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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增值税发票开具、折扣计税、免税货物开票相关政策执行口径
发布时间:2026-06-16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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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具增值税发票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相关政策执行口径

问题描述: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时,是否必须依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填开发票?相关政策对编码使用、编码简称展示、编码表更新分别有哪些执行要求?

答复口径: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

增值税发票开具

(一)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以下简称编码,见附件),并在新系统中增加了编码相关功能。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和广东省已使用编码的纳税人,应于5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5月1日前已使用新系统的纳税人,应于8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

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

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规定: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关于折扣销售发票注明销售额与折扣额确认增值税计税销售额的政策执行口径

问题描述:企业经营中存在折扣销售模式,会在增值税发票票面同时标注商品原价销售额与折扣金额,咨询增值税计税销售额确认规则:当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将销售额与折扣额填写在同一张发票上时,应当如何确认增值税应税计税销售额;若折扣额填写位置不同(金额栏、备注栏),对应计税口径是否存在差异,能否从全部销售额中扣减折扣额计征增值税

答复口径: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关于销售增值税免税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政策执行口径

问题描述:企业销售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时,咨询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是否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特殊免税品类(国有储备粮食、储备大豆、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等)有无例外开票政策

答复口径: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78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531号)规定:自2002年6月1日起,对中国储备粮总公司及各分公司所属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按照国家指令计划销售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允许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8号)规定: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通知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规定:第三十七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交易的购买方为自然人;

(二)应税交易免征增值税;

(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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