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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买卖合同、一张仲裁调解书、一笔563万补税单——三个关键词,看懂最高法如何击穿“名实不符”交易
发布时间:2026-09-20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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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563万余元的补税单,福建莆田的陈建伟怎么也没想到会落到自己头上。

他手里明明有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仲裁委出具的调解书,合同上白纸黑字写的是违约金”——怎么就变成利息了?怎么就变成借贷了?凭什么要按利息补缴几百万的税?

他不服。复议、诉讼、二审、再审,一路打到最高人民法院。

201812月,最高法一纸裁定下来,他才彻底明白一个道理:

合同写得再漂亮,资金流不会说谎;仲裁调解书认定的违约金,税务机关在征税事实认定中可以依法独立审核,并不当然拘束于其形式记载。

201812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8)最高法行申209号行政裁定,驳回陈建伟再审申请。

本文从稽查视角拆解这个案子,看看税务局是怎么一步步破案的,以及企业主和高净值个人该从中吸取什么教训。

一、这笔买卖从头到尾都透着蹊跷

2013年,福建鑫隆公司因开发古典工艺博览城项目急需资金周转。陈建伟和林碧钦正好手上有钱,双方达成了一笔交易——签订了一份总价5500万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涉及85坎商铺,去房管局办了备案手续齐全。单看合同,这是一笔再正常不过的商品房买卖——买家付钱,卖家交房。但当税务稽查人员把银行流水拉出来核对时,发现整个交易过程处处反常,并不符合正常买房卖房的逻辑。

反常一:付款节奏完全不合常理

付款节奏完全反常识合同约定购房款分三期支付,但实际上——签合同前陈建伟和林碧钦一方就一次性打了6000万过去,签约当天鑫隆公司退回500万。哪有购房人提前把全款塞给开发商的道理?

反常二:每月固定返钱,从未间断

每月固定"5%"的回款从20135月起,鑫隆公司每月固定向陈建伟和林碧钦打款,少则25万,多则275万,一年从未间断。房地产公司按月给购房人付"违约金"?这完全符合利息支付习惯,而非买卖交易习惯。

反常三:卖家主动仲裁解约,本金退回

主动仲裁解除的"卖家"20143月,合同临近一年,鑫隆公司主动申请仲裁,以"政策调整无法交房"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仲裁委出具调解书,鑫隆公司退还5200"购房款"

算一笔总账:陈建伟和林碧钦先后收回本金共计5200万元。在这一年里,他们还以违约金等名义,从鑫隆公司那里额外拿了3328万元。

3328万,表面叫违约金,实质就是利息。

反常四:面对纪委,当事人自己说了实话

20146月,纪委和检察院接到举报后介入调查。面对办案人员的询问,陈建伟和林碧钦主动承认了真实情况:

所谓"买卖"实为借贷——鑫隆公司以商铺作抵押,借款5500万,月息5%,那3328万是一年的利息,不是违约金。

四项反常加在一起,指向的结论已经非常清晰:

合同叫买卖,但资金流是借贷”——本金一次出、利息月月收、到期还本解押;

仲裁写违约金,但当事人认利息”——面对纪委,陈建伟和林碧钦亲口承认了借贷实质。

至此,这场精心包装的交易所留下的全部证据链条,已经不足以支撑商品房买卖的认定,而完整指向了民间借贷的实质。

二、稽查视角:税务局是怎么破案?

莆田市地税稽查局接手案件后,打出了一套取证组合拳:

第一:资金流水穿透。稽查局调取了双方全部银行账户流水,锁定签约前打款6000签约当日退回500按月固定比例回款这一完整资金链。资金流不会说谎——它清晰地呈现出本金进、利息出的借贷特征。

第二:当事人陈述突破。稽查局取得了陈建伟、林碧钦在莆田市检察院等机关的谈话笔录。两人均承认借款5500万、月利率5%、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抵押一年内收取利息3328万的事实。

第三:第三方证言固化。鑫隆公司出具的《关于林碧钦部分往来款说明》《情况说明》,以及林某某、张双培等证人证言,均印证了借贷关系。

第四:交易习惯比对。稽查局指出一个常识性破绽——出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公司逐月按特定比例给购房人支付所谓履约保证金,不符合商品房买卖交易习惯,而更符合民间借贷交易习惯。

第五:击破补充条款抗辩。陈建伟在复议程序抛出一份《补充条款》复印件,声称约定了按月5%违约金。但稽查局和法院发现:

该条款没有原件;未在房管局备案;仲裁调解书未提及该条款;条款内容与合同签订时间仅隔一天,未经仲裁即大幅加重鑫隆公司违约责任,不符合交易习惯。法院据此不认可该补充条款的真实性。

稽查结论:陈建伟林碧钦收取的3328万元,均属民间借贷利息收入,应依法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及附加。

三、最高法定调:实质课税原则可为慎为

案件打到最高人民法院,核心争议聚焦于三个问题。

1.税务机关能不能穿透合同形式?

