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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证据链条完整,研判属于刷单收入的,可以将刷单收入暂从增值税销售额、所得税收入总额中剔除;同时移送本地市场监管部门
发布时间:2026-08-06   来源:税政解析与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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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何认定刷单收入?对认定的刷单收入,能否从增值税销售额、所得税收入总额中剔除,因刷单产生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成本费用能否列支?

答:在电商领域,有的商家通过“刷单”,即虚构交易、刷好评等方式人为抬高商品销量或店铺信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经营者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属于违法行为,依法将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税收监管中,纳税人主张其相关收入为刷单收入的,税务机关应要求其提供说明材料(包括刷单笔数、时间、金额、方式、佣金等及刷单明细清册),并提供以下佐证资料:

1.刷单机构或人员的基本信息;

2.刷单业务合同、协议或聊天记录等材料;

3.刷单对应的线上订单、货款支付、物流运输等材料;

4.刷单资金的回流证明材料;

5.刷单佣金等费用的付款证明材料;

6.纳税人提供的其他材料。

其中,第1、2项至少应提供1项,第3、4项必须提供,第5、6项视情况提供。对说明材料,纳税人要注明内容属实,并签章确认。基层税务机关在要求纳税人提供材料时,应明确告知相关资料将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并辅导纳税人认识到刷单行为的违法性及相应后果。

基层税务机关收到刷单说明材料和佐证资料后,应开展案头审核,对相关资料不能证明是刷单收入的,应当依法追征税款及滞纳金。对证据链条完整,研判属于刷单收入的,可以将刷单收入暂从增值税销售额、所得税收入总额中剔除,相应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成本费用不允许列支;同时,将相关材料移送本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协同共治,并跟进处理结果。对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为非刷单收入的,依法及时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及滞纳金。期间,为避免后续工作被动,基层税务机关应在系统中对相关商户进行标识,在市场监管部门反馈处理结果、刷单问题完成处理前纳税人不得办理注销。

(国家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2026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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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摘要

      郭某在某购物平台开了一家网店。为提升网店的综合搜索排名、吸引顾客,其通过微信招募“水军”刷单。每日刷单前,郭某将当日需要刷单的数量告知“水军”,待刷单任务完成并核对明细后,郭某支付商品总价款及佣金给“水军”,然后再按照收货地址发送空包裹形成物流信息。这一套流程走下来仅一个月不到,郭某店铺商品的销量明显提高,网店的综合搜索排名上升。经营同类型网店的李某得知此事后,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

      案情分析

      刷单是互联网交易中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干扰了消费者的决策,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对市场竞争秩序造成了严重干扰和破坏。刷单行为事实上是一种虚假宣传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相关部门对网络商家通过“刷单炒信”积累人气和声誉的虚假宣传类案件也逐年加大查处力度。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刷单炒信”行为,将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甚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本案中,郭某为了提高网店的销售额而请人刷单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其用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被市场监管部门处以罚款。

      巧儿说法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商家只有遵守诚实信用这一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才能避免被淘汰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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