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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保险费合规申报辅导手册(第一期)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6-05-12
来源:税政解析与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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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企业合规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结合大连市本地社会保险费征管实际,我局编写了《企业社会保险费合规申报辅导手册》(以下简称《手册》),供企业参考使用。
《手册》围绕帮助企业合规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聚焦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关键环节,从企业合规申报辅导、常见问题答复两个方面编制了宣传辅导内容,为企业合规申报缴费提供政策指导和风险提示,从而提高企业申报缴费准确率、有效防范风险。
3.问:工会经费或账户发放给职工的现金或实物是否计入工资总额?24
5.问:旅游费、保险费、餐费是否计入工资总额?25
6.问:防暑降温费、女工卫生费、医疗卫生费及独生子女费等否计入工资总额?25
8.问: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是否计入工资总额?25
9.问:按月发放的差旅补贴、误餐补贴是否计入工资总额?26
11.问:以职工统一报销形式发放的通讯补贴是否应当计入工资总额?27
12.问:差旅补助、差旅津贴、差旅补贴是否应当计入工资总额?27
13.问:上下班交通补贴是否应当计入工资总额?27
15.问:以购物卡或者实物形式发放的过节费计入工资总额吗?28
16.问:病假、事假后扣发的工资是否计入工资总额?29
18.问: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否计入工资总额?29
19.问:职工当年度内工资发生变化后,年度缴费工资需要同步调整吗?30
20.问: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为什么会存在不一致的情况?30
企业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前提是单位参保登记和职工参保登记。企业完成税务主体登记后,需在社保、医保部门办理单位参保登记和职工参保登记,社保、医保部门将参保登记信息传递至税务部门后,由税务部门进行税务信息和参保信息的关联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个人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以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社会保障号码,取得社会保障卡和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九条:用人单位的性质、银行账户、用工等参保信息发生变化,以及个人参保信息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参保信息与共享信息进行比对核实。
1.依法办理单位参保登记。企业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依法办理职工参保登记。企业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
3.及时变更参保登记信息。企业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1.行政处罚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民事赔偿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3.滞纳金罚款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以工资为基础确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第三条: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作为工资总额统计,在计算缴费基数时作为依据: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5.补贴;6.加班加点工资;7.其他工资;8.特殊项目构成的工资。
第五条:单位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的范围内进行核定。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的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为便于征缴可以以上一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第一条第七款:职工本人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下同)。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
第八款:新招职工(包括研究生、大学生、大中专毕业生等)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单位派出的长期脱产学习人员、经批准请长假的职工,保留工资关系的,以脱产或请长假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单位派到境外、国外工作的职工,按本人出境(国)上年在本单位领取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次年的缴费工资基数按上年本单位平均工资增长率进行调整。失业后再就业的职工,以再就业起薪当月的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1.足额计算职工缴费工资。企业按照国家及各省规定的工资项目等计算职工缴费工资,除明确规定不列入缴费基数的工资项目外,均应计入缴费工资。
2.不同险种的缴费工资计算口径一致。企业按照国家及各省规定,按统一口径计算各险种缴费工资。
1.行政处罚风险。《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举报投诉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
3.滞纳金罚款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4.行政强制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5.民事赔偿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四十六条规定,企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均明确以本人工资为基准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第六十四条明确“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企业应于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期在税务部门为职工申报当年缴费工资。我市社会保险费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期为每年一月。企业新录用职工,在办理参保登记后,应及时申报年度缴费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第五条:单位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的范围内进行核定。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的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为便于征缴可以以上一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1.准确核算职工缴费工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缴费工资项目和职工实际在职时间,核对相关月份职工工资表、银行工资流水、本单位代扣个人所得税申报的职工工资薪金、奖金等情况,准确核算全体职工缴费工资。企业核算的职工缴费工资应由职工本人签字确认。
