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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别填错!这些情况不能重复抵扣
发布时间:2026-06-15   来源: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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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即将于6月30日截止,不少人在填报专项附加扣除时容易踩中“重复抵扣”的坑,今天,申税小微为大家梳理了以下不能重复抵扣的情形,快来对照自查吧!

 

子女相关扣除:比例超100%=重复抵扣

       不管是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还是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都明确要求父母双方的扣除比例合计不能超过100%。

       父母可以选择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赡养老人扣除:非独生子女别“冒充”独生子女

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第三条:“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住房类扣除:贷款利息与租金不能兼得

纳税人及其配偶异地分居,想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此种情形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条:“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您的情况符合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填报条件,就应当填报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继续教育扣除:自学考试切勿早申报

       报名自学考试的小伙伴要注意,不能从报名当月就开始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有关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教育部门即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具有考籍管理档案的考生,可以按规定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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