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法相关政策适用问题即问即答》(发布时间:2026-05-26)
问4:2026年1月1日起,某港口供电公司向用电单位收取电费,能否在电费中区分出相关政府性基金并适用增值税不征税政策?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法第十七条所称全部价款,不包括纳税人代为收取的下列税费或者款项:(一)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根据财综〔2011〕115号文件等规定,如该港口供电公司不属于政策规定的代为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法定主体,其作为电力用户已向电网企业缴纳相关政府性基金,应就其转售电力行为,以收取的全部价款为销售额,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如该港口供电公司属于政策规定的代为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法定主体,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不属于该公司的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
也就是说,“新增值税法出台后政府基金不征税”,这儿关键在于“代为收取”,也就是说,得有个“第三方”;并且收取一方,乃是法定收费主体,比如国网集团及其下属供电企业。
而对于转售方而言,如果没有得到“第三方”委托,则不存在“代收”;而其通常也非“法定收费主体”,因而需要全额计税、开票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