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政下利息收入核心变化
(1)法规变化
《增值税法》第五条的视同应税交易缴纳增值税的范围,不包含无偿提供服务,也就是说无偿提供服务不视同销售。本次政策修订的底层逻辑,源于实务层面无偿服务行为具备交易隐蔽性强、计税依据难以精准核定、公允价值难以量化等征管痛点,为适配征管实操、减少税会与征管争议,新法予以废止该类视同销售规则。
(2)实务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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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层面:关联企业间无偿资金拆借行为,不再作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无需核定计提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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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层面:增值税虽豁免视同销售,但仍受独立交易原则约束;关联方无偿拆借资金未按同期同类合理利率确认利息收入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据税法规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依法核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并追缴税款。
二、新政下不同种类的利息收入涉税情况
(1)银行存款类利息(免征增值税)
1. 银行活期/定期存款利息
增值税:不征收
政策依据:《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取得存款利息收入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无需开票、不计提销项税额。
企业所得税:正常缴税
利息收入并入企业当期利润,按企业适用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 通知存款、大额存单利息
增值税:不征收
性质等同于普通银行定期存款,按存款利息判定,免征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正常缴税
收入并入企业利润总额正常计税。
3. 结构性存款
增值税:不征收(合规产品)
合规结构性存款归属存款属性,无论是否保本,均不征收增值税;仅伪结构性存款按理财规则计税。
?? 实务提醒:需留存产品说明书、合同,确认表内/表外属性,规避税务争议。
企业所得税:正常缴税
(2)银行理财类收益(分保本/非保本)
1. 保本型理财产品收益
?? 增值税:按贷款服务缴纳6%增值税
政策依据:
1. 财税〔2016〕36号:金融商品持有期间保本收益、资金占用费等利息性质收入,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货币资金投资收取固定/保底利润,同样按贷款服务计税。
2. 财税〔2016〕140号:保本收益特指合同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 重要提示:2022年起,银行保本理财已全面清零,无新增产品,存量全部到期结清,目前市场基本无此类产品。
企业所得税:正常缴税
2. 非保本浮动理财收益
增值税:不征收
产品不承诺保本,属于纯投资收益,不属于利息性质收入,无需计提销项税额。
?? 实务提醒:市面上绝大多数理财均为非保本类型,无需缴纳增值税,建议留存理财合同备查,应对税务核查。
企业所得税:正常缴税
(3)资金拆借/贷款类利息(需缴增值税)
企业间资金拆借、委托贷款、集团财务公司存款利息
?? 增值税:按贷款服务缴纳6%增值税
包含民间借款、关联方资金拆借、集团财务公司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均属于资金占用、拆借取得的利息收入,需全额计税。
官方答疑佐证:
福建税务总局明确回复:企业从集团非银行金融类财务公司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需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答疑ID:58993)。
?? 特殊豁免:关联企业之间免费借贷,不视同销售,免征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正常缴税
(4)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双免税)
1. 国债利息收入
增值税:免征
企业所得税:免征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6年第5号、6号公告,2025年8月8日-2027年12月31日,国债利息收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双免。
2. 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
增值税:免征
企业所得税:免征
免税周期同上:2025年8月8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境外及境内投资的地方政府债利息,均享受双免政策。
三、应税利息收入纳税时点
(1)法规
《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发生应税交易: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收讫销售款项:应税交易过程中或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日: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无合同或未约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交易完成日。
(2)实务影响
企业间资金拆借、委托贷款等“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业务,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通常为到期日),非会计权责发生制确认的年度,避免提前或延迟申报风险。
来源于地产财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