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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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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汽车4S店向银行等第三方收取的金融佣金,到底是按6%还是按13%缴纳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6-09-20   来源:一品税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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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我们4S店在销售汽车的过程中,有些买车的用户需要贷款,因此,我们协助他们找银行办理了贷款业务,后期银行给我们返了2000元的佣金,这2000元的佣金我们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解析:目前,这个问题存在争议,需要和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观点1:按经纪代理服务6%缴纳增值税
4S 店向购车人销售车辆;4S 店向银行提供中介服务,这是两项独立应税交易、两份独立合同。银行支付佣金是依据 4S 店与银行之间的协议收取,是银行采购中介服务支付的对价,属于经纪代理服务,适用 6% 税率,不属于销售车辆对应的经济利益,不应并入车辆销售额。

 

如果满足下面条件,就应该按6%缴纳增值税:
1、4S 店与银行单独签订金融服务推荐 / 中介协议,独立约定佣金计算规则;
2、佣金由银行直接支付给 4S 店,不是购车人支付、不是车价的组成部分;
3、4S 的履约义务:向银行推荐客户、协助收集贷款资料,服务对象是银行,不是购车客户;
4、合同、资金流、发票三流一致:4S 开经纪代理 6% 发票给银行。
观点2:属于销售车辆的价外费用,按13%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法第十七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增值税法对销售额的界定是“与之相关”,没有强调一定是向购买方收取的,向第三方收取的与销售车辆有关的也应该并入销售额按13%缴纳增值税。

观点1的人反对观点2的人的理由:

新法只是不再重复写 “向购买方”,但立法本意不是把所有附带关联的第三方收入全部强行并入货物销售额;销售额是该项应税交易所对应的对价,不是企业所有关联业务的全部收入。

观点 2 引用增值税法第十七条 “与之相关的全部经济利益”,但价外费用的底层逻辑,是该经济利益属于转让货物这一项应税交易的对价。经纪代理 6% 的逻辑:这笔佣金对应的应税交易不是卖车,是向银行提供金融中介服务

如果佣金结算直接绑定车辆成交价格,贷款方案内嵌在车辆销售交易安排里,这个时候才属于与销售车辆相关,才按13%缴纳增值税。

大家觉得哪个观点更有道理呢?

小编比较认可观点2,理由如下:

实务场景中,你会经常听到销售说:"您贷款的话,车价还能再优惠 X 千元。"贷款裸车价更低,贷款是拿到这个低价的前提条件(非常普遍)

合同 / 报价规则:只有办理本店合作银行贷款,才能享受这个裸车优惠;选择全款,裸车优惠减少,裸车价更高。
也就是:优惠是捆绑贷款方案才给的。4S 愿意在车价上让利,根源就是预期可以拿到银行这笔佣金,用佣金弥补车价的让利。
业务实质:贷款方案是车辆销售定价机制的组成部分,不是独立可选的附加服务。佣金是这套价格安排里的经济对价。
因此,个人认为这笔银行佣金属于销售车辆对应的经济利益,并入车辆销售额,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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