序实施情况、是否存在出具重大遗漏或虚假评估报告等行为。
五、工作部署及要求
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应当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此次检查工作。对拒绝、延误、阻挠、逃避检查的行为,将加大处罚力度,从重处理。
(一)业务报备要求
根据《财政部关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上线运行的通知》(财办〔2022〕32号)要求,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及时通过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进行业务报备,按要求认真做好相关业务内容的录入工作,保证信息的真实完整性。
(二)提交检查资料
列入检查范围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须按要求提交检查资料,于2026年6月10日至6月12日将材料提交至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5层会议室。质控制度、报告底稿等有关检查资料电子版及纸质版(加盖公章)留存备查。
1.列入检查范围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提交以下材料(涉及增补、调整材料的以检查组通知为准):
(1)会计师事务所2026年度执业质量检查自查报告(见附件2);
(2)会计师事务所提交材料清单及表1-6(见附件3);
(3)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核查提交资料清单(见附件4)及相关需提交资料。
2.列入检查范围的资产评估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涉及增补、调整材料的以检查组通知为准):
(1)资产评估机构2026年度执业质量检查自查报告(见附件5);
(2)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业务报备自查情况报告(见附件6);
(3)资产评估机构提交材料清单及表1-5(见附件7);
(三)咨询电话
会计师事务所检查事宜 010-55592345
资产评估机构检查事宜 010-55592367
北京市财政局
2026年5月21日
相关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