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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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非应税交易不得抵扣进项!仅供讨论
发布时间:2026-06-15   来源:小陈税务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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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规定

 

1.增值税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2.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非应税交易(统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发生增值税法第三条至第五条以外的经营活动,并取得与之相关的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二)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学习笔记

 

满足条件的非应税交易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前提是不是先属于“交易”且“非应税”:如果不属于交易行为,其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举个例子:
1.转让股权:属于交易,且“非应税”,同时满足《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应的进项税额(如因转让股权的审计费、法律咨询费等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建筑工程项目取得政府奖励:不属于交易,虽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就谈不上满足《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其对应的进项税额能抵扣,则不需要计入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计算中。
是否这样理解,是不是回归增值税法规定的“满足条件的非应税交易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原理呢!仅供讨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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