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综合
确实不好区分,销售软件,到底是按13%还是按6%?
发布时间:2026-07-24   来源:一品税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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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甲公司为软件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自行研制开发一套结算系统并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甲公司将该系统授权给乙公司使用,5年共收取使用费10万元,那么甲公司按13%还是按6%缴纳增值税?
解析:关键看合同交易实质,根据合同条款:交付物、部署方式、到期后乙方能否继续运行软件等情况分两种情形:
1、合同表述为:【软件产品销售 / 许可使用】,写明交付软件程序包,有限期私有化部署(给安装包、本地跑、无持续云端服务)---如果甲公司交付可独立运行、不受服务商服务器控制的软件副本(交付离线部署版本),乙拿到程序可独立部署运行,仅仅限制使用期限 5 年,主流口径认定:销售软件产品,13%;
即5 年私有化授权合同:仅约定到期停止使用,不收回软件程序、无年度免费升级义务 → 13%

2、合同表述为:仅提供在线账号,不交付离线软件副本,有限期云端订阅(不给程序、线上登录、持续运维更新)---如果甲公司不交付本地程序,乙只能通过甲提供的平台 / 账号在线使用系统(SaaS 模式),5 年后关闭权限,属于提供信息技术服务,6%。

即5 年期云端 SaaS,每年付费,到期账号关停、客户无本地程序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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