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跨县转让、出租不动产增值税预缴税款期限的政策执行口径
问题描述:纳税人存在跨区域不动产经营业务,转让或者出租坐落地点与自身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域的不动产,需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现咨询该类跨县不动产转让、出租业务对应的增值税预缴税款期限,应当从何时起至何时完成预缴申报缴款?
答复口径: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附件: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
第六条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销售不动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定的政策执行口径
问题描述:纳税人发生销售不动产的增值税应税交易,想咨询相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定规则,包含通用判定标准、视同销售情形下的判定依据;同时想明确不动产转让完成该如何界定,权属登记与实际交付时间不一致时,应当依照什么原则确定销售不动产业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答复口径: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规定:第二十八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二)发生视同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
(三)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进口的当日。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日。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规定:“第三十九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是指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即货物发出、服务完成、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
第四十条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是指货物发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三、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规定,四、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完成权属登记或者实际交付不动产,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所称的不动产转让完成;完成权属登记且实际交付不动产的,按照孰先原则确定不动产转让完成的时间。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关于长期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用途变更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的政策执行口径
问题描述:纳税人购进长期资产且已全额抵扣对应增值税进项税额后,若后续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是变更使用用途、专项用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项目,应在何时核算,并按照何种计算方式确认、扣减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答复口径: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附件:《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 》规定,第七条 纳税人取得长期资产并已抵扣进项税额后,发生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非正常损失,或者用途改变,专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用途改变的当月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净值率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