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增值税
kxv0v5okwp2q,1139dlb28hiiv
老戴讲税|这种情形是纳税人主动放弃抵扣进项税额的,就不要想着能简易计税了
发布时间:2026-05-20   来源:税月有情 作者:戴木水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各位税友大家好,欢迎来到老戴讲税的时间!

最近,老戴在税务总局官网留言咨询栏目里面看到一个很有趣的问题,问题是税友向海南铁军咨询的,具体如下:

2026年一般纳税人销售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导致没有抵扣增值税的自用车辆能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海南铁军的回复如下: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自2026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海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又是经典的政策罗列式的回复,但老戴认为这次的政策罗列,已经很好的回答了税友的问题。

税友所述的情形是,一般纳税人销售的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是由于其采购时未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取得了普通发票),是属于以下条款规定的:

第十六条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销售额乘以本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纳税人应当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由此可见,税友问题所述的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并不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的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其实本质上就是纳税人自行放弃抵扣进项税额的权利,而非因其用于法定不得抵扣项目,因此,老戴个人认为,这种情形的固定资产,在销售时,不适用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规定。

好了,本期的分享就到这里,老戴讲税,不是靠吹,拜拜!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2026024305号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