2.按期申报职工缴费工资。企业在职工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期内,向税务部门申报全体参保职工当年缴费工资。
3.规范申报职工缴费工资。企业以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为全体参保职工申报全部参保险种缴费工资,且每名职工的各险种缴费工资保持一致。
企业因错报等原因需要更改职工缴费工资的,应及时申报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第五条:单位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的范围内进行核定。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的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为便于征缴可以以上一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1.准确核对职工缴费工资。企业应对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已申报的职工缴费工资开展核对,避免少计、多计职工缴费工资情况。
2.及时调整错报的职工缴费工资。企业核查发现少计、多计职工缴费工资的,应及时向税务部门申请调整职工缴费工资。
3.按照规定调整已申报的年度缴费工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后,申请调整年度缴费工资,需提供职工签字确认、单位签章的《用人单位职工社会保险费工资申报(调整)表》。
企业为职工申报年度缴费工资后,税务系统于每月初生成企业本月应缴社会保险费金额。企业对应缴费金额确认申报后进行缴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1.按月申报缴纳应缴社会保险费。企业申报职工缴费工资后,在每月月底前申报缴纳全部职工所有险种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生成的差额补缴账,应在当年申报缴纳。
2.按期缴纳特殊缴费。企业补缴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产生的欠费、2024年1月1日前社会保险费欠费以及办理政策性补缴等特殊情形缴费的,需先向社保、医保部门申报补缴费款,由社保、医保部门核定应缴费额后,于社保、医保部门核定生成补缴费额有效期内,向税务部门缴纳。
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社保部门办理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后,在税务部门完成参保登记关联,按照工程造价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5〕38号)第四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第六条: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能源局铁路局民航局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不能按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特别是短期雇佣的农民工,应按项目优先参加工伤保险,一般应由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按照劳动雇佣关系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项目或标段为单位,按照项目或标段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或工程合同价)的一定比例参保缴费。
对于人工成本占比较低的工程建设项目,可按照人工成本乘以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方式计算工伤保险费。对于难以确定直接人工成本的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地区社会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
1.依法办理工程项目工伤保险登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相关手续、进场施工前,需先行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向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提交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
2.及时足额缴纳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需在进场施工前,向税务部门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3.及时补缴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差额。工程项目追加建筑安装工程费(或工程合同价)的,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需在建筑安装工程费(或工程合同价)追加之日起30日内足额补缴工伤保险费差额。
1.限期整改及问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能源局铁路局民航局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将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考核体系,未参保项目发生事故造成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责成工程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必要时可对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启动问责程序。
2.连带赔偿责任。《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没有为施工人员办理参保,施工人员发生工伤的或以建设项目参保,但施工人员在保险生效时间开始之前或保险终止时间之后发生工伤的,由企业承担工伤待遇,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滞纳金及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职工离职(退休)的,企业应及时在社保、医保部门办理停保(退休)手续,社保、医保部门向税务部门传递职工参保终止信息,税务部门不再产生停保月份以后月份的应征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1.足额清缴离职(退休)职工全部社会保险费。职工离职(退休)的,企业在办理职工停保登记前缴清其在本单位工作期间应缴社会保险费。
2.及时办理离职(退休)职工停保登记。职工离职(退休),且已缴清应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及时为离职(退休)职工办理停保登记。
3.及时解决“退而难休”问题。确实无法一次性完成补缴的经营困难企业,对于临退休人员,企业应采取“退一补一”等优先补缴措施,为临退休人员及时缴清欠费、办理退休手续,保障缴费人合法权益。
1.滞纳金及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增加企业办事成本。企业未在职工离职、退休当月办理职工停保登记的,金税三期社会保险费系统将持续生成待缴费信息。届时,企业需向税务部门申请核销待缴费信息后,方可办理职工停保登记。
3.影响职工再就业后参保业务办理。企业未及时办理职工停保登记的,已离职职工无法在新入职企业正常参保,容易产生争议。
4.影响职工正常办理退休手续。企业未及时为临退休人员缴清欠费、办理退休手续,造成职工“退而难休”,企业将面临诸多风险。
