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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外包增值税纳税差异
发布时间:2026-09-20   来源: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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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务派遣服务(含保安服务)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一)单一公司情形

劳动合同: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

增值税销售额=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适用类型:所有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一般纳税人

有效期限:202611日至20271231

发票开具:全部含税销售额和扣除的价款应在同一张发票(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上分别列明,发票的税额按含税销售额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6%

注意: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差额纳税,但可享受征收率3%减按1%税收优惠(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

(二)总分机构情形

劳务派遣公司规模较大,全国各地设有总分机构,总分机构分别缴纳增值税,且分支机构是一般纳税人。总机构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分公司是否可以直接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的规定,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司在2026年7月31日的官方网站答复如下(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c102414/c5251563/content.html):

如总公司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且分公司已按规定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分公司可按规定适用劳务派遣差额征税政策;如总公司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但分公司未按规定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总公司可按规定适用劳务派遣差额征税政策,分公司不能适用劳务派遣差额征税政策。

二、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按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的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不需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劳动合同:所服务员工的劳动合同和客户单位签订

销售额:按照财税【2016】47号文的规定,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发票开具: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发票(增值税法实施后,该部分不能开票)。收取的服务费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适用类型:所有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的企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6%

注:小规模纳税人也是仅对服务费计算缴纳增值税,销售额不含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可享受征收率3%减按1%税收优惠(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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