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
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
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
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
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
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
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
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
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
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
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A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