超龄劳动者等特定从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应如实申报劳动报酬,按规定确定缴费工资,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辽人社规〔2025〕3号)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其招用的超龄劳动者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辽人社规〔2025〕3号)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如实申报特定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难以确定的,月缴费基数可按照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申报;实习学生等没有劳动报酬的特定从业人员月缴费基数按照当年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的下限申报。特定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上下限按照当年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的上下限执行。特定从业人员个人不缴费。
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用人单位对应的行业基准费率和行业浮动费率规定执行。
1.依法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为其招用的超龄劳动者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2.准确申报劳动报酬,及时足额缴费。用人单位应如实申报特定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难以确定的,月缴费基数可按照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申报,缴费基数上下限按照当年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的上下限执行。
1.整改及责任。用人单位应当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参加,补缴以及应当支付的工伤待遇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2.工伤保险待遇。超龄劳动者等特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关系生效后,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后由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补缴后,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企业注销登记前,结清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罚款,并在注销登记后及时办理停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十条:用人单位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应当先结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和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市场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终止。市场主体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应当经批准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办理注销登记前结清社保费。企业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需缴清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罚款。
2.办理注销登记后及时停保。企业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结注销登记后,需在30日内向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停保登记,15日内办理职工停保登记。
1.股东对企业欠费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承诺不实的,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未及时办理停保登记影响职工权益。企业未及时办理职工停保,影响未停保职工在新入职单位办理参保登记。
答:缴费基数主要文件依据是《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指出,关于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1990年国家统计局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之后相继下发了一系列通知对有关工资总额统计做出了明确规定,每年各省区市统计局在劳动统计报表制度中对劳动报酬指标亦有具体解释。这些文件都应作为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根据国家统计局1990年1号令规定,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因此,国家统计局对工资总额的答复,也是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
https://www.stats.gov.cn/hd/1yzx/zxgk/202405/t20240524_1953861.html
答: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也包括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等个人缴纳部分,但不包括单位缴纳部分,也不包括从单位工会经费或账户中发放给职工的现金或实物,以及入股分红、股权激励兑现的收益和各种资本性收益等。
https://www.stats.gov.cn/hd/1yzx/zxgk/202410/t20241016_1957019.html
3.问:工会经费或账户发放给职工的现金或实物是否计入工资总额?
答:单位工会经费或账户中发放给职工的现金或实物不应计入工资总额。
https://www.stats.gov.cn/hd/1yzx/zxgk/202410/t20241016_1957019.html
答:女职工休产假期间由社保部门发放的生育津贴,无论是直接发给个人,还是通过单位发放,其本质都是职工的产假工资,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如果直接发放给职工个人,那么在办理相关医保申请的时候,能够确定休产假职工的领取金额的,办理手续时的申报单或医保局回单即可作为单位工资统计的证明材料。
https://www.stats.gov.cn/hd/lyzx/zxgk/202405/t20240524_1953861.html
答:单位一次性发放或按月发放的旅游费、保险费、餐费、过节费、劳务费等,以各种名义发放的现金和实物,只要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并且现行统计制度未明确规定不统计为工资的都应作为工资统计。
https://www.stats.gov.cn/hd/1yzx/zxgk/202511/t20251105.1961805.html
6.问:防暑降温费、女工卫生费、医疗卫生费及独生子女费等否计入工资总额?
答:根据劳动工资统计制度,在标准额度内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女工卫生费、医疗卫生费及独生子女费等仍不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https://www.stats.gov.cn/hd/1yzx/zxgk/202409/t20240924_1956662.html
答:根据2002年国家统计局关于新增指标解释和问题解答(国统办字〔2002〕20号),单位为职工购买的商业性保险其性质属于劳动报酬,应纳入工资统计。
https://www.stats.gov.cn/hd/1yzx/zxgk/202410/t20241016-1957019.html
答: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按照国家政策为职工建立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其中单位按政策规定比例缴纳部分,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
9.问:按月发放的差旅补贴、误餐补贴是否计入工资总额?
