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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局答疑:增值税法中“视同应税交易”新规变化
发布时间:2026-06-15   来源:财会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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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应税交易”新规来了,这些变化要知道

王姐,客户问了个问题,咱们委托代销的货物,现在还要按“视同销售”缴税吗?我记得以前好像是要的。

那是老黄历了。2026年增值税法施行后,“视同销售”改叫“视同应税交易”了,将原来十一种“视同销售”情形,简化为三类,不再设置“其他情形”兜底条款

只剩三类?那以前那些常见的情形呢?

记住这三类就行,这是增值税法第五条明确规定的:

  1.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2. 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货物;
  3. 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范围确实精简了好多,这样记起来也方便。

那以前常做的委托代销、货物在内部移送、对外投资……现在怎么处理?

这些都不再视同应税交易了。我们整理了一张表,你看下:

取消旧规的情形
新法下的处理
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不再视同。本身属于应税交易,按实际销售行为计税。
销售代销货物
不再视同。本身属于应税交易,按实际销售行为计税。
有两个以上机构并统一核算的,货物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同县市除外)
不再视同。无需在移送环节缴税,由最终销售方计税。
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不再视同。全面营改增后,不存在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货物对外投资
不再视同。本身属于应税交易,按实际销售行为计税。
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不再视同。本身属于应税交易,按实际销售行为计税。
无偿提供服务
不再视同(除金融商品外)。按实际业务场景处理,无需视同应税交易计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再设置“其他情形”兜底条款。

如果发生了视同应税交易,纳税义务时间怎么确定?

这个有明确规定。发生视同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具体来说,就是指货物发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天。

那外购的礼品发给员工,需要视同销售吗?

不视同销售。但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要转出。

那如果是视同应税交易,或者非货币交易的情况,销售额按什么标准来定呢?

视同应税交易以及销售额为非货币形式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销售额。

还有个特殊情况。我叔叔有家药品生产企业,他销售自产创新药,后续向购买方提供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属于增值税视同应税交易吗?

不属于。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应税交易范围。

新法实施后,还有一点需要特别留意,就是公益捐赠。以前无偿捐赠用于公益可以不定视同销售,新法删除了这个规定。现在无偿捐赠不动产、无形资产用于公益,原则上也要视同应税交易,相关成本需要重新测算。

明白了,那我们在做公益捐赠预算时,要把这个因素考虑进去。

那我们公司的合同和流程要不要改?

要改。我建议分三步走:

  1. 调整合同条款:把原来“代销”“移送”等环节约定视同销售计税的条款删掉或修改,避免重复纳税;
  2. 区分进项管理: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外购货物、进项及时转出;用于赠送的货物视同应税交易,正常抵扣,做好台账区分;
  3. 重新评估公益捐赠:把可能新增的增值税成本纳入预算,决策前先算清楚税负。

好嘞,我这就去梳理一遍!

小贴士
2026年增值税法落地,视同应税交易范围大幅缩减,给广大市场主体减轻了办税负担,释放了政策红利。但与此同时,新规也带来了新的合规要求,各位纳税人一定要吃透政策变化,规范财税处理,守住合规底线!

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

来源:湖北税务微信公众号、税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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