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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软件产品优惠认定、退税计算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口径
发布时间:2026-06-17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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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优惠认定条件的政策执行口径

问题描述企业销售软件产品想要适用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想咨询能够享受该项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需要符合哪些认定条件;同时咨询政策中对软件产品的范围界定、相关证明材料的提交要求是否有调整变化

答复口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

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附件1,“纳税人办理软件产品、动漫软件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时,需提供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改为“不再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后续管理,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一经发现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计算的政策执行口径

问题描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符合条件、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的软件产品,咨询该优惠项下即征即退税额的完整计算方式;同时想了解兼营其他货物、应税劳务时,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分摊规则与专用于软件研发设备进项税额的处理要求

答复口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

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自2019年4月1日起调整为13%)

五、按照上述办法计算,即征即退税额大于零时,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及时办理退税手续。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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