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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动脑不会老:看总局公众号,学增值税法,想一想三类“典型”视同应税交易情形之外还有哪些非典型的情形
发布时间:2026-06-17
来源:财税微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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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国家税务总局”5月12日发文《图解|增值税法施行后,这些“视同应税交易”情形别忽视!》。
文章提醒纳税人“在特定情形下,纳税人虽未取得销售收入,但其货物、无形资产、不动产、金融商品发生所有权转移,或货物用于特定用途,税法规定视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计算缴纳增值税”。
文中说,根据增值税法规定,以下三类情形是典型的“视同应税交易”,企业需重点关注:一为“(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二是“(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无偿转让货物”,三乃“(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这种提醒很好,很及时,对纳税人正确进行增值税处理很有帮助。
让财税微波和聪明的人一起来学习
增值税法
第五条吧。
税务总局公众号的文章中的三种典型应“视同应税交易的情形”,即增值税法规定的需要视同应税交易的情形。
增值税法的条款中没有其他应该“视同应税交易”的情形,也没有
兜底条款
“其他应视同应税交易的情形”。
亦即,应“视同应税交易”的情形只有三种,三种都是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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