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在办理公司注销时,监管部门通常都需要全体股东签字或盖章确认后才能办理注销手续。但凡有一个股东失联或不配合,无论其持股比例多少,都会导致公司无法注销。
2025年12月31日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发布的《企业注销指引(2025年修订)》,对此提供了非常切实可行的操作方案。
一、小股东失联或拒不配合
这里的失联或拒不配合小股东,是指其所持目标公司股权比例较低,且所有该类股东持有目标公司表决权的合计不超过总表决权三分之一。
《企业注销指引(2025年修订)》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存在股东失联、不配合等问题。对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股东失联、不配合等情形难以注销的,经书面及报纸公告通知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形成符合法律及章程规定表决比例的决议,成立清算组并清算完结后,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解散,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因此,对于一些长期受小股东干扰,无法正常注销的公司,只要同意解散公司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达到了公司法所规定的比例要求,就可以按照上述规定,通过书面及报纸公告通知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形成公司解散决议,成立清算组并清算完结后,向企业登记机关正常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不需全体股东签字或盖章。
二、大股东失联
这里的大股东,是指其所持目标公司股权比例较高,且所有该类股东持有目标公司表决权的合计超过总表决权三分之一。
由于该类股东持股比例较高,对于公司解散,他们本就有否决权,不存在不配合注销公司的问题。
但在实务中,确实存在大股东失联(如自然人股东离世或非自然人股东已注销或被撤销),其他股东又不愿意继续经营,但无法正常办理公司注销的情形。
按照《企业注销指引(2025年修订)》第五条第(六)款规定,该类情形办理注销的操作要求如下:
(1)属于自然人股东死亡,导致其出资的企业难以办理注销登记的,可以由其有权继承人代为办理注销(前提是:继承人同意公司解散)。有权继承人需提交身份证明和有关继承证明材料。
(2)属于非自然人股东注销或被撤销,导致企业无法办理注销登记的,可以由该股东(出资人)股权(出资权益)的全体合法继受主体或者该股东(出资人)的全体投资人代为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相关事项(前提是:继受主体同意公司解散),并在注销决议上说明代为办理注销登记的相关情况。
特别提示:按照《企业注销指引(2025年修订)》的规定,公司在注销登记中,股东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让公司“起死回生(”撤销注销登记),接受相关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