答:按月发放的差旅补贴、误餐补贴属于工资总额组成部分中的津贴和补贴。
https://www.stats.gov.cn/hd/1yzx/zxgk/202406/t20240619_1955073.html
答:根据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单位员工获得的国家奖励应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上级出奖励政策、规定奖金额度,单位根据政策自行组织评选和发放,或由上级拨付经费、本单位自行进行分配的,则奖励金额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另一种情况是,如果发放奖励金额和发放对象均不由本单位自行确定,则发放的奖金不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https://www.stats.gov.cn/hd/lyzx/zxgk/202405/t20240524_1953943.html
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
11.问:以职工统一报销形式发放的通讯补贴是否应当计入工资总额?
答:根据《2002年年报劳动工资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由单位给职工个人实报实销的职工个人家庭使用的固定电话话费、职工个人使用的手机费等,其实质为岗位津贴或补贴,应计入工资统计。因此,单位发放的通讯补贴,无论以报销形式还是直接发放,都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https://www.stats.gov.cn/hd/1yzx/zxgk/202409/t20240924_1956660.html
12.问:差旅补助、差旅津贴、差旅补贴是否应当计入工资总额?
答:差旅补助、差旅津贴、差旅补贴,在实际执行中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该补助是福利货币化后,按不同职位等级、定期随工资一起发放至个人手中且可以随意支配的,则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如果上述补助并非定期发放到员工个人手中,而是出差时专款专用或实报实销的差旅相关支出,则不需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https://www.stats.gov.cn/hd/1yzx/zxgk/202405/t20240524_1954003.html
答: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上下班交通补贴应当计入工资总额。
答:《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具体包括: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医疗卫生费或公费医疗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集体福利事业补贴、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等。《1999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中规定,单位一次性或按月以各种名义发放的现金和实物,如旅游费、保险费、餐费、过节费、劳务费,只要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并且未明确规定不统计为工资的都应作为工资统计。因此企业为员工发放的福利费以及实物福利是否纳入工资总额统计,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https://www.stats.gov.cn/hd/lyzx/zxgk/202405/t20240524-1953941.html
15.问:以购物卡或者实物形式发放的过节费计入工资总额吗?
答:根据《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工资性津贴和补贴具体包括:补偿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如:过节费、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公车改革补贴、取暖补贴、物业补贴、不休假补贴、无食堂补贴、单位发的可自行支配的住房补贴以及为员工缴纳的各种商业性保险等。无论是货币性质的或是实物性质的(包括各种形式的充值卡、购物卡(券)等)均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https://www.stats.gov.cn/hd/1yzx/zxgk/202405/t20240524-1953856.html
16.问:病假、事假后扣发的工资是否计入工资总额?
答:根据《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工资总额为用工单位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不包括因病假、事假等情况产生的扣款。因此,工资总额应以实际发放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为依据进行计算和填报。
https://www.stats.gov.cn/hd/lyzx/zxgk/202408/t20240829_1956129.html
答:根据现行《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工资总额应按实际发放时间填报,但预发工资应填报在应发月份中。
https://www.stats.gov.cn/hd/1yzx/zxgk/202406/t20240619.1955073.html
18.问: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否计入工资总额?
答: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不计入工资总额。
19.问:职工当年度内工资发生变化后,年度缴费工资需要同步调整吗?
答:不需要,职工当年度缴费工资根据职工上一个自然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工资申报后,原则上同一缴费年度内缴费工资应保持不变。
20.问: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为什么会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答:大连市社保相关险种(养老、工伤、失业等)与医保相关险种采用不同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前者使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300%;后者使用市医保部门公布的核定标准的60%、300%。当职工个人年度缴费工资存在低于或高于社保、医保上下限标准时,会出现医保、社保缴费基数不一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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