最高法给出了一句后来被反复引用的经典论述:

税务机关一般并不履行认定民事法律关系性质职能;且税务机关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一般还应尊重生效法律文书相关认定效力的羁束。但是,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系其法定职责,在征收税款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对相关应税行为性质的识别和判定,而这也是实质课税原则的基本要求。

简单说就是:合同写买卖、仲裁调解书认违约金,税务机关在征税事实认定中可以依法独立审核,并不当然受私法文书形式记载的拘束,而按经济实质认定为借贷利息。

但同时最高法也划出了边界:

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收法律等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仅在税务行政管理、税额确定和税款征缴程序等专门领域有既决力,当事人仍可通过仲裁或民事诉讼等方式另行确认民事法律关系。

这意味着税务机关的穿透认定不是终局的民事定性,当事人仍有救济通道。仲裁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在税务上并非毫无价值”——税务机关对其认定一般负有尊重义务;只是在应税事实的实质识别上,税务机关有权依职权独立判断。

2.民间借贷利息要不要征税?怎么征?

最高法明确:

流转税:个人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属于金融保险业应税劳务,应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属于贷款服务增值税);

所得税: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20%;

附加税费:以流转税为计征依据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3.补税563万之外,滞纳金该不该征?

这是本案最值得企业主关注的温度所在。最高法提出了两个对纳税人有利的重要限制:

限制一:滞纳金不宜一律加收

对于经核定依法属于税收征收范围的民间借贷行为,只要不存在恶意逃税或计算错误等失误,税务机关经调查也未发现偷税、抗税、骗税情形,而仅系纳税义务人对法律关系理解错误的,按实质课税的同时不宜一律征缴滞纳金甚至处罚,滞纳金加收应保持谦抑。

限制二:个人所得税应避免重复计征

相较于对惯常存款人无成本资金从金融机构取得无风险利息收入征缴个人所得税而言,对具有资金融通性质、需要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等税赋且可能存在资金成本和市场风险的民间借贷的利息收入征缴个人所得税,虽原理与法律规定相同,但实际征缴时仍应考量名义利息所得是否为实际利息所得、是否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及是否存在同一笔利息扣除实际支出后内部二次分配问题,并避免重复计征以体现税收公平。

四、给企业主的稽查实务警示

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税务包装术,在金税工程面前已经毫无遮掩之力。

结合本案和近年稽查实践,击穿名实不符交易的识别路径是:

1.资金流筛查:是否存在本金一次性进出+固定比例定期回流的借贷特征?

2.交易习惯比对: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符合该行业商业惯例?

3.当事人陈述:纪检、检察、稽查环节的笔录是否承认真实关系?

4.第三方佐证:合同相对方、证人、关联企业的说法是否相互印证?

5.形式要件审查:补充协议、备案材料、仲裁文书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在五维证据充分印证的情况下,合同外壳有极大概率被击穿。

企业主必须警醒的三件事

第一,备案+仲裁不是避税护身符。本文引用的判例明确:税务机关有权依据实质课税原则独立认定民事关系,不受仲裁调解书的形式约束。

第二,月息5%本身就是稽查磁铁。该利率水平远超当时及现行司法保护利率上限,天然触发稽查预警。在金税四期下,多维数据交叉对比,资金流、发票流、合同流之间的任何异常都无处遁形。

第三,个人所得税的成本扣除别忘主张。如果出借资金本身有成本(如陈建伟向上游转借),纳税人在稽查程序中应主动举证资金成本,主张在实际所得额基础上计税,否则可能承担不利认定。

五、合规建议:民间借贷的税务合规框架

既然包装成买卖这条路已被最高法堵死,企业主和高净值个人在面对民间借贷时,应如何合规处理?

正确做法

1.直认借贷关系:签订规范的借款合同,明确本金、利率(建议在司法保护上限内)、期限、还款方式。

2.主动申报纳税:就利息收入主动申报相关税费,完成法定纳税义务。

3.留存完整证据链:合同、借据、银行流水、利息收付凭证、完税凭证一一对应。

4.资金成本可扣除:若出借资金本身有成本,主动向税务机关举证,避免按毛利息重复计征。

5.利率设定合理化:控制在司法保护范围内,降低被认定为变相高利贷的稽查风险。

高危禁区

购房款”“股权转让款”“咨询服务费等名义掩盖借贷实质;

通过仲裁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等形式确权非真实法律关系;

利用关联方、近亲属账户分流利息,规避纳税义务;

在合同中设置高额违约金”“履约保证金等变相利息条款。

六、写在最后:实质课税时代的生存法则

最高法(2018)最高法行申209号、253号裁定,连同德发案((2015)行提字第13号)一起,构成了我国实质课税原则适用中具有代表性的重要判例。它们传递的信号无比清晰:

以数治税时代,合同文本、备案登记、司法文书都不再是避税铠甲。税务机关看的是资金流的实质,是交易的商业逻辑,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对企业主而言,这意味着税务合规的底层逻辑必须重构:

过去:先设计交易结构包装合同形式事后补救税务

现在:先识别交易实质匹配税务后果设计合规的交易路径

税务不是财务事后处理,而是对经济实质的法定确认。业务怎么做,税就怎么缴;业务模式一旦定了,税务结果基本就定了。

陈建伟的563万补税单,本质上是为用合同形式对抗经济实质这套老玩法买的教训。但愿这个教训,不用更多企业主用真金白银再去交一遍。

七、法律依据

本文核心观点——民间借贷利息收入应予征税、税务机关可依实质课税原则穿透认定、滞纳金加收应保持谦抑、个人所得税应避免重复计征——主要依据以下现行有效的法律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特别声明:

本文基于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公开司法判例整理,仅作实务合规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或税务处理意见。个案处理需结合标的资产属性、地方征管口径及合同约定综合判断,复杂情形建议咨询专业税务顾问与法律顾问。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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