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税法规
税费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税费专题
政府性基金、费
营业税(已废止)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单位会计制度
财政总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已废止)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准则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中注协审计风险提示
地方注协专家提示与业务指引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注册会计师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证监部门评估监管指引与评估风险监管提示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内部控制法规
企业内部控制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企业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企业内部控制其他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其他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法规
金融监管总局
央行
外汇管理局
外汇交易与银行同业拆借中心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其他金融法规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中登公司
期交所
商交所
金交所
中金所
中基协
中证协
中上协
中期协
其他证券法规
其他财经法规
国务院
财政部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国家审计
海关
商务部
发改委
工信部
科技部
市场监督管理
人社部
医保局
自资部
住建部
知识产权局
其他部门法规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经法规
江苏税费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法律及司法文件
全国人大
法院
检察院
司法部
民法典相关
公司法相关
破产法相关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北京财税法规
o690y6fxdb4m
全文有效
2026-05-25
2026-05-25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6年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联合检查工作的通知
京财监督〔2026〕607号  发布时间:2026-05-21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北京市财政局联合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北京资产评估协会对辖区内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开展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按照国务院“双随机、一公开”和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联合监管要求,本次检查按照随机抽取和重点关注相结合的方式,在全市范围内选取161家会计师事务所、50家资产评估机构纳入检查范围(检查名单见附件1)。
  二、组织实施
  本次检查由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北京资产评估协会成立联合检查组,共同组织实施。检查组由财政部门、协会和聘请中介机构人员共同组成。
  组  长:许磊
  成  员:冯源、张怀斌、韩华、杨铭、陈诚、路璐、仇婕、安立海、于婷婷、蒋滨泽、乔姜、李昂、王蕊、董树菲、刘雨彤、王伟、胡玲、刘青、罗宏、徐珂、郭佳楠、赵季宁、高晶
  三、检查依据
  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自律检查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四、检查内容
  (一)自查内容
  按照国务院“放管服”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内控、财务管理、执业质量、质量控制体系、职业道德、是否持续符合设立条件,以及变更备案、业务报备、一体化管理、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填报情况等内容开展自查;资产评估机构对质量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业务承接和评估程序执行情况、评估业务档案建立和保存情况、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填报情况、业务报备情况等内容开展自查。
  (二)重点检查内容
  1.每家会计师事务所至少抽取4份审计(鉴证)报告实施重点检查,内容如下:
  重点关注风险评估和内控测试流于形式、未保持应有的怀疑态度、未执行函证等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等问题。对会计师事务所填报的行业信用评价体系的内容是否真实进行抽查。对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建立健全一体化管理制度体系并确保有效实施进行检查。同时关注存在超出胜任能力执业、挂名执业、网络售卖审计报告、无证经营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必要时可追溯以前年度或延伸至审计客户开展检查。
  2.每家资产评估机构至少抽取4份评估报告实施重点检查,内容如下:
  重点关注执业质量、内部管理、持续满足设立条件情况、财务会计核算情况和业务报备等内容。特别关注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是否在评估过程中勤勉尽责、是否履行了必要的评估程序、是否采取了适当的评估方法、评估结论是否合理、工作底稿是否能反映评估程序实施情况、是否存在出具重大遗漏或虚假评估报告等行为。
  五、工作部署及要求
  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应当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此次检查工作。对拒绝、延误、阻挠、逃避检查的行为,将加大处罚力度,从重处理。
  (一)业务报备要求
  根据《财政部关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上线运行的通知》(财办〔2022〕32号)要求,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及时通过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进行业务报备,按要求认真做好相关业务内容的录入工作,保证信息的真实完整性。
  (二)提交检查资料
  列入检查范围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须按要求提交检查资料,于2026年6月10日至6月12日将材料提交至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5层会议室。质控制度、报告底稿等有关检查资料电子版及纸质版(加盖公章)留存备查。
  1.列入检查范围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提交以下材料(涉及增补、调整材料的以检查组通知为准):
  (1)会计师事务所2026年度执业质量检查自查报告(见附件2);
  (2)会计师事务所提交材料清单及表1-6(见附件3);
  (3)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核查提交资料清单(见附件4)及相关需提交资料。
  2.列入检查范围的资产评估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涉及增补、调整材料的以检查组通知为准):
  (1)资产评估机构2026年度执业质量检查自查报告(见附件5);
  (2)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业务报备自查情况报告(见附件6);
  (3)资产评估机构提交材料清单及表1-5(见附件7);
  (三)咨询电话
  会计师事务所检查事宜 010-55592345
  资产评估机构检查事宜 010-55592367
  北京市财政局
  2026年5月21日
相关附件:
1.会计师事务所及资产评估机构检查名单.doc    
2.会计师事务所2026年度执业质量检查自查报告.doc    
3.会计师事务所提交材料清单及表1-6.xls    
4.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核查提交资料清单.xlsx    
5.资产评估机构2026年度执业质量检查自查报告.doc    
6.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业务报备自查情况报告.docx    
7.资产评估机构提交材料清单及表1-5.xls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2026024305号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