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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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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实施前后,这个问题的处理思路大不同!
发布时间:2026-06-15   来源:一品税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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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我们企业在25年12月1日预收了客户一年的房租费,但是租赁期从26年开始。请问我这个租赁费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是25年还是26年?

解析:这笔 2025 年 12 月 1 日预收、2026 年才开始租赁 的房租,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 2025 年 12 月(收款当月),不是 2026 年。

1、政策适用时间点

  • 2025 年(含)之前:执行 财税〔2016〕36 号
  •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

这项业务收款时间在 2025-12-01,属于 “2025 年及以前”,必须按旧规则(36 号文)处理,不适用 2026 年新规。

2、旧规则(财税〔2016〕36 号)原文

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 不管租赁期什么时候开始,只要是租赁预收款, 收钱当天就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 因此:2025-12-01 收钱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 2025 年 12 月

 

问题二:我们企业在26年12月1日预收了客户一年的房租费,但是租赁期从27年开始。请问我这个租赁费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是26年还是27年?

解析:2026 年 12 月 1 日预收、2027 年才开始租赁的房租,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 2027 年(起租日),不是 2026 年。

1、政策依据(2026 年新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四条第(二)项(2026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纳税人销售服务,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合同约定的当日,按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就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

以上业务属于:先收钱、后提供租赁服务,完全适用这条新规。

按新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首次提供服务日与合同起租日孰早,即 2027 年

2、关键点

  • 不再按旧政策(财税〔2016〕36 号)“收到预收款当天” 确认增值税;
  • 2026 年 1 月 1 日起,租赁预收款和物业费、培训费等一样,统一按 “服务开始日” 确认增值税。
  •  

总结:

  • 旧政策(2025 年及以前):收钱即交税(2026 年 12 月);
  • 新政策(2026 年起:服务开始才交税(202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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